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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2012年溧阳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4358X/2012-00035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农发〔2012〕109号
发布机构:
农业农村局
产生日期:
2012-05-29
发布日期:
2012-05-29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2012年溧阳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2012年溧阳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溧农发〔2012〕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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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区)农业服务中心、畜牧兽医站,局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省食品安全工作会议和全省农业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根据江苏省农委《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苏农质〔2012〕6号)要求,我市决定2012年继续在全市开展蔬菜茶果禁限用高毒农药、“瘦肉精”、生鲜乳违禁物、兽药抗菌药、农资打假、水产品质量安全等六项专项整治活动,并制定了有关整治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溧阳市农林局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及职责分工;
2、2012年溧阳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抄送:溧阳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附件1:
溧阳市农林局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
领导小组及职责分工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组织领导,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根据江苏省农委《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苏农质〔2012〕6号)文件精神,结合局领导分工调整,决定对市农林局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职责分工做相应调整。调整后的领导小组及职责分工如下:
一、工作小组
组 长: 蒋进章 农林局局长
副组长: 胡亚津 农林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吴建荣 农林局副局长
徐玉琴 农林局副局长
周来新 农林局总农艺师
万保龙 茅山老区开发办公室主任
王建生 农业机械管理局局长
张金友 畜牧兽医局局长
工作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的有关工作,统一部署有关重大行动,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
二、工作小组办公室
主 任: 徐玉琴 市农林局副局长
副主任: 蒋孝松 市农林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负责人
成 员: 徐和平 市农林局办公室主任
宗 兴 市农林局计划财务科负责人
李建卫 市农林局农业科负责人
陶帅平 市农林局环能科负责人
周国民 市植保植检站站长
丁文斌 市土壤肥料技术指导站站长
徐春松 市种子管理站站长
吴忠忠 市茶果技术指导站站长
杨 清 市农林局林业科负责人
周 刚 市蔬菜办公室主任
蒋锦华 市农林局水产科负责人
潘国民 市农林局畜牧兽医科科长
谈国才 市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主任
彭士达 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
张国铭 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
黄卫平 市农林局政策法规科负责人
丁可福 市农检中心负责人
张向兴 市农林局监察室主任
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林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负责整治活动的牵头组织,局办公室负责宣传,计财处负责经费支持,监察室负责整治工作的监督监察。蔬菜水果茶叶禁限用高毒农药专项整治由蔬菜办、茶果站负责,植保站、农检中心配合;“瘦肉精”、生鲜乳违禁物、兽药抗菌药专项整治由畜牧兽医局负责;农资打假专项治理由农业行政执法大队负责;水产品质量安全整治由水产科负责;绿办负责“三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农检中心、畜检中心负责具体检测工作。
附件2:
2012
年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省食品安全工作会议和全省农业工作会议精神,根据江苏省农委《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苏农质〔2012〕6号)要求,2012年我市继续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围绕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目标,以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为重点,强化执法监管,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违规使用禁限用农兽药行为,进一步规范生产者种养殖行为,切实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二、工作目标
