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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及经营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食办[2011]37号)、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常州市保健食品违法添加化学药物成份和化妆品违法使用禁限用物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常食药监稽[2012]80号)、《关于开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专项检查的通知》(常食药监稽[2012]90号)及《关于印发2012年常州市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常食药监保[2012]65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12年8月至11月对全市保健食品、化妆品进行综合整治。 一、整治内容 (一)对假冒、盗用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生产经营行为检查。检查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是否规范、清晰,内容是否真实,重点查处经营假冒、盗用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等违法行为。 (二)对化妆品标签说明书检查。重点检查化妆品标签说明书是否符合规定。具体包括: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号等标注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存在套用冒用批准文号(备案号),是否标注适应症、宣传疗效和使用医疗术语等内容。 (三)保健食品化妆品索证索票与台账管理检查。重点检查生产经营企业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从正规生产企业、经销商购进产品,是否建立索证索票制度,是否建立购进验收台账,档案与台账内容是否完整并按照规定期限保存。 (四)保健食品违法添加化学药物成分和化妆品违法使用禁限用物质专项整治。重点对包装、标签、说明书中宣称具有功能主治、适应症或者明示预防疾病、治疗功能或药用疗效的保健食品、化妆品进行重点检查,包括声称减肥、辅助降血糖、缓解体力疲劳、改善睡眠等功能的易违法添加的重点保健食品及宣称美白、染发、祛斑、祛痘/抗粉刺4类易违法使用禁限用物质的重点化妆品。 (五)保健食品、化妆品广告专项整治。重点整治未经批准或备案发布的保健食品、化妆品广告;擅自篡改广告审批内容的违法保健食品、化妆品广告;以公众人物、专家、患者名义为产品功效作证明的违法保健食品、化妆品广告;宣传治疗功效的违法保健食品、化妆品广告;投诉举报集中、违法情节严重的保健食品、化妆品广告。 二、工作要求 各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经营行为,增强责任意识、诚信意识,确保三个到位: (一)加强自律,自查整改到位。各企业要严格对照专项检查内容,主动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积极开展自查整改工作,做到不张贴、摆放、散发或以其他方式发布虚假违法保健食品、化妆品广告;对销售的保健食品、化妆品逐批进行核实再验收,认真核查产品标签、说明书内容,与索取的注册证书核对是否一致,必要时通过查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库”网上公开的保健食品、化妆品注册信息,确认销售保健食品、化妆品的合法性,并建立完善相关记录。对自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产品,一律下架暂停销售。 (二)加强管理,索证索票制度执行到位。 各企业要严把购进保健食品、化妆品渠道关,建立健全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管理制度。通过核查供货企业资质、产品注册内容及索要进货票据等方法,杜绝从不正当渠道购进非法产品,确保群众消费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 (三)加强培训,规范经营到位。各企业要严格抓好员工上岗培训工作,熟悉保健食品、特殊化妆品注册及普通化妆品与特殊化妆品分类管理等相关要求。进一步强化企业规范经营行为,提升企业诚实守信意识和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三、处理措施 我局将按照通知要求对相关企业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并组织人员对辖区内各种媒体发布的保健食品、化妆品广告进行监测。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对生产中出现违法添加的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生产企业,一律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上报上级部门吊销相关许可证照,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对经营含违法添加物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的,一律停止相关产品的销售;对在检查中发现保健食品化妆品包装、标签、说明书中宣称具有功能主治、适应症或者明示预防疾病、治疗功能或药用疗效的,一律依法严肃查处;对涉及广播电视台、报纸等媒体以及户外广告牌、店堂展牌等发布广告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监测发现的违法广告,分别采取移送工商查处、公告警示消费、约谈违法广告企业等措施,对违法广告严重的品种进行针对性抽验;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特此通知。 二O一二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