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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验配眼镜必须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通知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产生日期:
2015-10-28
发布日期:
2012-03-27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第44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公布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0年90号公告),眼镜产品(包括验配眼镜)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根据《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连锁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连锁店,应自取得营业执照或联营连销合同生效之日起半年内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换领(申领)生产许可证申请。 为保证产品质量安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国家严厉打击无证生产行为。《条例》第五条规定: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关于验配眼镜必须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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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第44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公布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0年90号公告),眼镜产品(包括验配眼镜)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根据《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连锁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连锁店,应自取得营业执照或联营连销合同生效之日起半年内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换领(申领)生产许可证申请。
为保证产品质量安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国家严厉打击无证生产行为。《条例》第五条规定: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请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眼镜产品(包括验配眼镜)生产单位,及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申领手续,保证合法生产,守法经营。
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可与溧阳质监局质监科联系,联系电话:0519-87275705。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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