经过一年的整治,重点地区、重点产品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杜绝在生鲜乳中和畜禽养殖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行为,端掉一批假劣农资制售黑窝点,高毒农药管理、生猪贩运、兽用抗菌药生产销售使用等行为以及农资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中有升,农产品质量安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震慑。
三、整治任务
(一)蔬菜水果茶叶禁限用高毒农药专项整治
1、具体目标。蔬菜、水果、茶叶农药残留监测合格率保持平稳,高毒农药管理和农民农药使用行为进一步规范,违规添加高毒农药案件查处率达到100%。
2、整治重点。重点区域:各乡镇蔬菜、茶果生产基地、批发市场,重点产品:白菜类、绿叶类、豆类、葱蒜类蔬菜,突出豇豆、菜豆、芹菜、韭菜、菜心、普通白菜等蔬菜;葡萄、桃等水果以及茶叶等。重点农药:甲胺磷等禁用高毒农药和克百威、氧乐果、水胺硫磷等高毒限用农药。
3、主要措施。一是强化高毒农药管理。继续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和实名购药制度,完善农药生产经营管理备案制度,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引导高毒农药生产企业公开向社会承诺合法生产经营,认真落实1586号公告规定。进一步探索农药政府补贴“零差价”销售和集中配送体系。二是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加强农药生产经营执法检查,依法查处生产、销售禁用农药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研发、生产、销售高毒农药的行为。组织交叉检查,核查已撤销登记的高毒农药企业停产情况。组织开展高毒农药市场检查活动和农药质量监督抽查,严厉查处非法添加禁用高毒农药成分的行为。三是大力推进标准化生产。深入开展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活动,推进标准化生产。加大安全使用农业投入品知识的宣传培训力度,引导生产者科学用药,严格执行生产技术规程和安全用药规范,建立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大力推进专业化统防统治,推广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鼓励使用低毒和生物农药,提高蔬菜水果茶叶质量安全水平。
(二)“瘦肉精”专项整治
1、具体目标。生猪瘦肉精监测合格率保持平稳,养殖环节和屠宰环节的“瘦肉精”监测、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生猪收购贩运环节规范有序。
2、整治重点。重点产品:生猪、肉牛、肉羊。重点单位: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生猪和肉牛、肉羊养殖场户,活畜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生猪屠宰场。
3、主要措施。一是开展饲料生产、经营环节整治。开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普法宣传;扩大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试点范围,督促饲料生产企业严格执行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饲料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组织开展饲料经营门店大检查,督促建立健全购销台账,严禁销售“三无”饲料产品和拆包、分装饲料;加大“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抽检力度,做好新公布违禁添加物监测,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和风险预警。二是开展养殖环节整治。督促养殖场(户)完善养殖档案,建立活畜养殖安全承诺制度和出栏保证制度,做好饲料、兽药等投入品的采购、使用记录和生猪销售记录,并保留相关凭证。加强对养殖场(户)的普法宣传教育和培训指导,增强养殖场(户)的质量安全责任意识、风险防控方法和假劣饲料、兽药识别能力。加强养殖场(户)日常监督检查和“瘦肉精”抽检,在对辖区内现存栏50头或年出栏100头以上的生猪饲养场(户),每场(户)抽取尿样3个头份,每月抽检覆盖面要达到10%的省抽检计划的基础上,制定抽检比例方案,加大抽检力度。对确证含有“瘦肉精”的活畜依法实施无害化处理,涉案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三是开展收购贩运环节整治。会同工商等部门加强对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和活畜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及时更新完善经纪人备案资料,对没有备案的,商请商务部门建议屠宰企业拒收牲畜入场;督促建立《无“瘦肉精”承诺书》等证明材料查验制度和收购贩运交易记录制度,并要求其做出不教唆、不兜售和不收购贩运“瘦肉精”活畜的承诺。建立健全收购贩运企业(户)管理档案,对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收购企业(户),及时向工商部门通报监管信息。加强省际畜禽运输检查管理,严格查验过往运输畜禽车辆,按检查生猪数量1%的比例组织开展省际畜禽运输检查站“瘦肉精”监测。四是开展屠宰环节整治。配合商务部门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协调商务部门督促定点屠宰企业建立生猪进场查验和“瘦肉精”自检制度,做好进场和自检记录;严格检查屠宰企业“瘦肉精”检测合格记录凭证。对屠宰企业没有“瘦肉精”自检记录的,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予屠宰检疫出证;加大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力度,在屠宰企业开展“瘦肉精”等品质检验以及对生猪定点屠宰场的生猪,每场抽取尿样5头份,屠宰场每月抽检覆盖面达到100%的省抽检计划的基础上,制定并执行屠宰场日宰生猪的“批批检”制度,科学确定抽检比例,切实加大对生猪定点屠宰场的安全监测工作;经确证含有“瘦肉精”的生猪或生猪产品,会同商务部门监督屠宰企业实施无害化处理,涉案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三)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
