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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
经党委、政府研究决定,现将《埭头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希严格遵照执行。
中共埭头镇委员会
埭头镇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附件:埭头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埭头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以下简称“三资”),维护集体资金安全,合理利用集体资源,确保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不断增加集体积累,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实力,根据财政部《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苏办发【2011】50号)、《溧阳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溧委办【2012】7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
(一)农村集体资金:指村(组)集体原有积累、取得发包及上缴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收入、征用土地补偿收入、集体资产变卖收入、上级拨付资金收入、借入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等所形成的货币资金及有价证券。
(二)农村集体资产:包括农村集体拥有或以投资、贷款和劳动积累形成的,使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建筑物、农业机械、机电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农田水利设施、教体文卫设施,经济林木、果园、村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收益形成的资产,村集体接受捐赠、资助、奖励等形成的资产,以及依法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其他固定资产。
(三)农村集体资源:包括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耕地、旱地、林地、宅基地、荒地、河道、水面、矿产等自然资源。
第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是集体“三资”管理的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章程、决议和决定;
(二)制定本村集体“三资”管理规章制度;
(三)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集体“三资”管理工作;
(四)指导、监督所属经营单位的资产管理和使用;
(五)负责集体“三资”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委农工办负责全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监督,并对镇农经管理部门工作进行业务指导。镇农经管理部门是农村集体“三资”的监督管理服务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本辖区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审计和监督;
(三)负责村级使用统一财务软件进行财务电算化核算和村级银行账户管理;
(四)参与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价值评估工作;
(五)负责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经营和承包金的收缴以及资源开发经营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负责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统计工作;
第二章 财务管理
第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村)的财产属本社区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单位、个人均无权侵占和无偿占有。
第六条 村应当坚持勤俭办事、量力而行的原则,财务工作实行计划管理的民主监督制度。
第七条 村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
(一)积极筹好、管好、用好集体资金,努力增加集体收入;
(二)加强财务核算,减少非生产性开支;
(三)完善集体积累机制,强化集体资产管理,促进资产保值增值;
(四)化解不良债务,不断提高经济效益,为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服务。
第八条 村应按财政部颁布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使用统一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运用“借贷记帐法”正确核算财务事项。
第九条 村实行独立核算、单独建帐。在坚持“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得益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农村集体财务“村帐镇记”和资金“村有镇管”的“双代理”制度。
第十条 村实行按月结帐记账,做到“帐帐、帐据、帐表、帐款、帐物”五相符。村应根据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时编制和上报有关财务报表资料,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审计。
第十一条 村会计核算采用公历制,从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记帐本位币为“人民币”。
第十二条 村使用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帐、簿、册、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购买和印制。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村集体资金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和私分,不得截留和无偿拖欠。村对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有权拒绝。
