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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溧阳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溧阳市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44291/2012-00017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安监[2012]11号
发布机构:
应急管理局
产生日期:
2012-02-24
发布日期:
2012-02-28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溧阳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溧阳市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溧阳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溧阳市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溧安监[201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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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区)安监站,市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
现将《溧阳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溧阳市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国家、省、常州市相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积极组织有关企业选择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者参加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溧阳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分散事故风险,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保证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省财政厅、省安监局、人民银行江苏分行《关于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财企[2006]107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一、实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矿山、建筑施工(包括市政工程、交通设施施工和水利工程)、交通运输(含水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船舶修造与拆解、电力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含义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是指企业以其法人或合伙人名义将本企业资金专户存储,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
三、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的标准
风险抵押金根据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的规模大小和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产量、从业人数、销售收入等因素确定具体存储金额:
(一)小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不含30万元);
(二)中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不含100万元);
(三)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不含150万元);
(四)特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不含200万元)
风险抵押金存储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国统字[2003]17号)执行。
四、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存储
(一)风险抵押金由企业按时足额存储。企业不得因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停产整顿等情况迟(缓)存、少存或不存风险抵押金,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风险抵押金。
(二)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由市安监局会同市财政局和相关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进行核定。企业应按认定的规模,填写《溧阳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申请核定表》,并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上年度会计年报(当年新设立企业提供上月会计报告)报送市安监局,经核定后,由市安监局下达《溧阳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核定通知》。
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实际经营地风险抵押金监管部门应当要求企业提供存储风险抵押金的相关信息。
(三)企业应在接到《溧阳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核定通知》后30日内,将风险抵押金一次性存入建设银行溧阳支行营业部(地址:溧城镇南大街67号)。市安监局凭银行收款单出具《溧阳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证明》。
(四)企业按规定存储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其利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
五、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使用
(一)企业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围为:
1、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的费用支出;
2、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
(二)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全部由企业负担。
(三)风险抵押金专用帐户资金一般不得动用。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应由企业先行支付,确实需要动用风险抵押金专用帐户资金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市安监局、财政局批准后同意后,下达《溧阳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使用批准书》,由建设银行溧阳支行具体办理有关手续,当需要支取现金时,按国家现金管理规定支取。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风险抵押金监管部门根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工作需要,可以直接将风险抵押金部分或者全部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1、企业负责人在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逃逸的;
2、企业在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承担责任,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的;
六、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
(一)企业年度内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每死亡一人,风险抵押金缴纳标准上调10%,但最高不超过核定额的150%。事故发生后连续2年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风险抵押金恢复原缴纳标准。
(二)经核准为一级、二级及三级安全标准化企业的风险抵押金可按存储标准分别下浮20%、15%、10%,同时取得两个及以上安全标准化级别的,按最高一级下浮比例核定;若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或因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动用风险抵押金的,取消下浮的部分,并按前款规定增加(或上浮)风险抵押金存储额。
(三)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发生较大变化的,由企业提出申请,到原核定部门办理调整等级事宜。
(四)企业依法关闭、破产或者转为本办法所称企业以外行业或领域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原核定部门核准,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支配其存储的风险抵押金。
企业实施产权转让或者公司改制的,其存储的风险抵押金仍按照本办法管理。
(五)风险抵押金的具体会计核算,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六)建行溧阳支行营业部应定期将企业风险抵押金存储情况反馈市安监局和财政局。每年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市安监局应当将上年度本地区风险抵押金存储、使用、管理有关情况进行整理归档,并抄送市财政局。
七、凡未按规定足额存储风险抵押金的企业(已按规定要求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企业除外),由市安监局按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监总局15号令)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八、风险抵押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挪用风险抵押金等违反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其它
(一)不属于本办法规定范围的企业集团,其内部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属于规定范围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溧阳市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为充分发挥保险在安全生产中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有效分散生产安全事故责任风险,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保障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家安监总局中国保监会关于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意见》(安监总政发〔2006〕20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监局江苏保监局关于在全省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30号)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内容
所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过失而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第三者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企业赔偿责任确定依据及方式确定赔偿责任额,在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的一系列责任保险险种,主要包括雇主责任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公众责任保险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四个险种。
(一)雇主责任保险(或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投保企业雇佣的人员(包括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人员)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本企业有关的工作时,遭受意外或患职业病而致伤残、死亡,根据劳动合同而应由雇主承担的医药费、经济赔偿费及有关诉讼费的保险。
