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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
014109429/2011-00177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政办发〔2011〕134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产生日期:
2011-11-08
发布日期:
2011-11-29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溧政办发〔2011〕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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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乡村医生是最基层的医疗卫生工作者,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力量,承担着维护广大农村居民健康的重要职责。随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特别是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面临新的形势和新的要求。为加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织牢三级卫生服务网络网底,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根据《常州》(常政办发〔2011〕10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明确乡村医生职责,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健全乡村医生培训、管理、退出机制,规范执业行为,完善补偿、养老政策,建立一支数量充足、服务良好、安心稳定、农民满意的乡村医生队伍。
二、具体目标
到2011年底,确保每个应设村卫生室的行政村或3000-5000服务人口的区域有1所村卫生室,每个村卫生室至少有2名乡村医生执业;村卫生室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全部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保障等政策得到落实。
到2015年,村卫生室全面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实现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全覆盖,每个村卫生室至少配备1名执业(助理)医师,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三、主要任务
(一)明确乡村医生职责,改善乡村医生执业条件
1.明确乡村医生职责。
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受市卫生局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等工作。
2.合理规划设置村卫生室。
市卫生局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结合村党群(综合)服务中心建设,综合考虑服务人口、居民需求以及地理交通条件等因素,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按照行政村或3000-5000服务人口设置1所村卫生室,服务人口较多或服务面积较大的行政村酌情增设,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设村卫生室。
村卫生室主要由政府或村民委员会举办,也可采取乡村医生联办等形式,经市卫生局批准后设立。
3.加强村卫生室设施设备建设。
按照《常州市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基本标准(试行)》(常卫基妇〔2005〕132号)规定标准配备村卫生室的业务用房和基本设备,与其功能和承担的任务相匹配。
加强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规划和管理范围,配备必要的信息设备,实施市、镇(区)、村卫生机构宽带联网。根据村卫生室功能定位设计有关软件,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实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
4.合理配置乡村医生。
我市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原则上按照服务人口1.2‰配备。乡村医生必须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原则上每个村卫生室至少配备1名女性乡村医生或执业(助理)医师,配备1名掌握中西医两法的乡村医生或执业(助理)医师。
(二)积极推进“十统一”镇村一体化管理,规范乡村医生执业行为
1.统一规划布局。按照现行的行政区划,按照每个建制乡镇有1所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每个行政村或3000-5000服务人口设置1所村卫生室的原则,综合统筹考虑乡村卫生机构的规划布局。
2.统一建设标准。按照《常州市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基本标准(试行)》统一建设乡村卫生机构,确保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房屋设施和设备条件达到标准。
3.统一机构标识。村卫生室统一用“溧阳市**镇(区)**村卫生室”命名。目前卫生部正在制定全国统一的乡村卫生机构标识,发布之后统一使用。
4.统一业务管理。乡村卫生机构应根据功能定位提供适宜的基本医疗服务,积极构建分级诊疗、双向转诊服务机制。合理划分乡村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职能,把劳动密集型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主要交给村卫生室承担。乡镇卫生院要加强对村卫生室日常服务的监管,督促村卫生室严格执行处方管理、抗生素使用、消毒隔离、医疗废弃物处置等医疗服务规范,并按规定做好各项工作记录。
5.统一人员管理。经乡村医生本人申请,乡镇卫生院按照公开竞聘、择优录用的原则,在不改变人员身份的情况下统一聘用,在辖区内各村卫生机构之间合理调配。聘用的乡村医生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注册或变更注册手续。市卫生局建立乡村医生基本信息电子档案,对乡村医生聘用、培训、考核、奖惩等情况实施动态管理。
6.统一服务模式。乡镇卫生院联合村卫生室组建由公共卫生医师、临床(全科)医师、护理人员等组成的健康管理服务团队,实行辖区分片责任包干,做好居民健康管理等相关服务工作。
7.统一药械管理。加强村卫生室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建立规范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制度。村卫生室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由乡镇卫生院统一配备,严禁村卫生室从其他渠道采购药品和医疗器械。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用药情况进行动态监管,指导乡村医生认真执行基本药物处方集和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
8.统一财务管理。市卫生局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范村卫生室医疗服务项目,在省定医疗服务价格范围内,制定村卫生室医疗服务收费标准。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规范村卫生室资产和收支管理。有条件的地区,村卫生室的经常性收支纳入乡镇卫生院统一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9.统一信息平台。市卫生局要统一规划、加快建设乡村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借助信息技术对乡村医生服务行为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管理和绩效考核。