第十四条 村集体的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必须交镇会计服务中心实行“村有镇管”。村支取资金3000元以内(含3000元),村书记签字,农经站审批;3000元以上、5000元以内的村书记签字,农经站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取款资金3000元以上,必须提供资金用途,并附明细清单)。取款5000元(含)以上的由镇长审批。
第十五条 村集体资产的转让、拍卖以及土地征用等所获取的货币收入,除政策规定补偿到户部分外,其余应列为集体积累,不得作为收入参与分配,不准私分到户。
第十六条 现金管理:
(一)村集体的一切货币性收支实行两条线管理,村的所有收入款项,包括集体资产发包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土地补偿费、救济扶贫款、一事一议筹资、上级部门拨款、各种代收、借贷等其他资金、清收的村欠款等必须先缴存农经站在银行设立的专户后方可使用,未经镇农经部门同意,村不得在金融机构单独开设存款账户。不准搞垫支、挪用,不准坐支现金。
(二)实行备用金制度:
1、限额管理。备用金限额根据各村级日常业务开支所需要的现金量核定,最高不超过5000元,超过5000元应交农经站代管。发生现金意外流失,有责任人赔偿并追究其渎职责任。
2、收支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的各项资金须在5日内上缴农经站资金专户,并按交款凭证向镇代理会计报账。不得擅自从所取得的现金收入中提取、补充备用金。
3、监督检查。镇农经管理部门对村级备用金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三)村会计、镇代理会计要在每月25日前核对账目,双方确认签字,日清月结,做到账款相符。
为方便管理,节约时间,农经站须制作相关报销支出汇总表,并原则确定一月一次签字报销的制度。
(四)集体债权、各项收入、捐赠资金等由村会计收款后开具由省统一监制的“江苏省村集体经济结算凭证”。其他任何人员不得私自截留保管村级资金。
(五)严禁白条抵库、坐支现金、套取现金、公款私存、私借、挪用公款、以支抵收。
(六)严禁公款私借或为他人担保贷款,谁借出或担保谁负责。
第十七条 严格审批制度。实行分档逐级审核,限额授权,开支费用坚持集体领导下的一支笔审批。先审批后支付。
(一)、村各项开支必须取得手续完备的支出凭据,支出内容要详细,并有经办人、证明人、责任审批人签字,经民主理财小组同意盖章后方可入帐。支出票据在1000元以下的,三名以上村定额干部签字,村书记审批;1000元(含)以上,三名以上村定额干部签字,分管领导审核,报镇长审批。累计结帐的必须有附件。对手续不完备、不合理、不合法的开支,财会人员有权拒付,并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二)、村、组集体资金投资建设工程,由村委班子集体讨论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报镇政府审批;5万元(含)以上工程须由镇招标办统一招标。在建工程竣工严格按程序验收,由镇分管领导审核,镇长审批签字,方可入帐。
(三)、村级订阅报刊杂志,开办网络信息服务等项目,统一由政府宣传部门扎口把关,未经批准,谁付款谁负责。
(四)、严格控制劳务杂工开支和集体积累分配列支,2000元以上须由镇分管领导把关,5000元以上须由镇长把关。
(五)招待费用限额制度
1、招待费限额。由基础经费和集体经济收入按比例提留两块组成。
(1)各村基础经费:按上年度农业人口数每人4元计算。
(2)集体经济收入提留比例:年收入10万元以下的村按10%进行提留,年收入10—20万元(含10万元)的村按9%提留,20万元(含)以上的村按8%提留。村级集体收入按本年度实际到帐收入计算,村集体经济收入不包括财政转移支付收入、上级下拨收入。征地集体留成部分和捐集资收入减半计算。
(3)提留数加基础经费作为各村的招待费限额标准,最高不突破5万元。当年节余部分可转至下年。
(4)积极争取外援和向上争取资金用于发展集体事业的,可按到帐金额的20%提取专项费用,但须报农经站和分管领导审核,经镇政府研究并书面批准。
(5)因社会事业建设,确需追加费用指标的,必须报请党委政府专项审批。
(6)若超过核定招待费指标,超标部分按村书记60%和其他定额补贴干部40%的比例分摊,自行承担,并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村要建立集体资产管理台账,对集体资产的变动情况及时登记,做到帐目与实物相符。 第十九条 村集体资产通过拍卖、出售、转让、兼并、股份经营、联营等多种形式,促进集体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合理流转,要有利于实现保值增值,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第二十条 村以资产参股、联营和实行股份合作经营的,以招投标方式发包、出租集体资产经营权的,必须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进行价值评估。
第二十一条 村集体资产经营和流转,应当按照平等、公开和资产保值增值的原则,依法签定规范的合同,并报送镇农经管理部门,对合同实行档案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 村每年要按照规定如实填报集体资产统计报表,报镇农经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 集体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取得、变更或终止,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和变更,资产的购置、处置和其他涉及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要按有关程序规范操作,并报镇农经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村将集体资产进行承包、租赁经营或以拍卖、出售、转让、兼并、股份经营、联营等形式将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进行流转时,按照《溧阳市集体资产资源处置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挪用、私分、损坏、挥霍浪费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平调农村集体资产。
第二十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用农村集体资产进行担保。
第五章 资源管理