1、具体目标。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全部持证经营,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实现收购站监测全覆盖、5项违禁物质(三聚氰胺、皮革水解物、碱类物质、硫氰酸钠、β-内酰胺酶)检测指标全覆盖,生鲜乳中三聚氰胺抽检结果全部符合国家管理限量规定。
2、整治重点。重点单位是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奶畜养殖场、奶农合作社开办的收购站是重中之重。
3、主要措施。一是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与监督执法。组织实施2012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开展生鲜乳违禁添加物专项监测、生鲜乳质量安全异地抽检和《生乳》国家标准指标监测,加大监督抽检和检查力度,监测覆盖所有生鲜乳收购站,检测指标覆盖卫生部公布的5项违禁添加物。积极开展生鲜乳质量安全隐患排查,特别是要加强对生鲜乳中黄曲霉毒素M1的监测,并做好铅、铬等重金属,冰点、蛋白质、脂肪等理化指标的摸底,掌握质量安全新动向,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二是强化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监管。加强自查、互查、巡查和督查,巩固生鲜乳清理整顿成果。严把许可准入关,严格审核资质条件,坚决取缔不合格的生鲜乳收购站,严厉打击非法收购运输“黑窝点”,特别是无证收购运输以及在长途贩运、拼车装运、跨省运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和《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车现场检查和达标评判,加强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建设与管理。三是加大生鲜乳质量安全制度检查和培训。对奶畜养殖与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5项制度执行情况开展检查,强化和完善体制建设,推动建立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做好相关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奶业从业人员的生产技能和质量安全意识。
(四)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
1、具体目标。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活动不断规范,生产、经营和使用主体质量意识、诚信意识和守法意识进一步增强,兽药产品质量稳步提升,饲料添加抗菌药行为进一步规范,养殖场(户)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兽用抗菌药现象明显改善,使用违禁药物问题基本消除,休药期制度进一步落实,畜禽产品兽药残留检测合格率进一步提高,有效保障养殖业生产和畜产品质量安全。
2、整治重点。重点方向是兽用抗菌药物的生产、经营、使用。重点环节是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养殖场(户)。重点品种:易滥用的抗菌药物、假劣违禁抗菌药物、未经批准使用的抗菌药物。
3、主要措施。一是整顿和规范畜禽养殖用药行为。以抗菌药物在养殖场的使用为重点,加强动物诊疗机构和畜禽养殖场(户)安全用药监管,规范诊疗用药行为,严厉查处动物诊疗机构滥用抗菌药和销售使用未经批准的抗菌药物行为;督促养殖场(户)建立健全养殖档案和用药记录,落实休药期制度,指导养殖场(户)科学使用投入品,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不执行休药期等滥用抗菌药和直接使用原料药的违法行为;积极开展安全用药宣传和培训活动,提高养殖场(户)规范用药水平,促进健康养殖。二是清理和规范兽药经营行为。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农业部令[2010]3号)及省农委《关于组织开展全省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的通知》(苏农办牧[2012]11号)有关规定要求,组织开展辖区内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要坚决取缔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的非法经营企业;对尚未达到GSP要求的经营企业,责令自3月1日起停止兽药经营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迟不得超过2012年6月30日,逾期不改正或仍未达到兽药GSP要求的,依法注销兽药经营许可证;对辖区内持证经营企业开展兽药GSP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促进兽药GSP经营企业质量管理水平提高;对违法违规的企业依法严肃处理,重点查处兽用原料药拆零销售,清缴未经批准使用的抗菌药物,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行为。三是整顿和规范兽药生产行为。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落实兽药生产质量监管责任,监督检查兽药生产企业兽药GMP执行情况,严厉查处擅自改变处方、非法添加未经批准使用药物成份、生产使用禁用兽药的违法行为,坚决捣毁无证生产的“黑窝点”;要强化对饲料企业添加抗菌药物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建立药物添加安全自控制度,依法查处饲料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不按规定标注休药期,饲料生产过程中超剂量、超范围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添加未经批准药物饲料添加剂的行为。
(五)农资打假专项整治
