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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溧阳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区)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进一步做好全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1]87号)和《关于印发<常州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考评办法>的通知》(常安监规[2012]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溧阳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通知要求传达到相关企业。
溧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2年10月29日
溧阳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1]84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1]8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常州市安监局负责我市大型、中型等工贸企业的安全标准化三级审核工作;市安监局受常州市安监局的委托负责我市小型、微型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的评审工作(规模标准见附件1)。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全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的评审工作。
本办法所称工贸企业,是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
第四条 市安监局负责全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安全生产协会为全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工作。
第六条 规模以上企业按照《关于印发<常州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考评办法>的通知》(常安监规[2012]1号)进行考评;规模以下工贸企业按照《溧阳市企业安全生产达标考核评分细则》进行考评,考评分数达到75分以上的企业视同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达标。
第七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的评审按照企业自评、申报、评审、审核、公告的程序进行。
(一)自评。企业按照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要求,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体系,对照标准自查整改;或聘请有关专业技术机构进行咨询服务,自主评分。
(二)申报。企业申请评审时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式三份):⑴企业的评审申请;⑵企业自评报告及自评考核表;⑶企业的评审申请、企业自评报告及自评考核表的电子文档。(见附件2与附件3)
(三)评审。市安监局相关职能科室对企业申请报告进行受理审查,审查通过的由市安全生产协会按照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所属行业)评审的时间先后次序,分行业类别随机选择专家组进行评审。评审工作通过查阅文件资料、座谈提问、试卷调查、现场检查和抽样检查等方法,对照相应的安全标准逐项打分并做出评审结论。需要企业整改的,应告知企业进行整改,企业完成整改后,编制评审报告(见附件4)报市安全生产协会。
(四)审核。专家组应在1个月内依据相关评定标准、评分办法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评审工作应在收到评审通知之日3个月内完成,并将评审报告报送市安监局。
专家组成员由市安监局各专业监管科室按照监管行业的评审要求确定,经市安全生产协会审核后,统一汇总建立本市工贸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库成员一般在大专院校、企业安管人员、各类安全中介技术人员中选拔。
(五)公告。市安监局职能科室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公告,并列入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达标企业统计,颁发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证书;审核不通过的,由职能科室书面通知企业。
第八条 企业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后,应持续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运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自我评定,并形成自评报告,自评报告应及时报送市安监局。发生一般性生产安全事故的,半年内须申请复评。
第九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前3个月,企业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申请延期。
第十条 企业进行新、改、扩建项目或者变更生产经营场所等重大事项的,应及时调整本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体系,并对调整后的体系进行自我评定,形成自评报告后,及时报送市安监局。
第十一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安监局撤销其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并发布公告:
1、发现其隐瞒真实情况,出具虚假资料、报告的。
2、抽查中发现有不符合三级企业评审标准要求的。
3、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两次一般生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4、复评不合格的。
5、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6、发现企业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及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十二条 评审不通过或者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达标的企业,由市安监局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满,经重新评审,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统计在已达标的三级标准化企业中。整改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附件2 :企业评审申请表
附件3:自评报告
附件4:评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