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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认真做好2012年全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43555/2012-00015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卫发〔2012〕17号
发布机构:
市卫生局
产生日期:
2012-02-21
发布日期:
2012-03-02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2012年全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
关于认真做好2012年全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通知
溧卫发〔201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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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卫发〔2012〕17号
各托儿所、幼儿园,各镇(区)卫生院: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是国家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之一,2011年国家已将4-6岁学龄前儿童健康管理纳入基本公卫生服务范畴,为切实提高我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水平,保障在园儿童身心健康,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江苏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标准》等要求,结合2011年度我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状况,现就认真做好2012年我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升卫生保健工作水平
各托幼机构要增强公共卫生意识,高度重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层层建立责任制,对照相关要求制订合理的儿童生活制度、定期健康检查和卫生消毒等卫生保健工作制度,并切实抓好落实。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保健室和隔离室建设,完善相应设施和保健人员的配备。要建立教师、儿童的健康档案,按照常州市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工作报表的要求,认真做好儿童体格测量与评价、营养计算与分析、预防接种、疾病以及意外事故等资料的记录和统计,定期(第一学期6月30日前,第二学期9月30日前)上报市妇幼保健院群保科。
各镇(区)卫生院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加强对全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重点加强信息化建设、传染病防控和营养膳食管理。为提升我市各镇(区)卫生院儿童保健医生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业务指导和管理能力,今年5月份,市妇幼保健院将举办《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新进展》(常州市级继续教育项目)培训班。
二、进一步提高健康体检工作质量
2011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拓宽了儿童保健工作范围,增加了为4-6岁儿童每年提供一次免费健康管理服务的内容,包括询问儿童膳食、患病情况,进行体格检查,生长发育和心理行为发育评估,血常规检测和视力筛查,并进行合理膳食、心理行为发育、意外伤害预防、口腔保健、中医保健、常见疾病防治等健康指导。各镇(区)卫生院和辖区内托幼机构要通力协作,充分利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平台,提高我市儿童健康水平。
儿童入托幼机构前应当到市妇幼保健院或所在镇(区)卫生院进行健康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托幼机构;儿童离开托幼机构3个月以上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后方可再次入托幼机构。各托幼机构要与乡镇卫生院主动沟通联系,根据相关要求和时间安排,规范完成今年的“六一”儿童体检和新生入园体检工作。体检结束后,各幼儿园要向家长反馈儿童体检结果,并做好统计上报和阳性病例跟踪随访工作。儿童健康检查应按指定项目进行,严禁乱收费,体检项目和收费标准要在告家长书上注明。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从2012年开始,我市“六一”儿童体检和新生入园体检将取消体格检查、血常规检测和视力筛查等三个项目的收费。
各托幼机构要按规定时间组织做好在岗工作人员每年一次的健康检查工作,除食堂工作人员需到市疾控中心体检之外,其他所有人员(包括门卫)统一到市妇幼保健院体检,保健人员要负责体检的组织、协调和信息反馈工作。各托幼机构应按有关规定聘用工作人员,不得招聘患有精神病(或有精神病史)的人员;在岗人员体检后如发现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
三、进一步加强园内传染病防控工作
去年春季我市托幼机构发现有手足口病、水痘、猩红热等传染病散发的情况,在冬季时手足口病疫情有上升趋势,因此传染病防控形势不容乐观。各单位要认真对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手足口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及早谋划部署园内传染病防控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大健康宣教力度,普及手足口病防治知识,认真落实晨间检查、消毒隔离等卫生保健工作制度,做好传染病和缺勤儿登记、随访、上报工作。发现儿童患疑似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通知其监护人进行离园诊治;发现确诊传染病患儿应立即报告所在镇(区)卫生院防保所,对患儿所用的物品应及时进行消毒处理,同时做好疫点消毒和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患传染病的患儿治愈后,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方可入园(所);对于同一托幼机构发生多例传染病疑似病例的,要及时上报所在镇(区)卫生院防保所、市疾病控制中心防疫科、市妇幼保健院群保科。要按规定做好入园儿童的《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发现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要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并指导疫苗补种。
四、进一步规范儿童膳食与营养管理工作
营养合理、膳食安全是儿童健康成长的根本保障,儿童处于生长发育的关键时期,托幼机构儿童所需的膳食营养配比与中、小学生或成人相比要求更高,除了日常的能量消耗外,还必须供生长发育的需要。各托幼机构(特别是附属小学的幼儿园)要高度重视膳食与营养管理工作,成立园内伙食管理委员会,根据儿童营养需求制定带量食谱,幼儿园伙食费用与小学生、老师严格分开,盈亏不超过±2%,并每月向家长公布。严格对照带量食谱烹调食物,每月定期开展营养分析,及时修订不合理食谱,达到平衡膳食,荤素、精细、软硬搭配合理。
五、认真做好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复查评审
根据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要求,我们将于今年10月上旬组织进行全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复查评审,复评对象为2010年确认的、2011年复评未确认和2012年新开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各托幼机构要对照《江苏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做好自查自评工作,针对存在问题及时整改,并准备近两年卫生保健工作计划、总结及台账迎接复评工作,台账统一按《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验收资料索引》归档。
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卫生局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教育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①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②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③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④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⑤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
幼儿园膳食费用不能与小学严格分开者不得评为示范和一类幼儿园。托幼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卫生保健工作职责,造成传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局、教育局将依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希望相关单位以复查评审为契机,全面推进我市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
附件:1.2012年度溧阳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安排表
2.溧阳市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体检项目及收费一览表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溧卫发【2012】17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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