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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属各企事业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部门服务创星级、机关效能再跃升”主题实践活动,强化交通运输系统内部管理,提升工作效能,确保各项工作运转高效、服务优质,经局党委研究决定,现将《溧阳市交通运输局内部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希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溧阳市交通运输局
2012年8月16日
溧阳市交通运输局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部门服务创星级、机关效能再跃升”主题实践活动,强化交通运输系统内部管理,提升工作效能,确保各项工作运转高效、服务优质,结合我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局内部管理制度是全系统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必须遵循的规章制度。本系统工作人员,除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外,均须遵守本管理制度。
三、全系统工作人员要进行互相监督,发现有违反本制度行为要予以检举。
第二章 局内部管理制度内容
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报告内容。
1.局属各事业单位和集体企业单位合同制工人招录;
2.局属各事业单位和集体企业单位管理权限内干部任免、推荐申报溧阳市级及常州交通运输局级以上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
3.局属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外出考察、学习以及离开溧阳市区情况;
4. 局属各事业单位和集体企业单位大额经费(50000元以上)开支情况;
5.突发性事件、事故、问题;
6.领导干部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情况;
7.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报告程序和要求。
1.局属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工作报告制度,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有报告,确保领导对各单位工作进展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2.实行逐级报告制度。报告要坚持分级负责,逐级报告的原则,凡属职权范围的工作,要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凡重大问题本级无权决定的,要逐级报告,不得超越权限;
3.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由报告部门或个人用书面(其中局属各事业单位和集体企业单位招用合同制工人,必须先向局上报《溧阳市交通运输局企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拟增人员申报表》,经局审批同意后开展相关的招录工作)、口头或其他形式报告,能事前报告的事要事前报告,事前无法报告的,事后应及时补报;
4.凡重大突发事件或事故应急报告,必须在第一时间(1小时内)报告分管领导,一般事故要及时(4小时内)报告;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补报文字报告。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进行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
5.凡领导交办的事情,都必须坚决执行,认真落实,不打折扣,确实遇到困难无法办理的应及时报告;
6.报告事项由责任科室审批或请示有关领导后审批。急事及时批复,其它事项三天内批复。有法律法规明确时间要求的,从其规定。特殊情况或按规定需要上报上级部门的事项由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三)纪律与监督。
1.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上级对下级报告的重要事项,属自身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答复或处理,自身难以处理的,要及时上报。因自身答复不及时或处理不当或应上报而未上报的,造成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2.报告对象必须及时按要求如实报告,并严格按批复意见办理,办结后将办理情况向受理人写出书面汇报或口头汇报。未按要求报告或未按批复意见办理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3.对一些影响发展全局的突发事件,因本单位或当事人原因导致未及时上报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二、车辆管理制度
(一)各单位车辆由其单位统一管理和调度。
(二)车辆驾驶应有固定驾驶员,或经单位集体研究同意的具有驾驶资质的人员驾驶。
(三)工作用车出本市范围,需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
(四)公车不得私用。
(五)驾驶员违章驾驶造成的罚款,由驾驶员个人承担。财务不予报销。
(六)严禁无证驾驶和酒后驾驶,以及没有批准同意的因私用车,违者,一切经济、法律责任有个人自负。
(七)严禁执法用车、交通标志车停靠在娱乐场所、饭店门前。
(八)非工作时间,各单位车辆必须集中或定点停放。
(九)驾驶员必须做好车辆的日常保养工作,保持车容车貌。
(十)各单位所有公用车辆实行单位内部集中停放,严禁公车私用,非工作时间用车必须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所有公车非执行公务一律不得在外停放过夜。
(十一)全系统公车实行GPS安装全覆盖,各单位及时做好安装、入网和信息上报工作。
三、工程招投标制度
(一)基本规定
1.招投标按委托招标和自行组织招标两种方式进行。
2.招投标在工程建设立项审批等前期工作完备的基础上进行,综计科提供立项审批等基础文件资料。
3.招投标工作在招投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交通工程建设单位负责具体工作的落实。
4.招投标领导小组为非常设机构,每项工程进行招投标前经局研究确定领导小组成员、市综合部门作为监督组参与加入,同时推荐组长一名,报局主要领导批准后,由组长主持开展工作。
5.招投标合同文件按合同会签审批程序执行。
6.招投标一系列法律程序必须形成正规记录归档管理。
7.招投标文件由交通工程建设单位负责做好归档管理工作。
8.招投标工作相关程序按法律法规要求做好保密工作,参与招投标工作的部门、个人泄露招投标工作机密将依法严惩。
(二) 招投标管理
1.委托招标
(1)工程项目的招标范围由交通工程建设单位拟定,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核,报局研究批准。交通工程建设单位按批准的招标范围办理委托招标事宜。
(2)交通工程建设单位推荐招标代理机构,报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后,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办理与招标代理机构的委托事宜,按合同会签审批程序,签审代理委托文件。
(3)交通工程建设单位负责向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招标审批所需的基础资料、依据。
(4)工程报建工作由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完成;招标备案工作由交通工程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共同完成。
(5)交通工程建设单位负责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由招标代理机构代拟或与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合拟,按合同文件审批程序,由招标领导小组批准。
(6)“资格预审文件”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编制、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初审,报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并在招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完成资格预审工作。
(7)交通工程建设单位负责测算标底或投标控制价、编制标底或投标控制价测算文件,向招标领导小组做出标底或投标控制价测算报告,由招标领导小组最终批准,标底在开标前密封,开标时公布;投标控制价在开标前三日公布。
(8)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编制招标文件,交通工程建设单位配合完成。编制好的招标文件经招标领导小组审定后发售。发售工作由招标代理机构完成,或由交通工程建设单位配合完成。
