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繁体版
无障碍浏览
移动端应用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智能问答
登录个人中心
网站首页
要闻动态
魅力溧阳
政民互动
政府信息公开
办事服务
数据开放
信息名称:
关于切实加强外包用工安全管理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44291/2012-00049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安监〔2012〕42号
发布机构:
应急管理局
产生日期:
2012-08-22
发布日期:
2012-08-24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切实加强外包用工安全管理的通知
关于切实加强外包用工安全管理的通知
溧安监〔2012〕42号
浏览次数:
字号:〖
大
中
小
〗
各镇安监站、各生产经营单位:
近年来,我市生产经营单位在使用外包用工过程中,因管理脱节、责任不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屡有发生。特别是近期,受台风影响,导致厂房受损,因维修项目外包而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连续发生。为切实加强企业外包用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和要求,规范外包用工和作业行为,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高度重视外包用工对企业安全生产的影响
外包用工泛指企业使用劳务工和外来队伍或外协单位在企业承包(承揽)生产、加工、安装、维修、建筑等生产施工作业人员。一些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将工程建设和设备安装、维(检)修等项目发包给外来人员或队伍施工作业的情况非常普遍。但是,由于这种用工形式在管理上存在脱节,外来工不熟悉企业生产环境和工艺特点,未掌握岗位操作技能,甚至违章违规操作、施工而屡屡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在事故中受到伤害甚至死亡,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被打乱,企业和外来单位经济受到损失,因此,各镇安监站及各企业要高度重视外包用工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带来的影响,务必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完善管理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加强过程控制。
二、预防为主,认真抓好外包用工领域安全监管重要性的宣传教育工作
各镇安监站及企业要认真抓好外包用工领域安全监督和管理重要性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学习和贯彻《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深入细致研究分析外来用工安全管理出现的新问题,针对外来工文化程度低、素质不高、流动性大、作业条件和工作环境差等客观实际,查找管理薄弱环节,建立完善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的职责、流程和要求,提出并落实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各类事故发生。宣传教育工作的重点对象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负责人和重点岗位人员,使安全管理规定入心入脑,防范措施严密可行。
三、狠抓现场,切实防范劳务工伤亡事故发生
企业应将外包用工纳入本单位职工统一管理,认真组织对外包用工的安全教育,确保外包用工岗位操作技能和熟练掌握程度满足生产要求。要针对劳务工种固有的危险、有害因素较多的实际,科学合理安排生产组织和作业工时。督促外包用工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正确穿戴和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加强安全监管和协调,加大日常安全检查力度,杜绝“三违”现象,确保生产安全无事故。
四、规范管理,切实落实外来队伍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措施
企业凡涉及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项目发外承包的,或外来队伍、外协单位在本企业承揽生产加工、设备设施维修、检修等任务的,必须按照国家建筑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建设方权利和义务,严格审查承包、承揽单位的资质条件,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要求组织项目的发包,签订承包承揽合同和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职责,落实专人管理和协调。
外来队伍在企业中凡涉及吊装、动火、用电、进入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的,要严格执行作业票审查制度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涉及多工种交叉施工作业的,必须加强协调配合,督促落实针对性事故防范措施。针对外来队伍人员不熟悉掌握企业生产工艺特点及危险特性等情况,要加强对外来队伍人员的安全教育,重点做好作业前的安全技术交底、国家标准和行业安全规程的执行等事故预防措施落实工作,确保外来队伍作业和企业生产的安全。
五、从严监督,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结合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各镇安监站要把企业外包用工安全管理作为安全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深入企业查管理制度、查台账记录、查生产现场,督促企业规范用工和项目发包,加大安全管理力度,落实各项事故防范措施。要加大安全综合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对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安全管理不严、措施落实不到位而造成事故的,尤其是对非法建设、违法发包、无资质承包承揽而造成事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各企业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制定完善外包用工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加大生产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力度,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杜绝“三违”现象,切实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溧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2年8月22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