(二)公众责任保险是指保障投保企业因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企业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及相关费用的保险。
(三)对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易引发环境污染损害的化工(含危险化学品)、冶金等行业的企业,在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同时,应当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二、实施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企业包括: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企业,烟花爆竹企业,非煤矿山企业。
(二)冶金企业、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化工生产企业以及具有职业危害的企业。
(三)国家、省、常州市规定其他应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企业。
(四)其他涉及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企业。
三、投保的险种
按照行业分类,企业应投保相应的雇主责任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公众责任险和环境污染责任险险种。
四、中标保险公司
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总体要求,由市安监局、市财政局委托市采购中心定期组织对承保保险公司的统一招标,中标保险公司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公平竞争,严格按照中标确认的条款、费率和服务承诺提供投保、理赔和安保(安全生产与保险业)良性互动等各项服务。中标保险公司要接受市安监、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
五、保险费的交纳
在根据不同行业领域的危险程度确定统一的保险条款和费率标准基础上,充分发挥保险费率的价格杠杆作用,实行能够真实反映参保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状况的安全标准化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诚信企业评定情况、年度安全生产先进集体评定情况、从业人员规模情况、年度实际事故发生情况等相配套的保险费率浮动机制,促进参保企业自觉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自觉落实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措施,积极主动防范各类事故发生。
(一) 安全标准化调整系数。投保单位通过三级安全标准化验收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2%;通过二级安全标准化验收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5%;通过一级安全标准化验收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10%。
(二) 安全生产协会会员调整系数。属于市及镇安全生产协会会员企业,市级会员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2%、镇级会员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1%。
(三)安全生产诚信企业调整系数。投保单位被命名为市级安全生产诚信企业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2%;投保单位被命名为省级安全生产诚信企业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5%;投保单位被命名为国家级安全生产诚信企业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10%。
(四)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调整系数。投保单位上年度被评为溧阳市级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2%;被评为常州市级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5%;被评为江苏省级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10%;被评为国家级先进单位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15%。
(五)承保人数优惠系数(限全部投保)。被保人数在50-100人、101-300人、301-600人和600人以上,优惠系数分别为:≤2%、≤5%、≤10%、≤15%。(注:投保人数占企业全部人数的比例超过90%的即视为全部投保。)
以上(一)至(五)项保险费率的优惠比例可以兼得,采取连乘方式优惠,但累计不超过基准费率的30%。
(六)生产安全事故调整系数。投保单位上年度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10%;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提高10%;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提高20%;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提高30%。一年内发生多次生产安全事故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累计提高不超过30%。
(七)根据国家规定已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企业,可以在企业自愿的情况下,将风险抵押金转换成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未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企业,若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可不再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八)本办法实施前已自行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企业,保险期满后应当到中标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六、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
实行区域统保、专业经营、系统管理的运作方式,兼顾效率、公正、公开、公平。
1、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企业应当将直接从事生产作业岗位工作的员工全部纳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参保范围,按照保险条款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保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保险费用。
2、承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市场实际情况,设计好与企业安全生产相适应的保险产品,统一保单、统一条款、统一费率、统一保险金额、统一理赔标准,按市场规则运作,实行保本微利,服务企业和社会。
3、承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明确专门业务部门和人员负责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投保效率,简化投保手续,建立快速理赔通道,并将相关规定和服务承诺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承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建立有效的工作考核机制和市场淘汰机制。对投保企业和保险公司产生的矛盾和纠纷,应当在尊重客观事实、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加强协调,妥善处理。
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整合保险资源,创新承保机制,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全面推行的要求扎实推进。
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的作用,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市场运作行为,防止不当竞争,形成行业合力。
七、赔偿限额
(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相关险种(如雇主责任险)每人每次伤亡事故赔偿额度设20万元、30万元两档,投保时,由企业与承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根据实际协商决定。
(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相关险种(如公众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为100万元至1000万元,其中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不低于20万元,由企业与承保保险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协商决定。
八、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安全生产
积极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风险管理职能,推动风险专业化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管体系的结合,强化安全生产事前防范,避免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与责任保险的良性互动。
1、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为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危机、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方式和手段,有效化解社会纠纷,节约政府行政资源。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将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纳入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重要内容实施检查。在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中,对拒不参加保险导致受害人无法得到足额赔偿或者因事故赔偿引发社会矛盾的企业,一律依法从重追究企业和企业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2、承担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与政府相关部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的安全责任保险数据库,建立专业化的服务保障队伍,及时收集反馈信息,严格按照相关要求为投保企业提供规范、快捷、优质的服务。同时,应当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专家队伍,主动采取各项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开展安全生产咨询服务,协助投保企业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提出安全生产改进措施,并督促企业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3、政府可以按20%的比例提取保险费用,设立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专项资金,用于相关行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指导、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以及表彰奖励等事项,加强安全生产社会化监督保障体系建设。
市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设立专项资金账户,按非税收入办法管理,按规定用途使用。
4、充分运用经济保险价格杠杆的手段,激励企业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九、其它
(一)法律法规规章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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