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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严防“地沟油”流入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提醒告知的通知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产生日期:
2015-10-28
发布日期:
2015-10-29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各有关食品生产企业: 为确保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地沟油"犯罪,是指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的油脂而作为食用油销售的行为。《通知》对生产、销售“地沟油”的七种情况明确了定罪量刑标 ..
关于严防“地沟油”流入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提醒告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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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食品生产企业:
为确保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
地沟油"犯罪,是指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的油脂而作为食用油销售的行为。《通知》对生产、销售“地沟油”的七种情况明确了定罪量刑标准,涉及“地沟油”犯罪的,最高可判死刑。涉“地沟油”犯罪判缓刑的,须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期内生产、销售食品。《通知》的核心内容在于明确了用“地沟油”生产、销售“食用油”的性质,一旦查实是利用“地沟油”作为原料生产“食用油”的,即依照刑法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而予以销售的,即依照刑法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我市各食品生产企业在原料油采购、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对涉及采购、使用“地沟油”的犯罪行为,将由公安机关按照《通知》精神进行案件侦办。同时根据《通知》精神,对明知该“食用油”来源可疑而予以使用的、对向“地沟油”加工者供应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请各食品生产企业立即组织自查,严防“地沟油”流入食品生产加工环节。
特此提醒告知。
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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