10.统一绩效考核。市卫生局要根据《常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制定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实施细则。乡镇卫生院在市卫生局的统一组织下,围绕服务质量、服务数量、岗位责任和群众满意度等内容,定期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开展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在所在行政村公示,并作为财政补助经费核算、执业人员动态调整和收入分配的依据。
(三)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建立合理补偿机制
1.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
全市村卫生室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政策,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全部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基本药物由乡镇卫生院负责供应。
2.建立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补偿机制。
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市卫生局根据乡村医生的职责、服务能力及服务人口数量,明确应当由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具体内容,将40%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并根据考核结果及时拨付相应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
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个人和新农合基金进行支付。村卫生室全面开展新农合门诊统筹,合理制定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以及新农合支付标准和办法,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将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不低于在乡镇卫生院就医的支付比例。积极开展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探索按人头付费、总额预付等多种支付方式,引导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改善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村卫生室运行经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
3.实施乡村医生定额补偿。
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为保证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合理收入不降低,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情况,采取专项补助的方式,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给予定额补偿。定额补偿标准按照服务人口数量或核定后的乡村医生人数制定,补助水平与我市村干部的补助水平相衔接,具体由市财政局会同卫生局结合实际制定。并根据村卫生室执业人员的服务年限、岗位职责、学历水平等因素合理制定补助分配办法,对作出突出贡献、获得常州市级以上优秀乡村医生荣誉的乡村医生进一步提高补助水平。
4.全面落实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政策。
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全市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的实施意见》(溧政办发〔2011〕81号),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且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职乡村医生给予生活补助,妥善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的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
(四)健全培养培训制度,优化乡村医生队伍结构
1.强化乡村医生在岗培训。根据省、常州市乡村医生培养培训规划,结合实际,统一制定我市的乡村医生年度培训计划,强化乡村医生“三基”训练。采取务实进修、集中培训、城乡对口支援等多种方式,选派乡村医生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院校接受培训。乡镇卫生院要通过业务讲座、临床带教、例会等形式,积极做好乡村医生培训工作。依托卫生信息网络,大力开展乡村医生使用技能在线培训,促进适宜技术在村卫生室推广应用。市卫生局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
2.加强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建设。市卫生局要着眼长远,编制农村卫生队伍建设规划,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根据乡村医生队伍发展需要,做好免费定向培养工作,及时为村卫生室补充人员。鼓励城市退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大专以上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结合探索建立全科医生团队和推进签约服务模式,积极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
3.推动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鼓励在岗乡村医生参加规范的学历教育,支持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报名参加国家执业(助理)医师考试。市编办要按照镇村卫生机构一体化发展的要求和农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建立乡镇卫生院编制总量管理、动态调整的长效机制。市卫生局要在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编制总额内,进行统筹安排,预留一定数量的编制,用于公开招聘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的乡村医生,以及村卫生室新补充符合执业资格条件的人员。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政府管理目标和责任考核指标,完善配套政策,确保顺利实施。市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市政府将把乡村医生队伍和村卫生室建设有关指标纳入医改年度考核内容,适时通报考核结果。
(二)加强督查考核。市卫生局、财政局要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细化、实化相关政策措施,制定具体考核细则,加强对实施工作的督查和考核。
(三)落实资金投入。市财政局要进一步加大对我市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财政扶持力度,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保障政策、开展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工作以及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及时拨付到位,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并设立专项奖补资金,用于对在村卫生室设施设备建设、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中成绩突出的地区实行奖励。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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