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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根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卫生部在参考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和国内外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以下简称“营养标签标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营养标签是指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成分信息和特性的说明,包括营养成分表、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
一、适用对象和范围
我市肉制品、大米和糕点等产品都需要标注营养标签。
豁免强制标识营养标签的食品如下:
1.食品的营养素含量波动大的,如生鲜食品、现制现售食品;
2.包装小,不能满足营养标签内容的,如包装总表面积≤100cm2或最大表面面积≤20cm2的预包装食品;
3.食用量小、对机体营养素的摄入贡献较小的,如饮料酒类、包装饮用水、每日食用量≤10g或10mL的。
未添加其它配料的干制品类,如干蘑菇、木耳、干水果、干蔬菜等,以及生鲜蛋类等,也属于本标准中生鲜食品的范围。
每日食用量≤10g或10mL的产品具体包括:
1.调味品:味精、醋等;
2.甜味料:食糖、淀粉糖、花粉、餐桌甜味料、调味糖浆等;
3.香辛料:花椒、大料、辣椒、五香粉等;
4.可食用比例较小的食品:茶叶、胶基糖果、咖啡豆等;
5.其他:酵母,食用淀粉等。
二、营养成分表
企业依据标准强制标示的内容包括能量、核心营养素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本标准规定的核心营养素包括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四种。当标示其他成分时,应采取适当形式使能量和核心营养素的标示更加醒目。
三、营养标签的格式
可参照大米产品的营养标签格式,见附录一,各企业依据实际情况修改填写。
四、数据来源与计算
1.直接检测:通过检测产品,获取检测报告后,直接得到营养成分含量数值。 2.间接计算:
A. 利用原料的营养成分含量数据,根据原料配方计算获得;
B. 利用可信赖的食物成分数据库数据,根据原料配方计算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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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养标签标准是国家强制性标准,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要求我市各食品生产企业在印2013年使用的包装、标签必须严格执行营养标签标准的要求。在实施日期后生产的食品,应当严格按照标准规定执行。在实施日期前生产的食品,可在食品保质期内继续销售。在实施日期后,一旦发现企业有违反强制性标准GB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进行生产的行为,监管人员将依据《食品安全法》、《标准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特此提醒告知。
常州市溧阳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2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