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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变更溧阳市红灯笼猪保种主体及相关事宜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4358X/2012-00062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溧农发〔2012〕210号 发布机构:农业农村局
产生日期:2012-11-06 发布日期:2012-11-0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变更溧阳市红灯笼猪保种主体及相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变更溧阳市红灯笼猪保种主体及相关事宜的通知
溧农发〔2012〕210号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市种畜场、动物疾控中心、动监所、各镇畜牧兽医站:

溧阳红灯笼猪是我市地方土猪品种,具备产仔率高、肉品品质好等特点,多年来一直由溧阳市种畜场保种育种,现有种公猪3头,成年母猪7头。为完善我市地方品种“红灯笼猪”保种育种机制、提升特色畜禽育种水平,同时鼓励企业对“红灯笼猪”进行综合开发利用,提升种质资源转化能力,从而推进我市特色畜禽产业化进程。经省、市批准现将红灯笼猪保种及开发主体由市种畜场转交给溧阳市乾丰养殖场(具体转交事宜参照《溧阳红灯笼猪保种与开发利用协议书》),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种畜场须根据《溧阳红灯笼猪保种与开发利用协议书》,配合市农林局将本场保种的所有红灯笼猪原种猪及相关资料整体转交给溧阳市乾丰养殖场,由溧阳市乾丰养殖场全权承担溧阳红灯笼猪保种、育种与开发利用职责。

二、变更后,市种畜场暂且不再承担红灯笼猪的保种育种任务,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提供相关种源、资料;

三、变更后市农林局畜牧兽医部门须督促溧阳市乾丰养殖场在协议期内按国家的规范、行业的要求建立原种场,切实承担起红灯笼猪的保种育种、扩繁责任。尽快选择适应市场需求的产业化发展模式,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确保该品种猪得到稳定发展;

四、市农林局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对溧阳红灯笼原种猪保种、扩繁以及产业化发展进行监督、指导和管理;

五、市农林局和溧阳市乾丰养殖场双方其他权利和义务具体参照《溧阳红灯笼猪保种与开发利用协议书》。

特此通知。

附件:《溧阳红灯笼猪保种与开发利用协议书》样本

  二O一二年十一月六日

溧阳红灯笼猪保种与开发利用协议书

为有效保护溧阳红灯笼猪这一地方品种遗传资源,做大做实原种猪保种,不断扩繁和改良父母代,打造红灯笼猪产业化发展之路,真正实现地方资源致富一方。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相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协议双方:

甲    方:溧阳市农林局

地    址:                          

邮    编:                  传真电话:

法人代表:

乙    方:

地    址:                          

邮    编:                  传真电话:

法人代表:

二、协议标的

1、经乙方申请,甲方同意将溧阳种畜场红灯笼原种猪以及与之相应的品质资源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同时向乙方转让与该品种猪生长、繁育等有关基础台账、技术资料等文献。

为确保 “红灯笼猪”品种得到很好的保护,乙方在接收“红灯笼猪”品种时,须以企业(溧阳市乾丰养殖有限公司)的名义以书面的形式向甲方作出承诺并由程跃强个人予以担保(详见承诺书)。

溧阳市种畜场将现有“红灯笼猪”品质资源的20年使用权转交给乙方,乙方出资 50 万元作适当补偿,每年交甲方5万,分10年付清。

2、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第三年向溧阳种畜场无偿交还种公猪3头、7头成年母猪(仅作保种用)。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后五年内红灯笼原种猪存栏量规模应至少达到6个家系:12头种公猪,100头成年母猪(此数字应随行业相关要求做相应调整)。

3、乙方在基于红灯笼原种猪种质资源保种育种取得的相关知识产权由甲、乙双方共有。在合理利用、开发该品种猪取得的知识产权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无规定的归乙方独有。

三、双方责任与义务

㈠、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1、甲方是畜禽养殖行业主管部门,也是本地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监管主体,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对溧阳红灯笼原种猪保种、扩繁以及产业化发展进行监督、指导和管理;

2、及时为乙方提供相关政策、技术信息;

3、辅助乙方开展各类项目研究和技术攻关,并积极为之争取项目经费;

4、指导、协调乙方申报省级、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

5、甲方将该原种猪及资料转让给乙方后,不再以任何形式在任何区域向第三方提供相关种源、资料,以确保所转让品质资源使用权的唯一性。

㈡、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1、乙方必须切实承担起红灯笼猪的保种育种、扩繁责任;选择适应市场需求的产业化发展模式,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确保该品种猪得到稳定发展;

2、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应于3个月内择地兴建原种猪场。种猪场选址、规划设计、基础建设、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3、建立规范的培育体系、生产工艺、技术标准;

4、强化疫病防疫工作,确保原种猪场的健康发展;

5、科学合理处理猪场污染物、废弃物,走可持续、生态型发展之路;

6、条件许可时,在甲方的指导和协调下,应积极申报省级、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

7、乙方应按月上报红灯笼原种猪存栏量及保种情况,以备甲方实时监管核实,确保存栏量规模不低于本协议约定的数量。

8、乙方不得将红灯笼原种猪保种权限及责任委托或转让给其他任何第三方。

9、在协议有限期内,乙方在溧阳区域无条件按市场价向其他养殖户提供红灯笼猪种苗。

四、违约责任

1、如果乙方末按本协议要求进行保种育种,或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种质资源灭绝的,乙方须承担本协议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约定的承诺书约定的责任。

2、如乙方违反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3、如违反第三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4、其他任何违反本协议条款视为违约,并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有效期为20年,自2012年   月   日到2032年   月

   日止。

六、协议的终止与延续

1、本协议有效期满,协议自行终止。乙方无偿返还甲方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约定数量的原种猪及相关基础台账、技术资料等文献;乙方不再承担红灯笼原种猪保种权限及责任。

2、如乙方提出续签,同等条件下甲方给予乙方优先考虑。

七、其它约定

1、协议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等因素需变更协议,在确保乙方利益不受损害的前提下,双方协商解决;

2、协议期内,政府职能部门的调整与人员变更不影响本协议的执行。

3、本协议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述承诺书系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率。

八、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协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依法向溧阳市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以附件形式作出补充约定,此附件与本协议有同等的法律效用。

十、本协议一式四份,协议双方各执两份(此协议共三页)。

甲  方:                              (盖章)

代理人:                             

日  期:                             

乙  方:                              (盖章)

代理人: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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