1、具体目标。努力确保不发生因禁用农业投入品引发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因假劣农资引发的重大农业生产事故进一步减少,农资生产企业现场检查覆盖率达到100%,重大假劣农资案件查处率达到100%,假劣农资投诉举报案件查处率和反馈率达到100%,上级督办案件查处率达到100%,假劣农资投诉举报数继续下降,农资打假协调机制进一步完善,放心农资下乡进村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农资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基本健全,农民群众对农资市场秩序的满意度和购买农资的安全感进一步提高,农资市场秩序持续稳定好转,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2、整治重点。重点时节:春耕、秋播、动物疫病高发期等农资购销、使用高峰期,国庆、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重点品种。关系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重点单位:农资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和集散地、具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被列入重点监控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乡村流动商贩;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资的流动加工点、分装点等黑窝点。
3、主要措施。一是加大检查力度,强化日常监控。严格许可条件和标准,严把市场准入关口,严禁降低标准和越权审批。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农资市场经营主体清查,进一步健全农资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督促农资生产企业单位严格执行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农资市场和农资物流配送环节的监控检查,加大对乡村流动农资商贩或以送科技下乡等名义销售农资行为的监管力度。加大对重点农资抽检力度,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坚持和完善检打联动机制,对抽检不合格农资产品及时组织查处并追溯制假售假源头。强化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公告审批、撤销、注销、吊销等有关信息。二是加强案件查处,严查违法行为。调动一切积极
因素,深度
拓展案源渠道,确定排查重点,认真分析排查,提高农资打假的前瞻性和针对性,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产品、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加大案件查处力度,突破一批大要案件。健全区域联查、跨区协查等案件办理机制,切实加强区域间和部门间案情通报和移送工作。省农委将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联合挂牌督办,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成立专案组查办。对大要案的办理机构和办案人员要给予表彰奖励。三是突出堵疏结合,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进一步加大“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工作力度,重点围绕农资监管信息平台建设、新型农资流通体系、放心农资店等方面开展。加快建设农业执法监管信息平台,实现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的电子化、系统化和集成化,推动农资监管向精细化转变。推广农资连锁、农资农技“双连锁”、农资行业协会等模式,构建新型农资经营网络,提高放心优质农资产品的覆盖面。因地制宜,完善标准,分类指导,有序推进农资经营示范店培育规范工作,特别是乡镇和村级“放心农资店”建设。加大对示范店的扶持和宣传力度,增强示范店的影响力和示范作用。四是推进诚信建设,促进行业自律。强化农资生产经营企业责任意识,督促企业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进销货台账、索证索票、优质服务承诺等制度,规范农资生产经营行为。鼓励引导农资生产经营主体成立行业协会,加强自律。开展农资企业诚信评价,建立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诚信档案,完善农资生产经营单位的分类、分级、分等监管模式,优化配置监管资源。抓紧做好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印制发放和农资生产经营单位摸底建档工作,确保在5月底前每一个注册登记的农资经营门店都使用上格式档案,实现农业投入品经营责任可追溯管理。五是完善应急机制,及时化解矛盾。健全农资突发事件和假劣农资引发农业生产事故的应急体系和快速响应机制,及时有效控制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维护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进一步完善农资突发事件舆论引导工作机制,及时监测、科学研判突发事件、网络舆情。按照及时准确、公开透明、有序开放、有效管理、正确引导的原则,迅速核实相关情况,及时主动发布权威信息,明确处置措施,把突发事件和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要积极探索建立农业行政调解机制,依法开展农业行政调解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六)深化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