第二十七条 村要建立集体资源台账,如实登记集体资源项目、面积(数量)和经营情况。 第二十八条 村重大集体资源开发经营方式和承包方案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十九条 村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耕地、林地、水面等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需采取招标、投标等方式确定经营者。 第三十条 村集体资源实行承包、租赁,要签订规范的合同,由镇农经管理部门进行合同鉴证,并对合同实行统一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村发包集体资源开发使用权时,按照《溧阳市集体资产资源处置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村每年要按照规定如实填报集体资源承包经营统计表,报镇农经管理部门。 第三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耕地用途;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有或使用各类集体资源。
第六章 凭证管理
第三十四条 村的一切经济收入,必须开具由省统一监制的“江苏省村集体经济结算凭证”。镇农经管理部门集中管理票据。
第三十五条 村会计是领用和保管结算凭证的直接责任人。村需使用结算凭证时,由村会计办理领用登记手续,再次领用时必须交验上次用完的结算凭证存根。严禁多人领用、保管结算凭证现象。
第三十六条 凭证结报时要严格按规定办事:
(一)凭证数据模糊、手续不全、开支程序不规范不结报;
(二)未使用规定凭证,原始凭证不真实、不合理、不合法、有涂改现象的不结报;
(三)费用开支超过使用限额和审批限额不结报;
(四)跨季费用不结报;
(五)库存现金超过规定限额要及时解交;
(六)单笔招待费用支出超过3000元的大额票据,须扫描上传附于记账凭证后。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七条 村应当加强专用基金的管理,专用基金由镇农经管理部门专帐管理,坚持计划安排,量入为出,先提后用,专款专用,不得超范围超标准使用。
第三十八条 公积公益金的管理。公积公益金主要来源是从收益分配中提取、资本溢价、财产重估增值、接受资产捐赠价值、征用土地补偿费、拍卖荒山、荒地、荒水、荒滩等使用权价值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基本设施、福利设施建设和弥补亏损。
第三十九条 “一事一议”筹资管理。主要用于村内农田水利建设、修建村级道路、农村改水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支出以及偿还原来生产性建设形成的债务。
第四十条 福利费用的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从收益中提取用于集体福利、文教、卫生等方面的福利费用,包括照顾烈军属、五保户、困难户的支出,计划生育支出,农民因公伤亡的医药费、生活补助及抚恤金等。
第八章 财务预决算管理
第四十一条 村财务实行计划管理,按照“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每年年初编制财务收支预算方案和财务计划,财务计划要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镇农经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二条 村级财务计划内容包括:
(一)综合财务收支;
(二)固定资产购置;
(三)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及资源开发;
(四)企业承包上交、资产招租招标、农业单项承包净上交、“一事一议”筹资和使用等;
(五)收益分配。
第四十三条 年终,村应以年初财务计划和各项经济合同为依据,编制收益分配决算方案,抓好合同兑现工作,落实分配政策,合理安排优、供、补人员的生活补贴。村定额干部报酬由镇实行目标考核,经审批后发放。
第九章 收益分配管理
第四十四条 村收益分配必须贯彻执行党的分配政策,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经济利益关系。收益分配前应准确核实全年的收入和支出,认真清理资产和债权债务,搞好各业合同的结算和兑现,防止分配不公和超分配现象。
第四十五条 村的收入包括: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补助收入、租赁收入、投资收益和其它收入。村的支出包括经营支出、管理费用和其它支出。
第四十六条 村集体收益是指当年集体收入总额扣除各项费用后的余额,当年可分配收益=当年收益+上年未分配收益。村级收益按照大部分用于生产发展,小部分用于集体福利的原则,以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一)提取公积公益金;
(二)提取应付福利费;
(三)农户分配;
(四)其它。
第四十七条 村收益分配方案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镇农经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章 农村经济审计
第四十八条市农村财务辅导站和各镇农经管理部门负责对村集体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审计和监督。
镇纪委牵头、监察室、农经站和财政所负责每季对农村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对违反规定的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九条 市有关部门组织的直接对村级财务进行审计的村,每年不低于10%。
第五十条 1、村书记、会计任期届满或离任时必须审计。
2、村内重大事项和群众要求的审计事项必须进行审计。
第五十一条 农村经济审计内容。主要包括:
(一)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
(二)财务预决算;
(三)财务收支;
(四)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
(五)集体的债权债务;
(六)上级划拨或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使用等情况;
(七)集体土地征用;
(八)集体企业改制、“村改居”和并村过程中集体资产的处置;
(九)一事一议筹资;
(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十一)政府发放到户的各项补贴资金和物资等事项;
(十二)群众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二条 审计结束后,要形成审计结论。并采取适当形式向村民公布。
