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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共同打击涉药犯罪行为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各基层单位: 现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共同打击涉药犯罪行为联席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附件:《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共同打击涉药犯罪行为联席会议制度》
溧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溧阳市人民法院
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溧阳市公安局
二O一二年八月十七日
附件: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共同打击涉药犯罪行为联席会议制度
为打击药品(含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下同)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用药用械安全有效,根据《常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共同打击涉药犯罪行为联席会议纪要》(常食药监稽[2008]124号)的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1、联席会议由食品药品监管、公安、检察院、人民法院四部门组成,各单位确定主要负责人和具体联络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溧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稽查大队。 2、联席会议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分三种形式:一是年度联席会议,各部门交流打击涉药犯罪行为的执法情况,总结回顾本年度移送情况,部署安排第二年度重点;二是定期联席会议,每半年定期组织召开。各部门沟通情况,统一认识,加强联系,协调解决疑难问题;三是个案联席会议,根据查处涉药犯罪行为工作的需要不定期召开,研究执法中遇到的新情况,就具体问题的解决进行协商、合作。 3、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办理药品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构成犯罪的涉药案件,同时向同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公安机关应当在案件移送的回执上签字,对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并制作《审查移送案件告知书》,书面告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决定,并向同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4、对案情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药监部门可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咨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研究,在七日内回复意见。 5、对某些性质恶劣、社会影响较大、可能存在用药用械安全危害,可能构成犯罪的行政案件,继续调查存在困难,需公安机关参与、配合的,药监部门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可以派员介入,协同药监部门调查取证。在联合办案过程中,如发现案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药监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审查办理。 6、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