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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稳定我镇低生育水平,依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家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现就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理顺体制,健全网络,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顺利开展创造条件
流动人口具体指外省市(县)流动人口和本市跨镇区流动人口两类人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作为全社会的系统工程,必须动员和依靠全社会力量,建立“政府领导、部门指导,各方配合、群众参与”的综合治理机制,做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党政负责、部门配合、条块结合、齐抓共管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新格局。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要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即实行现居住地和户籍地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在具体管理和服务中坚持“谁的地盘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谁管辖谁负责”的工作原则。
(一)对有正式工作单位的流动人口,其计划生育工作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对外省市(县)流进的无固定工作单位的流动人口,由居住地所在村(居)负责;
(三)对本镇内的人户分离人员,户籍所在地应及时为其办理交接管理手续。在交接之前,应由户籍所在地管理;交接后由居住地管理。
进一步健全管理网络。在流动人口集中的城乡结合部、社区,可以采用与公安部门相结合的综合治理工作模式,聘请公安协管员担任流动人口协管员,并为其每月增加一定的补贴。同时针对社区、城乡结合部、市场的不同情况实施分类管理、分类指导。无论是流动人口的居住地还是经营地,都要设立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一)在流动人口集中的社区,在确保每个社区都有一名社区专干的基础上,要求配备流动人口协管员,以满足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需要。
(二)在城乡结合部,要完善镇—村—组—房东四级管理网络,全面推广“旅栈式”管理服务模式。即以村为单位,对所有出租房屋进行统一编号,建立对出租房的“一户一档”原始基础台账和流动人员实时变动的信息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定期上门检查制度,每月对出租房进行全面检查,重点出租房每半月一次,发现租房人员变动的应及时在《流动人口登记表》反映,做到人来有登记,人走有注销,努力提高“人户一致”率。
(三)建立市场管理网络。市场主办单位明确一名流动人口管理员,建立完善计划生育工作台账。并通过开展规范化市场创建活动,进一步明确市场主办单位、镇、社区的责任,层层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实现市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经常化。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巩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齐抓共管格局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管理工作,应当在镇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计生办、派出所、工商、劳保、建设、民政、卫生、教育、交通等部门及基层组织、单位和房屋出租户相互配合、综合治理。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工作实际,明确职责如下:
计生办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下列事项:
1、负责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婚育证明的发放和查验工作,掌握和了解流动人口的婚、孕、育情况,做到底子清、情况明。
2、负责对流动人口(包括流出人员)开展计划生育的政策、法律咨询和宣传教育工作。
3、为流动人口提供避孕药具、生殖保健和节育技术服务。
4、为各村、各部门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提供业务指导,协助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做好考核评估工作。
5、按照《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和《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对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不力的单位和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流动人口进行处理。
(二)派出所
1、在办理暂住证时,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未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应告知其回户籍地或现居住地计生办及时办理,做好台账记录,并将情况通报其现居住地计生部门。发现流动人员违法怀孕和违法生育的,要及时通知现居住地计生部门。
2、督促并协助计生干部抓好辖区内的流入已婚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工作,明确职责,强化考核,特别要督促好流动人口协管员,做好每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汇总通报工作,确保其较好完成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任务。
3、强化房屋出租户的管理工作,要求房屋出租户在出租房屋时登记承租人身份证,对外省市(县)流动人口,要一并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房屋出租户不履行职责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对其进行相关处罚。
4、加强企业流动人口用工情况的督查工作,要求企业在招工时登记流动人口身份证,对外省市(县)流动人口,要一并查验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企业不履行职责的行为,按照《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对其进行相关处罚。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在为流动人口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时,对外省市(县)流入已婚育龄妇女,要查验其婚育证明,对未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应告知其回户籍地或到现居住地计生办及时办理。对本市跨镇区流动人口,纳入流动人口管理。对以上两类人员都要登记造册,变更信息每月通报其所在镇计生部门。