第十一章 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
第五十三条 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村民民主理财,定期开展理财活动,全年不少于四次,理财活动应做好理财记录。
第五十四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履行民主理财职责:
(一)检查、监督村财务计划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二)检查监督财会人员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检查监督村级资金使用和会计等一切财务活动;
(四)听取和反映群众对村级财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对违反财务制度的情况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六)定期开展理财活动。
第五十五条 结帐时间为每月末最后5天,次月10日为各村财务公开日。
村财务实行按月、季公开。年初必须公布预算方案,年终在进行全面财务检查清理的基础上,公布全部财务收支帐目和财务决算方案。镇农经管理部门负责对村级财务公开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第五十六条 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是:
(一)根据财务公开要求和财务收支情况,由村会计负责填制财务公开表,记帐员协助、监督做好财务公开工作。财务公开表由村书记签字,农经站和民主理财小组盖章,在村务公开栏公开,并登记村务公开台账(交一份农经站存档),列入年度考核。正常性业务收支公开;
(二)专项业务收支公开;对村民反映强烈、迫切要求公布的专项资金和重点工程项目,需及时公布,不受公布时间限制。
(三)对集体单项发包项目和其他资源性、财产性收入实行全程监督,台账式管理,确保集体收入安全、及时、足额到帐。年末未达帐项要上墙公开,并按权责发生制作账务处理。
(四) 债权债务公开;
(五) 收益分配公开。
第五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权对本集体的财务账目提出质疑,有权委托村务监督委员会查阅审核财务账目,有权要求当事人对财务问题作出解释,有权直接向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反映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状况。
第十二章 会计交接和档案管理
第五十八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村会计办理交接手续,由村负责人和镇主管单位派人共同监交。
第五十九条 会计交接必须编制交接清单。办理交接后,由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在移交清单上签字,并根据移交单清点资料。在未办理交接手续之前,财会人员不得离职。
第六十条 村必须加强对财务档案的管理,建立财务(会计)档案室(柜),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做到完整无缺,存放有序,方便查阅。
第六十一条 会计档案按会计凭证类、会计帐簿类、会计报表类和其它类四大类分开。
(一)会计凭证包括记帐凭证、原始凭证、收款凭证及其它;
(二)会计帐簿类包括日记帐、总帐、明细帐、辅助帐;
(三)会计报表类包括农经统计报表、财务年报表、季报表和其它报表;
(四)其它类包括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档案保管清册、档案销毁清册、各类经济合同、各项财务计划及分配方案等。
第六十二条 会计档案按会计年度装订成册,原则上近三年内的会计档案资料由镇农经管理部门统一保管,超过年限的移交村级保管。
第六十三条 实行电算化记帐的村,每年年终要把财务资料刻录光盘进行保存。
第六十四条 会计档案保存年限:
(一)各类契约、合同、产权证、档案保管清册、年度财务报表、销毁凭证中抽出凭证为永久保存;
(二)日记帐、会计销毁清册保存二十五年;
(三)记帐凭证、原始凭证、收款凭证存根、总帐、各类明细帐、会计移交清册保存十五年;
(四)其它资料一般保存五年。
第十三章 财会人员岗位职责
第六十五条 村应按规定设置财务机构,配齐财会人员。村主要干部的直系亲属不得任该村财务人员。
第六十六条 村会计由村民委员会聘任,聘任前须经镇主管部门参与考核,报市业务主管部门备案。会计调动或离职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十七条 村财务人员要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培训和考核。村会计实行持证上岗聘用制度。取得会计上岗证的村会计享受定额干部待遇。
第六十八条 财会人员职责和义务: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财经纪律。认真学习,钻研业务,廉洁奉公,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觉悟和业务素质;
(二)按规定要求及时结帐、记帐,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经济活动事项,搞好年度预、决算及结旧建新工作;
(三)执行财务制度,定期公布帐目,搞好经济核算,开展财务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认真当好参谋和助手;
(四)及时准确上报各项统计资料和财务报表。
第六十九条 财务人员权限:
(一)有权参与本单位各项财务计划的编制和有关生产经营管理会议;
(二)有权对本单位的资金筹集、使用和财产管理等方面工作提出建议和进行检查监督;
(三)有权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本单位财务收支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反映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
(四)有权拒绝办理违反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的会计事项;
(五)有权监督检查各种凭证、帐目、现金、有价证券和财产物资的保管和使用情况。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制度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一条 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与本制度相抵触的,按本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