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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党(总)支部、村民委员会:
为了有效规范农村财务管理,强化农村财务监督,完善村级集体建设项目规范化,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确保村级集体经济依法、规范、有效、持续运行,在《关于加强村级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意见》(竹委发[2007]9号)、《》(竹政发[2010]12号)、《关于实行村级集体建设项目立项报批和竣工审计制度的意见》(竹政发[2009]6号)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农村的实际管理及运行情况,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对加强村级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 完善财务审批制度。
一是村从农业服务中心(农经)提取代管资金时的审批。提取5万元以下的,由农业服务中心负责审核,分管领导审批;提取5万元以上的,由农业服务中心负责证明会签,分管领导审核,镇长审批。
二是对村已发生的经济业务的审批。票据必须是有效的原始凭证,且每张凭证必须要有经手人、证明人、批准人签字,实行村书记一支笔审批,村主任、村会计会签制度,并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方可入账。
三是招待费用原则上应开具税务局监制的正式发票。将招待费单张发票满500元以上的审批标准提高到1000元以上(含1000元),报镇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列支,费用发票每次结账时报批一次,不得在年终一次性报批或者集中报批。
四是因争取项目或者资金需增加招待费用时,采用预先申报制。即列支前先申报,并填明争取(或者帮扶)项目名称、争取(或者帮扶)金额等事由,经农业服务中心审核,农村办审批后方可列支;增加招待费用最高不得超过争取项目总额或者资金总额的20%。
二、 完善村级集体建设项目审批、招投标制度。
一是继续实行村级集体建设项目立项报批和竣工审计制度。凡涉及村级集体建设项目都要严格按照《关于实行村级集体建设项目立项报批和竣工审计制度的意见》(竹政发[2009]6号)履行,即立项申报、审核批准、项目公示、监督管理、项目验收、决算审核、竣工审计、资金拨付,真正做到村级集体建设项目事前有报批,事中有监督,事后有审计。对先实施后报批或没有履行报批手续就组织实施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入账。
二是对村级重点建设项目必须严格实施公开招投标制度。对村级集体建设项目(包括村级自有资金建设项目、社会捐赠或赞助或上级部门扶持的建设项目),在立项报批的基础上,必须说明资金来源或筹资情况。建设项目资金达到2万元以上(含2万元),需经镇招标办组织公开招标(市组织公开招标的项目除外),并按镇招标办的招标管理办法进行操作。中标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中标项目的工程要求组织建设。未经批准,村委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工程内容。附加或追加工程资金若达到1万元,必须经镇招标办审核同意方可实施。若违反审批程序,一律拒付资金,并由镇纪委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是对村级集体建设项目,凡本年度内竣工的工程,必须在本年度内全额入账,不准跨年度入账。对村集体不能完全支付结束的工程款,先按账务处理要求作往来处理,事后结算。
三、 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
目前,专项资金有“一事一议”资金和其它补偿资金等。针对专项资金要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并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进行监督,费用、开支情况要及时向群众公布。
本意见自2012年1月1日执行,以前的村级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意见与本意见有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
竹箦镇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