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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市旅游局关于印发《市旅游局“三重一大”议事规则》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44398/2012-00003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旅〔2012〕8号
发布机构:
市旅游局
产生日期:
2012-02-16
发布日期:
2012-02-16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市旅游局关于印发《市旅游局“三重一大”议事规则》的通知
市旅游局关于印发《市旅游局“三重一大”议事规则》的通知
溧旅〔20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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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党组成员:
为进一步贯彻民主集中制,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和上级实施“三重一大”制度的精神与要求,现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经研究,特制定如下议事规则。
附:《市旅游局“三重一大议事规则”》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附:
市旅游局“三重一大”议事规则
一、基本原则
(一)积极改革和完善领导方式,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努力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二)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和上级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执行。
(三)旅游局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权力被滥用。
二、事项范围
须经旅游局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重大决策
1、全市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措施及重大制度的制定等重要问题;
2、机构改革、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廉政建设、安全稳定、表彰奖惩等重要问题;
3、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1、机关干部的推荐、提名、录用和任免,重要岗位的人事调整,以及后备干部人选的确定;
2、局以上先进单位和个人的确定;
3、干部的考核、奖励、分配和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
(三)重大项目安排
1、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建设项目投资;
2、固定资产购置和处;
3、大宗办公设备采购资金安排;
4、房屋修缮(装潢);
5、应当由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年度财政预算方案及决算情况;
2、经费支出1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
3、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项目。
三、主要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决策“三重一大”事项,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
局党组集体决策过程应包括以下主要阶段:
(一)酝酿决策
1、涉及重大决策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经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酝酿,提出初步设想并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听证和公示制度,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度。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交局党组会集体讨论。
2、涉及重要干部任免,应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通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征求意见等必要程序,提交局党组会集体讨论做出任免决定。选拔任用重要干部,须事先征求局纪检组意见,并保证局纪检组有必要的时间履行相应程序。
局后备干部、局以上先进单位和个人的确定,干部考核、奖励和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均须经必要程序后提交局党组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3、涉及重大项目安排,必须由承办科室或有关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或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和报告,经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在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的基础上,提交局党组会讨论决定。涉及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由使用部门、单位拟定支出计划或报告,经局财务部门审查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在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的基础上,提交局党组会讨论决定。
4、“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局分管领导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做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5、提请局党组会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按规定程序提出,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议题的有关材料要在局党组会召开前送达参加人员,并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二)集体决策
1、在局党组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局党组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局党组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局党组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对讨论中如出现意见分歧较大的情况,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定。
2、局党组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应形成会议记录。
(三)执行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经局党组会决策后,由局领导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局党组会明确一名领导牵头。
2、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局党组会重新做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做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局党组会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党组会重新做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四、监督检查
为确保“三重一大”事项真正落到实处,提高监督的有效性,应整合各方的力量,从工作程序和实际效果等方面切实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领导要带头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有关规定,根据分工和职责督促分管部门严格执行,及时向局党组会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本实施办法的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二)局纪检应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监督情况应及时向局党组报告。
(三)局纪检组应对局党组会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执行情况建立监督制度,负责跟踪督察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向党组报告。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四)局纪检应对党组成员和领导干部执行“三重一大”制度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将其作为党组成员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五、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的,应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内容、范围、程序报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的;
(二)擅自泄露局党组会集体研究决定的应保密事项的;
(三)因上报不实情况或漏报、瞒报,影响局党组会做出正确决策的;
(四)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五)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属于个人责任的,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责令主要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规定,上报上级给予主要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属于领导集体责任的,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要召开专题会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限期纠正;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领导集体要向上级做出书面检讨;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领导集体请求上级做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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