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端应用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智能问答
登录个人中心
为积极贯彻12年省农民培训的宗旨,按照溧阳农民培训的要求,结合南渡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与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省、常州市、溧阳市农林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我镇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突出“一村一品”,动员和利用各种科技教育培训资源,积极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农民培训,不断提高我市广大农民的技术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促进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的推广运用,为我镇农业持续增效、农民持续增收、农产品竞争力不断增强提供技术支持。(二)目标任务实用技术培训2000人次,农民创业培训20人,职业农民培训3580人;其中持证农民培训1300人,农业信息技能培训100人,使全镇农业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明显提高,培训一批素质高、技术精、懂经营、会管理的新型农民。二、培训方式和实施步骤(一)、培训方式镇按照市农林局对各镇的考核内容,根据市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具体实施方法和步骤内容,本镇根据各村农业主导产业和产业结构调整方向,自主选择需要培训的专业,制定培训内容菜单,采用专家和农技人员进村,开办讲座,发放生产技术操作规程、明白纸、联系卡等,实行面对面、手把手培训、零距离指导。每村举办三次培训,给受训农民发放一套技术资料,每场培训不少于3小时,并及时记录保存每个培训活动的现场图片资料。(二)实施步骤第一阶段——准备阶段。2012年元月到2012年3月。在市农民培训工程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制定培训实施方案;召开相关部门及单位工作会议,落实培训任务;拟定新的培训菜单;根据我市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农民培训讲师团成员,成员人数确定为8人左右;编印技术资料、明白纸、联系卡等。第二阶段——实施阶段。从2012年元月到2012年10月底。围绕农民科技水平提高,工作措施到村,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培训,推广主导品种、主推技术和主推农资,进行培训监督检查,综合管理,组织现场交流等。第三阶段——总结阶段。从2012年11月。按照相关培训管理办法进行总结,自上而下逐级报告,开展绩效评价,进行项目验收和检查,形成验收总结报告。三、组织实施与工作机制(一)组织实施我镇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坚持“政府推动、部门实施、整村推进、加强监管”的原则组织实施。1、分解培训任务。根据各类培训的具体要求按照各村产业特色、本村劳力情况,分解各村培训人数,并制定培训方案和内容。2、落实培训部门。按照市农林局的具体要求,南渡镇农业服务中心做好具体培训业务工作。3、签订培训合同。对照市农民培训工作的要求,做好本镇各村与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签订各项培训协议。4、农民培训讲师团成员。根据培训要求和我镇的实际情况,对农民培训讲师团成员作适当调整,专业主要为粮油、水产、蔬菜、茶果、农民经纪人、合作社负责人等,人数8人。5、开出培训新菜单,确定培训内容。根据“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围绕“一村一品”和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确定培训内容。主要有:粮油林茶果栽培新技术新农艺、设施农业新技术新农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水产生态养殖技术、新型农业机械使用技术、农产品加工与营销技术、农产品质量安全与标准化生产技术、动植物病虫草害综防技术等,供各村农民选择,由各村最终确定培训内容。突出无公害特种水产养殖、无公害有机白茶栽培与加工、无公害特色蔬菜水果种植等技术的培训。(二)工作机制镇农民培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镇各类农业培训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检查监督、宣传发动等工作;镇农业服务中心在市农林局和镇农民培训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各类农业培训的具体实施,包括制定方案、开展技术培训、培训的全程管理等。(三)培训资金管理各场次的培训中,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培训教材、资料费等,占补助资金总额的30%;(2)讲课费、指导费、交通费、误餐费、绩效考评费、后续跟踪服务费等,占资金总额的60%;(3)宣传、监督检查费等,占资金总额的10%。在各场次培训预算以外,不提取任何管理费用、工作费用。四、保障措施(一)加强领导镇政府把农民培训工作纳入村委的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全镇各部门统筹协调,主要有镇农业服务中心在各村开展农民培训工作。(二)强化监督镇农民培训领导小组按照各类培训的具体实施计划和要求,定期不定期对全镇各村农民培训到会人数和培训效果进行全方位监督,对具体农民培训经办负责人进行立体打分,并开展绩效考核。(三)注重宣传镇农民培训工程领导小组利用政策宣传、市场引导、利益驱动等手段,向农业推广、教学、科研单位、农业企业、种养基地、专业合作社等部门、单位以及农民广泛宣传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工作,增强他们学科技、用科技和传播科技的自觉性;抓住生产过程中的关键环节,通过江苏省农民培训网、溧阳农林信息网、溧阳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农民培训工作的政策措施、先进经验、优秀典型和实施效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