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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凡溧阳市境内的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全市各村民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使用村集体资金进行的各类构筑物、建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项目和各项基础设施、兴修水利、绿化亮化、村级道路改造工程项目以及大宗设备购置及安装项目等。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是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负责项目立项报批、公示、招标委托、合同签订及履行、验收决算及财务报账等工作。市委农工办(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以及镇农经管理部门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是农村集体资产承包和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组织,依法履行对项目立项、招标、实施、验收、结算等环节的监管职责。
第四条 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坚持“尊重民意、服从实际、量财办事、一事一议”的原则,不得违背群众意愿,项目在招标前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同时进行张榜公示,并报镇农经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第五条 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优先”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竞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压价或抬价发包,不得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第六条 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必须采用公开发包方式。造价较低的项目,由村委会负责组织议标实施,镇农经管理部门参与监督;造价较大的工程,应由镇政府审批,镇招标办公室组织招标,农经管理部门参与;造价50万元(包括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上报市委农工办(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应当坚持制定招标方案、公开招标信息、组织商家报名、项目开评标、公布招标结果、签定承包合同等工作步骤。
第八条 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实行项目投标保证金制、合同履约保证金制和工程质量保证金制。项目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中标人在签定工程建设合同时退还,落标人在宣布落标时退还;合同履约保证金为合同总价的10%,在中标人诚信履行合同完毕后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为工程总价的10%,若无工程质量问题,在验收合格满一年时退还。以上保证金均不计利息。
第九条 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应成立专门的项目招标小组,由招标小组办理具体招标事务。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议标等方式进行发包,参加的竞标人原则上不得少于三家,特殊情况少于三家竞标的须阐明原因;由镇农经管理部门组织招标的,项目招标代理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招投标有关规定,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公开招标。
第十条 建立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档案制度,各招标组织单位应对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文字、音像、图片等各项资料进行及时整理和归档,项目招标档案报镇农经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违反本办法进行招投标,或在招标工作中营私舞弊的,招标结果无效,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项目招投标手续不完备的,镇农经管理部门不予报账。
第十二条 市委农工办(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镇农经管理部门和村监会应当加强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予以及时纠正,对违反法规规定的,报告有关部门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溧阳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0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以前制定的有关办法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