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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
2、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3、农村建房户,须向村、组提出申请(提供原《集体土地使用证》、《户口簿》等)。经村委讨论同意,报国土分局(所)审核,镇政府同意,再由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局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4、办理手续时村民应先领取并如实填写《宅基地申请表》,由国土资源分局(所)派员实地调查并签署意见,在分局(所)和市局领导审核同意后,建房村民应按规定缴纳规费,领取《宅基地用地许可证》,然后由国土资源分局(所)派员现场放样后方可施工;
5、房屋竣工后,建房户应及时向国土资源分局(所)提出验收申请,验收合格后,由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局发放《集体土地使用证》;
6、农村村民出售、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