1、具体目标。全面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在水产养殖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行为,水产品药物残留产地监测合格率达98%以上,杜绝在水产苗种繁育和养殖过程中使用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氯霉素等违禁药物行为;检验不合格生产单位执法查处率达到100%。进一步规范养殖示范场、水产苗种场、水产品出口基地、三品(有机、绿色、无公害)水产品生产单位等养殖生产记录档案;掌握河蟹等主导养殖品种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实施河蟹苗种检疫与卫生监督,争取起动养殖风险保险,在我市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水产品出口基地实施河蟹等质量安全可追溯,推进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制度建设。
2、整治重点。重点产品是突出整治河蟹、青虾、龙虾、异育银鲫、四大家鱼、鳜鱼等品种。 重点单位是水产苗种生产单位、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水产品出口基地、三品(有机、绿色、无公害)水产品生产企业和专业经济合作组织。重点区域是全市水产品主产区,以及2011年养殖执法检查中需要整改的养殖单位。重点内容是严查使用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孔雀石绿和氯霉素等禁用药物的违法行为。
3、主要措施。一是深入开展水产苗种执法,规范苗种生产秩序。对全市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做到执法检查全覆盖,苗种繁育期间现场检查不少于2次,整顿并规范苗种生产秩序,重点查处无证生产行为,在繁殖培育季节组织督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各类违法行为的查处率达到100%。建立健全水产苗种生产单位数据库,认真开展水产苗种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严肃查处无证生产行为、不申报检疫及养殖记录不完善、不规范的生产单位。二是加强宣传和培训,深入推进水产健康养殖。进一步以水产健康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为重点领域,加强科研攻关,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加大渔业科技入户推广力度,培训和指导养殖示范户开展健康养殖。继续推进全市兽药质量经营管理规范(GSP)认证的步伐,建立健全渔业执业兽医、乡村兽医队伍建设,逐步完善渔用药处方制度,大力推广安全用药技术,指导水产养殖科学防病,合理用药,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继续开展池塘标准化改造和池塘循环水养殖工程整治工作,以此提高渔业产能,提升养殖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装备;继续开展农业部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活动,扩大示范规模,扶持和指导现有示范场提高创建标准,进一步加强示范带头作用;继续推动渔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和各类专业协会的发展,以提升渔业经济的组织化、产业化、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水平;继续开展水产养殖病害测报工作,一旦出现传染性强、死亡率高的疫病,各级水产养殖病害测报机构要科学指导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增强检测频率,扩大监测范围,提高预警、预报和快速反应能力。三是加强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促进水产品养殖安全。建立健全例行抽检、监督抽检和执法抽检相结合的产地水产品抽检制度,严格执行《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暂行规定》,加大对重点产品和重点项目的产地抽检力度,对发现的“三项记录”不全、使用违禁药物等加大查处力度,抽检结果按信息发布有关规定进行对外公布。四是强化检打联动和隐患排查机制。实行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查、渔政执法与农林综合执法联动,完善检打联动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责任落实到岗到人;组织开展基层执法人员培训,规范执法行为,健全执法监管台账、卷宗、整改复查和查结案实行公开制度;组织开展违禁药物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清查收缴活动,强化对违法单位和个人的查处力度。继续深入开展主要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对苗种生产单位实施产地苗种检疫,对引进河蟹苗种的生产企业和专业合作社建立苗种检疫报告备案制度,并开展河蟹等养殖保险,强化水产品质量安全预警监控与应急处置能力;推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水产品出口基地建立可追溯体系和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制度建设。
请各条线将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信息员的姓名、单位、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或QQ)等内容报送我局监管科(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并于每月3日前向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统计表格(详见附表1-2),报送材料要有工作情况和量化指标,及时反映工作进展和成效。遇重大案件及突发事件,应立即报告。
联系人:魏继燕 0519-87269330(传真)
附表:
1.XX月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情况统计表(当月统计);
2.1-X月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情况统计表(累计情况)。
2012年109号附件.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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