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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检疫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4358X/2012-00052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溧农发〔2012〕167号 发布机构:农业农村局
产生日期:2012-08-30 发布日期:2012-09-0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检疫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检疫工作的通知
溧农发〔2012〕167号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各镇畜牧兽医站、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近期,我省少数地区发生检疫违规事件,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动物检疫工作秩序,也给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带来隐患。我市农林局分别于8月17、23日召开各镇兽医站长会议对检疫监管工作和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进行了进一步安排部署,现就加强我市检疫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切实做好辖区动物检疫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检疫和检疫监管工作,各镇畜牧兽医站须明确职责、责任到人,实施定岗定时定人(以书面的形式明确职责),并建立站长负责的督查巡查制度;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加强全市检疫监督工作,实施分片监管和全面督查相结合,明确分片监管责任人。各镇于9月10前将定岗人员及督查巡查制度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同时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要明确分片监管人员。检疫工作要做到责任到位、人员到位、监管到位。
    二、规范操作,确保全市检疫工作质量
   (一)加强检疫申报点的建设管理。要根据农业部《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管理规范》的要求,切实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建设和管理,科学配置检疫、日常办公所需设施设备和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检疫申报制度,规范检疫申报程序,检疫申报单作为检疫申报的一项重要凭证,必须认真完整填写,采取电话、传真等形式申报的,需在现场由货主补填检疫申报单。
  (二)规范产地检疫。要按照农业部产地检疫规程(农医发[2010]20号、农医发[2011]24号)和我省产地检疫报检制度的要求,规范检疫程序,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每一批次动物,应当及时到点、到户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严禁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离开饲养地。要做好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受理检疫申报时要认真核查货主提供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的有效性。
   (三)规范屠宰检疫。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屠宰检疫规程(农医发[2010]27号)和省屠宰检疫九项制度,实施动物屠宰检疫工作。生猪屠宰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非定点屠宰场(点)生猪一律不予检疫。要配合有关部门对牛、羊等临时定点屠宰场的动物实施检疫。要加强屠宰检疫监管,落实屠宰场自检“瘦肉精”检测合格和检疫出证相结合的制度。对入场的动物未附检疫证明或证物不符的,必须先处罚再补检,严禁在屠宰环节变相实施产地检疫的行为,严禁到达屠宰场的动物再分销分运出场的行为。
    三、严肃纪律,加强内部管理工作
    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农业部“六条禁令”,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要切实加强检疫票证的管理,严格检疫票证领取、保管、审核、发放手续,对因管理不当造成的检疫票证遗失、盗窃或被损毁事件,应立即逐级上报,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四、依法行政,加强监督执法工作
    一是加强对屠宰场的监督检查,查防疫设施运转情况、防疫制度的落实情况:二是加强对检疫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三是积极配合商务等部门做好生猪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肉非法交易整治工作,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及销售未经检疫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等违法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和实施责任追究,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检疫人员和单位,进行全市通报,触犯刑法的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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