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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监管各单位污染物排放行为,控制环境污染,根据《江苏省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省政府第74号令)、《关于实施江苏省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苏环办[2011]366号)和《关于实施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复函》(苏环函[2012]277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对全市排污单位进行2013年度排污许可证申领换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污许可证申领的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直接或者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到环保部门进行申领换发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已持有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单位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重新申领。
二、重点控制的污染物种类
重点控制的污染物种类有: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工业粉尘及其他特征污染物。
三、申领换发排污许可证需提供的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原许可证复印件
4、排放污染物申请表(按表格内容填报,加盖公章)
5、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最近六个月的监测报告
6、现有建设项目环评批复文件
7、现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文件
8、近两年排污费缴纳证明
9、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证明(有自动监控系统的提供)
10、镇污水处理厂接管协议或城市排水管网公司接管协议
11、符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四、排污许可证申领程序
1、接到通知后按照要求把上述材料准备齐全
2、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受理
3、科站联合审核,符合要求的核发新证;不符合要求的通知进行整改,达到要求后核发新证
五、排污许可证申领换发时间、地点
1、所有排污单位须在2013年1月31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换发工作
2、排污许可证资料申领及换发办理地点: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电话:87209926
请各有关单位和各镇区环保办认真组织、督促办理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对逾期不办理的排污单位,我局将以无证排污依法查处。
溧阳市环境保护局
2012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