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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推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工作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014143790/2012-00020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别政发[2012]2号 发布机构:溧阳市别桥镇人民政府
产生日期:2012-02-10 发布日期:2012-02-1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推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推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工作的实施意见
别政发[20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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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政发[2012]2号
 
 
各村、各单位: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预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一岗双责”,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意见》(苏政办发[2007]70号)和《常州市政府关于在全市推行“一岗双责”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07]131号)及《溧阳市政府关于在全市推行“一岗双责”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溧政发[2007]20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现就在全镇各级领导干部中推行“一岗双责”,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制定工作意见。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
1、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镇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镇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镇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是本镇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的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组织协调和综合监督领导责任。
3、镇政府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支持配合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4、各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业、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行业、本单位(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强化责任,落实任务。
1、镇政府各分管负责人及所分管部门的负责人都要将安全生产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适时组织开展并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协调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同时对发生事故的,要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并将检查结果及时督促有关单位上报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部门负责人要组织领导本部门、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督促制定整治措施并加以落实。本部门、本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按规定启动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三、严格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镇政府的有关负责人及部门负责人忽视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职责,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漏报、拖延不报或者不及时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扩大的;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四个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原则,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溧阳市别桥镇人民政府
二 0一二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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