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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及个体经营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用于贸易结算并列入国家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衡器、食用售油器等)属于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江苏省贸易计量监督管理条例》,规范贸易计量行为,保证在用器具的计量准确可靠,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用户、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现决定对用于贸易结算计量器具依法实施强制检定。具体事项如下:
一、各有关单位及个体经营户必须遵守国家的计量法律法规,密切配合计量检定人员做好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工作,不得拒检。
二、各有关单位及个体经营户所使用的贸易结算计量器具必须依法经检定合格并加贴强制检定合格标志后方可使用。对拒不执行强制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单位及个人将依法进行查处。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江苏省计量检定收费规定》(苏价费[2005]175号、苏财综[2005]42号)规定,经检定的计量器具无论合格与否,被检定的单位或个人均应缴纳检定费。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收费按《江苏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执行。
四、本强制检定工作由溧阳市计量检定测试所承担。
二0一二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