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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严格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促进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持续改进,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治理违规违章,努力保持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关于在重点行业领域继续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苏安办[2012]10号)的要求,决定在全市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溧阳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溧阳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全面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各生产环节的安全生产工作,促进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持续改进,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治理违规违章,根据《关于在重点行业领域继续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苏安办[2012]10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苏安监〔2012〕94号),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为抓手,以强化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为手段,突出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切实加强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生产工作管理水平。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结合“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改善非煤矿山开采现场安全状况,完善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体系建设,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提高非煤矿山企业安全准入门槛,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制秩序,有效提升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杜绝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整治内容 (一)落实规章制度。完善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各岗位、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管理制度落到实处。 (二)完善开采设计。开采设计(方案)符合规范要求,超过设计年限或开采现状与设计不符的一律重新编制开采设计(方案),新编制的开采设计(方案)必须经审查同意。 (三)执行设计要求。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开采,台阶宽度、坡面高度、坡面角、运输道路、排水系统等符合设计要求。企业要完好保存矿区地形地质图和采剥工程图等图纸资料,并及时的更新。 (四)突出培训工作。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培训持证上岗。企业在组织全员安全培训的基础上,结合岗位特点,突出对各级管理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同时要加强对穿孔作业人员、机动车辆操作人员、检修人员等危险岗位的技能培训。 (五)持续改进安全标准化建设。在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的基础上,完善体系运行,坚持安全标准化建设“持续改进”的原则,根据标准要求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并定期对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进行自评。 (六)提高安全生产准入门槛。严格执行《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0〕136号),对年开采能力低于50万吨以及开采年限少于三年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批准。 (七)强化爆破安全管理。非煤矿山企业要与采掘施工企业签订爆破安全协议,完善爆破设计方案、爆破说明书,安全设计方案使用中深孔爆破技术,使用浅孔爆破必须安全监管部门批准。加强爆破警戒,按规定使用爆破信号。 (八)加强机械化作业管理。强化铲装、推土机、道路运输等机械化作业安全管理。操作人员严格按照规程操作,各项安全措施要落实到位,危险区域设置合格的路挡和明显警示标志,夜间作业要设置良好照明。 (九)规范供电安全管理。供电安全矿区采掘设备的供电电缆,要保持绝缘良好,横过道路时采取防护措施。钻机、挖掘机等设备内,要备有绝缘防护用品和工具,停送电和移动电缆时,按规定使用绝缘防护用品和工具。矿区供电线路的关键部位,要按规定装设防雷装置。 (十)改善破碎系统管理。矿区配套的破碎场所的设备运转部分及皮带均要设置安全护罩,各操作平台、梯子及坑池要设置防护栏杆。破碎场所的设备检修要实行挂牌检修制度,检修切断电源处,设专人监护,悬挂“有人作业,不准送电”的警示牌。 (十一)加强边界安全。露天矿边界要设可靠的围栏或醒目的警示标志,特别是对已关闭的矿山,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无关人员误入。 (十二)巩固职业健康管理。在各非煤矿山企业进行职业健康现状评价的基础上,加大投入,改进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加强企业职业病防治能力,继续定期的进行职业危害检测和职工体检。 (十三)落实 “打非治违”工作。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和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抽查,落实监管责任,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督促指导,采取严厉、有效的措施,集中进行打击和整治全市非煤矿山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坚决治理纠正企业生产过程中的违规违章行为。主要包括: 1、无任何证照或证照不全、过期,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以及未按批准的开采设计组织生产的; 2、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或者以探矿的名义从事采矿活动的; 3、以矿山环境治理、地质灾害治理等名义非法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 4、新(改、扩)建建设项目未按设计期限完成建设任务且未按规定申请延长建设期限,或者边建设边生产的; 5、爆破作业未按爆破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爆破安全距离不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规定,以及对周边居民的生活和生产造成影响的; 6、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仍继续从事开采活动的; 7、作业规程不完善,安全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作业现场管理混乱,存在“三违”现象的; 8、生产工艺系统不完善,监测监控措施不落实,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9、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和资金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10、应急管理不到位,应急队伍配置和人员培训及应急预案制定、演练不符合规定要求,应急装备、应急物资配备不足的。 四、工作措施 (一)、推行专家检查制度。继续在全市的非煤矿山企业实行安全专家检查制度,组织专家逐个矿山排查事故隐患,检查安全管理情况,制定“一企一案”,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完善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 (二)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工作。加强非煤矿山行政许可条件的核查工作,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对年开采能力低于50万吨以及开采年限少于三年的露采矿山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拟准。 (三)从严处理不按照开采设计施工。完善非煤矿山企业开采设计,对于设计超过服务年限及与开采现状不符的,一律重新委托设计单位重新编制开采设计和安全专篇,并经过审查同意后严格按照开采设计施工,对于违反开采设计施工,破坏安全平台等安全设施的企业,一律从严处理。 (四)开展非煤矿山岗位技能培训。在开展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班的基础上,拓展培训范围,根据非煤矿山企业的实际,选择一些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岗位,积极的组织岗位技能培训,如铲车操作、穿孔作业等,通过专业培训,切实改善非煤矿山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技能薄弱的现状。 (五)重大隐患领导挂牌督办整改。对全市的非煤矿山企业进行全方面的隐患排查,针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和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安全生产问题,以推行重大隐患领导挂牌督办整改制度,由各镇(区)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挂牌督办,来促进深化非煤矿山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六)强化联动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监管的范围,认真履行职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同时要紧密配合,相互支持,联合执法,形成合力,坚决打击非法违法开采和超层越界,乱采滥挖矿产资源、三超一疲、改装拼装车辆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屡次违法、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指令、不服从安全监管的,要采取经济、行政、法律等一切行之有效的手段,从严、从快、从重予以坚决打击和严厉查处,使全市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七)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按照《溧阳市推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溧安[2012]13号)的要求,通过在非煤矿山企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将保险的风险管理职能纳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实现专业化风险管理与安全管理监察工作的有机结合,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提升全市非煤矿山企业的事故防范与控制能力。 (八)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针对排查中发现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联合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坚决治理纠正违规违章生产行为。执法检查过程中,做到“四个一律”,即:对存在违规违章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以及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企业,一律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镇人民政府和市安监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等职能部门充分认识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专项整治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要结合辖区的实际,明确整治的范围、内容、重点、方法、步骤和具体要求,组织做好指导工作。各非煤矿山企业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做到全员、全过程、全覆盖隐患排查,不留死角。 (二)精心策划,确保深入彻底。各有关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要按照本工作方案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深化专项整治的的具体实施方案,周密安排,细化任务,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各镇(区)人民政府要指导和帮助非煤矿山企业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并把专项整治工作与 “打非治违”工作相结合,建立完善深化专项整治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规范深化专项整治检查工作,以强制性、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整治工作全面彻底、不走过场。 (三)即查即改,务求工作实效。各镇(区)人民政府和非煤矿山企业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立即予以整改,并及时整改到位;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和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市安委会,共同讨论并制定并落实防范措施,跟踪落实治理,限期整改到位。对拒不执行整改指令或整改不到位的非煤矿山企业,将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报请市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四)跟踪督查,狠抓落实。各镇(区)人民政府对辖区的专项整治工作及时进行督查和指导,重点督促企业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以及信息报送工作体系,着力解决当前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对工作中好的方法和经验进行总结、归纳、提炼,形成指导所辖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制度,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到位。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