2、协助计生部门做好对已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流入育龄妇女违法生育的处理工作。
3、指导市场开办单位在集贸市场成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督促建好计划生育工作台账。
3、指导私营个体经济协会协助计生部门做好个体从业人员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四)建设部门
1、因城市建设需要居民拆迁的,应责成拆迁单位提前两个月通知拆迁地的居委会和计生部门,属拆迁安置的要及时告知安置地点。
2、督促建设单位在与外地施工队签定工程承(发)包合同时,必须查验该企业与其户籍地政府签定的《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书》,对不能提供的不予发包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对进驻的外地施工企业中的已婚育龄妇女情况要登记造册,移交给所在镇计生部门管理和服务。
3、在对施工队、施工现场进行各项工作检查时,应当检查其《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书》的履行情况。对出现违法生育的,要按《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书》作出相关处罚,并及时通报所在镇计生部门。
4、在审批建筑企业外出施工前,必须查验该企业与所在镇人民政府签定的《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书》,责任书查验率要达100%。
5、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出售商品房时,对外省市(县)流动人口购房的,要查验其婚育证明,对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应要求其回户籍所在地办理。对本市跨镇区流动人员购房的,纳入流动人口管理。以上两类人员都要登记造册,变更信息要及时通报所在镇计生部门。新开发小区未办理移交或未建立基层行政管理组织的,住户的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由开发企业业主承担,在其负责期间,出现违法生育,要协助计生部门对其进行处理。
(五)劳动保障部门
1、在办理外来劳动力就业、务工手续时,负责查验流入已婚育龄妇女的婚育证明,对无婚育证明或婚育证明未经计生部门查验的流入已婚育龄妇女,要求其回户籍地补办婚育证明及查验手续,并及时通报现居住地计生部门。
2、在办理外出人员就业证时,要查验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无婚育证明的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3、在为各类企业办理招工劳动合同签证时,要查验外来用工的相关婚育证明,对无婚育证明的不予办理有关手续,并及时通报现居住地计生部门。
(六)教育部门
在办理流动人口子女入园、入学手续时,对外省市(县)流动人口,要查验其父母相关婚育证明,对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应要求其回户籍所在地办理,登记造册,并及时通知所在镇计生部门;发现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要及时通知所在镇计生部门,并积极配合处理。
(七)卫生部门
1、在为流动人口办理卫生许可证时,对外省市(县)流入已婚育龄妇女,要查验其婚育证明,对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应要求其回户籍所在地办理。对本镇跨镇区流动人口,纳入流动人口管理。以上两类人员都要登记造册,并及时通报所在镇计生部门。
2、督促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在接诊流动人口中的孕、产妇时,应查验其相关生育证明,对不能提交生育证明的,应在24小时内通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八)镇人民政府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
2、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进行跟踪管理和服务,摸清底数,完善台账,确保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享受“市民”待遇。
3、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考核评估体系,明确职责,分解任务,促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4、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流动人口集中的社区(村)、各类企事业单位、市场的流动人口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指导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解决突出问题。
5、负责对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不力的单位和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流动人口进行处理。
(九)各类企事业单位
根据“谁用工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落实企业法人代表计划生育责任制,承担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在招收外来工时要严格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同时把本镇跨镇区流动人口纳入企业流动人口管理,设立本单位流动人口花名册,建立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台账,组织本单位流进已婚育龄妇女参加一年二次的孕检,同时每半年将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有关数据和情况报所在镇计生办。发现违法怀孕、违法生育的,及时通报所在镇计生办。
(十)城乡结合部村
1、按照分组包干的原则,确定责任区、责任人,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任务分解到每个村干部,确保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
2、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流动协管员,流动人口协管员每月对每户出租户至少检查一次,通过查验婚育证明等相关证件,准确掌握出租屋的户数、居住人数及居住人员的婚、孕、育等情况,并登记造册,有信息变更及时通报村妇女主任,发现违法怀孕、违法生育的,及时报告村委并协助处理。
3、村妇女主任要对所有流进已婚育龄妇女进行管理和服务,包括建立规范的流动人口台账,为其发放避孕药具和计划生育宣传资料,定期组织应参加孕检的已婚育龄妇女进行孕情检查,督促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等日常工作。同时,要按时上报各种流动人口报表。
4、充分发挥社区(村)的自治组织作用,通过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表决的方式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规民约,与房屋出租户和村内企业签订《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明确职责和处罚方法,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及时处理。
