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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各有关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管理条例》,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部分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性认证的公告》(2011年第55号)的联合公告,决定对部分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见附件)。自2013年1月1日起,凡列入本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消防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标注强制性认证标志,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为保障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特提醒各目录内产品生产企业,高度重视,及时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认证产品的认证委托,尽快获得认证证书并按照规定标注强制性认证标志。如有疑问,可与溧阳质监局质监科联系,联系人:孙新兴;联系电话:0519-87275705。
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