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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溧阳市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4358X/2012-00029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农发〔2012〕73号
发布机构:
农业农村局
产生日期:
2012-04-30
发布日期:
2012-04-30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溧阳市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溧阳市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溧农发〔201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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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畜牧兽医站、兽药经营单位:
为全面提升兽药行业监管和综合发展能力,促进兽药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常州市农委《关于组织开展全市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的通知》(常农发[2012]46号)要求,我局决定在全市开展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现将《溧阳市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方案的部署和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1、溧阳市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实施方案;
2、溧阳市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检查内容。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1 :
溧阳市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兽药经营秩序,达到《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农业部令[2010]3号)规定的自2012年3月1日起,所有兽药经营企业均应达到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兽药GSP)的要求。根据省、常州市农委(苏农牧〔2012〕11号、常农发[2012]46号)关于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 特制定如下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促进兽药GSP经营企业质量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企业诚信自律意识、质量责任意识、守法经营意识进一步增强;未通过兽药GSP检查验收的经营企业退出兽药经营市场,非法经营假劣兽药的行为得到遏制,兽药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二、工作重点
(一)开展兽药经营清理行动。要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农业部令[2010]3号)有关规定,责令辖区内未达到兽药GSP要求的兽药经营企业自2012年3月1日起停止兽药经营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迟不得超过2012年6月30日,逾期不改正或仍未达到兽药GSP要求的,依法注销其兽药经营许可证,并及时向本辖区工商管理部门通报兽药经营许可证注销信息。取缔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的非法经营企业,并依法严肃处理。
(二)开展兽药经营规范行动。对辖区内依法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兽药GSP经营企业开展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其经营行为。一查是否制售假劣兽药、超范围经营兽药,重点查经营禁用兽药(农业部第193号公告、第560号公告)、未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兽药、人用药品以及套用或伪造文号的产品、列入农业部兽药质量通报的假劣兽药和过期、变质失效兽药;擅自改变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的违规产品,包括改变组方、规格、用法用量、夸大疗效及改变兽药标准等产品;未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未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或未按规定完成批签发手续的进口兽药;虚假宣传兽药疗效以及违反《兽药广告审查办法》的兽药广告,以及超范围经营兽药的等。二查兽药GSP执行情况,重点检查供货单位的资质及产品批准证明文件,供货单位销售人员合法身份证明文件,采购合同;兽药标签和说明书;采购兽药的有效凭证,采购、验收记录;销售兽药的有效凭证、销售记录等。对违法违规的兽药经营企业,依法严肃处理。
三、工作安排
按照省、市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全市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从 2012年4月9日开始,至 6 月 20日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4月9日至4月13日)
1、成立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蒋进章
副组长:张金友
成员单位:畜牧兽医科、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市动物疫病控制中心、农业执法大队。
下设办公室,主任:张金友,副主任:潘国民、谈国才、彭自达、张国民,成员:成员单位业务骨干
2、动员部署阶段
制定《溧阳市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实施方案》,并下发执行。组织召开会议,启动全市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部署有关工作,动员各镇深入清理和规范兽药经营。
(二)自行检查阶段 (4 月 16 日至4月 27 日)
1、自查自纠(4 月 16 日至4月 20 日),组织所有兽药GSP经营企业根据《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自查自纠,并要求无“两证”兽药经营企业和个人停止兽药违法经营行为。
2、集中排查(4 月 23 日至4月 27 日)
检查组安排:
第一组:潘国民,杨银凤,冯敏,吕军锦、史立仁。
第二组:谈国才,屈国敏,黄鹏,戴庆荣。
第三组:彭自达,郑建高,姜军华、王昌红。
第一组检查竹箦、别桥、上黄、埭头;第二组检查上兴、南渡、社渚;第三组检查溧城、天目湖、戴埠。
按照行动原则、目标和任务要求对辖区内的所有兽药经营者进行排查摸底,对守法企业、问题企业、非法企业或个人及其有关经营行为情况等进行登记造册。
(三)集中整治阶段(4 月 30 日至5月 31 日)督促问题企业限期整改,认真落实《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对无“两证”的兽药经营企业坚决予以取缔;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企业,集中曝光,依法严厉查处,并逐步建立起“黑名单”制度。
(三)总结提高阶段(6月 1 日至 6 月20 日)
各单位对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工作进行总结和自我评价,并形成工作报告,连同《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行动汇总表》报市局。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领导,提供组织保障
市局成立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清理规范行动的有关工作。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县局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得力人员开展清理规范行动,做到岗有人守、事有人干、责有人担、案有人办。要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工作方案,确定目标,细化任务,突出重点,明确要求,有效指导清理规范行动的顺利开展。
(二)落实责任,健全监管体系
要继续明确兽药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进一步强化兽药经营企业的兽药质量安全责任,建立完善“地方政府负总责,经营者承担第一责任,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的兽药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将领导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岗位责任、经营责任落到实处。对这次发现的无证兽药经营者,要彻底清理,并事后安排专人跟踪监控,避免其继续违法经营。特别要从工作的逻辑性、事件的敏感性、消费的社会性角度,落实兽药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突出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企业、重点品种,进行定期排查,重点监控,下大气力摸准、摸细、摸透、摸实兽药经营领域中存在的重大隐患,切实根除严重问题,避免发生因兽药质量安全引发的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通过执法检查、监督抽查、社会举报等方式,及时发现违法经营企业和违法产品,并依法严肃查处。对涉及面广、影响大的经营假冒伪劣兽药案件,要及时成立专案组限期查办。要建立跨区域办案协查机制,对售假源头不在本辖区的,要及时将案件通报给源头所在地畜牧主管部门,接到通报的畜牧主管部门要对售假者认真追查,严禁有案不查、搞地方保护,确保有关案件一查到底。对于重大案件,要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依法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三)搞好宣传,提供舆论支持
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广泛利用网络、报刊、展览、座谈、报告会等多种宣传形式,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让广大经营者充分了解国家有关规定,切实做到知法售药、守法经营。特别要大力宣传经营禁用兽药、假劣兽药等违法行为的严重性,让广大经营者了解到禁用兽药、假劣兽药对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使守法经营成为他们的自觉行动。要大力宣传行动计划和重要意义,揭露无证经营和销售违禁和假劣兽药的危害,曝光典型违法案例,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对违法经营者造成强压的舆论态势。宣传报道要围绕工作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地展开,努力创造有利于清理规范行动开展的舆论环境。
(四)加强协作,形成行动合力
要积极争取公安、工商、卫生等有关部门的协作,形成行动合力。要强化监督检测,推进检打联动,坚决依法查处问题企业、问题兽药。要建立重大案件及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各地发生的质量安全重大案件、执法检查过程中的突发事件、需要跨区处理的案件事件等,都要按照规定程序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综合执法工作机制,建立部门执法协调、区域执法协作、执法信息共享、执法评议考核等机制,把兽药执法工作推向新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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