(9)交通工程建设单位配合招标代理机构做好踏勘现场、招标预备会工作,并做好会议纪要。需要形成补充招标文件时,配合招标代理起草补充招标文件,报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发送各招标文件获得者。
(10)投标文件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接收。
(11)开标、评标、定标工作由招标代理机构组织进行。开标、评标程序由招标代理机构拟定,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初审,由招标领导小组批准。评标结束后,定标权归属招标领导小组。
(12)由交通工程建设单位配合招标代理机构做好招标投标备案工作。
(13)由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14)招标代理草拟后,交通工程建设单位负责做好合同的签订工作。
2.自行组织招标
(1)工程项目的招标范围由交通工程建设单位拟定,
招标领导小组审核,局批准。交通工程建设单位按批准的招标范围做好招标的准备工作。
(2)交通工程建设单位负责根据招标范围按规定发布投
标公告,并做好投标单位报名登记工作。
(3)交通工程建设单位负责招标文件的拟制工作,按合
同文件审批规定,经招标领导小组审定后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做好招标文件发售工作。
(4)实施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交通工程建设单位负责
接收投标人报送的资格预审文件,报送招标领导小组审查。
(5)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在招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
织做好招标答疑、现场踏勘等工作,并负责做好过程记录。拟制回复文件,经招标领导小组审定后发送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6)交通工程建设单位负责按现行预算定额、取费标准、
当时市场信息指导价并于同类工程成本价相比较后测算标底或投标控制价,编制标底或投标控制价测算文件,向招标领导小组做出标底或投标控制价测算报告,由招标领导小组最终批准,标底在开标前密封,开标时公布;投标控制价在开标前三日公布。
(7)投标文件由交通工程建设单位负责接收。
(8)评标小组成员由招标领导小组选定。交通工程建设
单位负责通知选定的评标小组成员按时参加评标工作。遇有选定的评标小组成员不能参加评标的情况时,立即向招标领导小组汇报,由招标领导小组补选评标人员。
(9)实施资格审查时,资格审查文件由评标小组做出审
查记录,经招标领导小组审定。
(10)交通工程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开标、评标工作。
主要程序为:投标人签到;评标小组成员签到;投标保
证金/保函等接收,开具收据等,由财务科配合完成;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唱标记录;评标过程记录收集、整理。
(11)评标报告由评标小组做出,经招标领导小组审定。
(12)招标领导小组定标,确定候选人。
(13)交通工程建设单位拟订中标通知书,按合同审批程序批准后,交通工程建设单位负责发出中标通知书。
(14)交通工程建设单位负责做好合同的签订工作。
(15)招投标的程序和时间要求必须满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要求。
四、督查制度
为推动交通运输系统各项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全面提升行政效率、改进工作作风,特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工作由局纪委牵头,有关单位和部门参与成立督查工作小组,具体组织开展督查工作。
(二)交通运输年度重要工作(工程)目标任务;局党委、行政会议部署的重点工作;行政交通建设、政风行风建设、岗位(单位)履行职责等内容作为督查的主要范围。
(三)督查工作根据需要,采取定期不定期的方式、采用明查暗访的方法、通过听汇报、查台账、看现场的途径,开展督查。
(四)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督查小组及时发出督查通知,要求承办单位(人)进行整改,承办单位(人)要严格按照规定及时整改,反馈整改情况,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局督查小组。
(五)督查小组对督查情况分阶段进行梳理,并及时向局党委报告督查督办情况。
(六)督查督办结果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对同一事项重复出现督查责任的人员和单位不得参加年终评先评优。对督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督查小组要及时报告局党委,按照相关规定起动问责程序进行责任追究。
五、“三重一大”议事制度
对局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奖惩、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实施集体决策制度。
制度细则见溧交委发〔2012〕10号文。
六、责任追究制度
(一)本制度是指对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制度规定,不履行、不及时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交通形象和工作开展,但尚未达到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
(二)责任追究的原则:按照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公平,“责权”一致的原则,谁负责的工作谁落实,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各单位、部门负责人为实施责任追究的第一人。
(三)责任追究的范围:溧阳市交通运输局行权单位领导干部、部门负责人及承办人员。
(四)责任追究的内容:
1.违反政策、法律法规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规定,故意或过失超越权限和滥用职权造成工作严重失误和错误的;
2.在行权过程中,因把关不严和认定事实不清、手续不全、程序不符、证据不足而做出错误决定的;
3.执行上级决定不坚决,推诿、扯皮,拖延全局工作进度、造成不良影响的;
4.工程建设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失察、缺管,致使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5.行政执法过程中,不执行相关政策和制度规定,执法不严,延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不应有损失的;
6.无视政策和制度规定,擅用职权,在行权过程中索要、收受财物,接受宴请、礼品或者让其支付其他费用的;
7.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有故意或过失,造成不良影响或不应有损失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规定的。
(五)违反局相关制度,责任追究:
1.情节较轻的,由分管领导进行批评教育,本人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扣罚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目标考核奖)10-20%;
2.情节较重的,由局纪委诫勉谈话,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扣罚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目标考核奖)20-50%;
3.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或作1-6个月待岗处理,待岗期间必须参加组织安排的正常工作,只发放基本工资,同时扣罚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目标考核奖)50-100%。
4.情节特别严重的,免职,同时扣罚全部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目标考核奖)。
(六)受到问责的领导干部、部门负责人和承办人,取消当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资格;班子成员受到问责的,取消当前单位评优评先资格。
(七)作出问责决定应当经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并归入个人档案。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具体履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职责。
(八)作出问责追究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人员陈诉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九)对领导干部和责任人实行问责,由局纪委就问责事实、依据、问责方式、生效时间填写《干部问责决定书》,组织人事部门对问责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三章 附 则
一、本制度由局属各企事业单位具体组织执行。
二、本管理制度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