三、强化服务,完善制度,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长效机制
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营造“大服务”格局,确保流动人口享受“市民”待遇。人口计生部门要依法规范信息登记、发证验证、技术服务等工作,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水平。劳保部门要主动为流动人口提高就业信息、技能培训、社会保险等服务,依法处理涉及外来人口的劳动争议,保护外来人口的合法权益。司法部门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和纠纷调解工作,主动为流动人口提供法律援助。建设部门要加强建筑施工队伍管理,切实维护建筑业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公安、工商、卫生、宣传、共青团、妇联、工会等有关部门,也要结合自身职能,切实为流动人口提供服务。在为流动人口提供优质服务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完善制度,探索建立流动人口计生工作长效管理机制。
(一)专项调查制度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应当定期组织人口计生、公安、工商、劳保、建设等部门,对流动人口集中的重点地区、重点路段、重点行业开展专项调查活动,通过专项调查,对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婚、孕、育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与核实,查找管理死角,解决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突出问题,力求将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联合执法制度
对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履行职责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行为,各部门应根据部门权限,严格依法处理,在处理中要确保法律依据充分、违法事实清楚、执法主体合格、处罚轻重适度。如发现本部门没有处罚权时,可通过书面或其它形式及时通知、移交到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对涉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相关部门应当在其职权范围内给予积极的协助。
(三)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由人口计生、公安、工商、劳保、建设、民政、卫生、教育、交通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协调会,通报交流情况。各部门应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和权限,蒋日常管理中发现的流动人口中没有婚育证明的已婚育龄妇女进行登记,在联席会议上互相交流,核对信息,研究解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四)信息管理制度
依托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建立本镇跨镇区流动人口计生信息平台,通过制定详细的流出地和流入地信息核查、提交及反馈制度,确保本镇跨镇区流动人员得到规范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避孕节育、出生人口统计、社会抚养费征收、生殖健康服务等方面,实行统筹管理与服务。建立统一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档案和育龄妇女婚、孕、育、节、流向等情况的管理台账,及时掌握外省市(县)和本市跨镇区流动人口的婚育状况。同时,还要充分利用相关部门信息资源,不断完善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和服务信息系统,做到资源、信息共享,提高流动人口计生工作的科技化水平。
四、加强领导,严格考核,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一)提高思想认识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提高对综合治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放在更突出的位置,下更大决心,花更多的精力,采取更有力的措施,切实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抓紧抓实抓好。要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列入重要督查事项,相关领导要亲自抓决策、抓协调、抓督查,切实解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纳入社区管理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容,做到年度工作有目标、有计划、有措施,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并要提供人、财、物的充足保障。同时,要争取赢得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号召更多的部门、单位和团体组织参与到流动人口计划管理服务中来,确保各项工作目标的顺利完成。
(二)多渠道解决基层流动人口工作经费紧张的困难
镇按照负担的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财政投入和各级下拨的专项经费,计生部门要合理分配、科学使用,专项用于社区和村流动人口协管员待遇落实、B超仪的配备、免费健康检查、宣传教育和其他日常工作。流动人口集中的村(居)和单位也要投入一部分资金,缓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量日益增加而导致经费不足的矛盾。
(三)严格工作考核
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逐步建立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单项考核评估体系。
1、对外省市(县)流入人口,一律列入现居住所在地政府考核。
2、对本镇范围内的流动人口中有户口迁入证、房产证、工商营业执照三种证照中任一种的对象,户籍地计生办与流进地计生办已办理育龄妇女信息卡交接手续的,列入流进地考核;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列入户籍地考核。其中对于有房产证、工商营业执照两种证照中任一种的对象,流进地计生办应在得到相关部门信息后一个月内向户籍地计生办通报信息,应通报而不通报的,列入流进地考核。
3、对无以上三种证照之一但在流进地租赁房屋居住的对象,流进地计生办要在其流进一个月内向户籍地计生办通报信息(流出后也要在一个月内通报信息),已通报信息的列入户籍地考核,应通报而不通报的,列入流进地考核。
镇政府对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单位坚持实行“一票否决”,并建立重大责任追究制。
戴埠镇人民政府
二O一二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