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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市经济开发区)供电所:
为确保我市电网安全可靠运行,有效防范各类电气火灾和触电事故的发生,全面贯彻落实《溧阳市农村安全用电强基固本工作方案》,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农村家用剩余电流保护器(以下简称“漏电保护器”)专项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漏电保护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溧阳市经信局和溧阳市供电公司相关人员组成,名单如下:
组 长:蔡红兵、陆立民
副组长:史超骏、沈建朝
成 员:芮全龙、钱丽中、张炜、匡荆峰、田海涛、蒋旭东、陈中华、夏国玺、包序、许彬、梁伟涛、戴德彪、朱茂新、邹国民、潘浩、吕忠云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溧阳市供电公司,漏电保护器专项整治
工作,在溧阳市经信局的统一领导下,由溧阳市供电公司具体负责落实。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一年的专项活动,实现漏电保护器安装率、投运率和动作准确率均为100%,有效杜绝因客户端故障而引起变压器总保护频繁跳闸情况的发生,确保农村居民的可靠供电。
三、整治重点
漏电保护器又简称“家保”,是一种新型的电气安全装置,低压配电系统中装设漏电保护器是防止电击事故的有效措施之一,也是防止漏电引起电器火灾、电气设备损坏和变压器总保护跳闸事故的技术措施。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家用电器的不断增加,客户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越来越高。在用电过程中,由于电器设备本身的缺陷、使用不当或室内线路老化,特别是广大用电客户用电安全意识薄弱,当发生客户内部漏电故障时,将漏电保护器私自退出运行,引起变压器总保护频繁跳闸,扩大事故范围,严重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用电,严重者可导致人身触电和火灾事故的发生,给人民生活和财产带来了不应有的损失。漏电保护器的出现,对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及时切断电源,保护设备和人身安全,提供了可靠而有效的技术手段。
四、工作流程
供电公司应建立定期巡视制度,发现客户私自将漏电保护器退出运行、拆除、损坏等不规范行为,供电公司应按照规定向客户发放《家用剩余电流保护器整改通知单》,并严格按照以下业务流程进行处理。
处理规则:
1、拒绝安装漏电保护器或未采取措施、使漏电保护器无法正常运行的,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客户自行负责,后果严重的将依法处理。
2、客户私自将漏电保护器退出运行,经提醒后拒不整改者,供电部门有权终止供电。
3、由于客户室内故障而导致变压器总保护跳闸,供电部门可暂时终止对该客户供电,待客户室内故障排除后恢复供电。
五、管理规定
(一)漏电保护器的主要用途
1、防止由于电气设备和电气线路漏电引起的触电事故;
2、防止用电过程中的单相触电事故;
3、防止因漏电引起的电器火灾事故;
4、防止因客户端故障而引起变压器总保护跳闸事故。
(二)安装漏电保护器的强制性
由于漏电保护器对防止事故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S50054-95)、《农村安全用电规程》(DL493-2001)等国家强制性规程具有强制要求用电客户必须在各类设备、场所等中的低压配电系统中必须要装漏电保护器,据此广大用电客户在用电过程中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并做好运行维护工作,以确保设备和人身安全。
(三)漏电保护器的技术要求及选用
1、技术要求:触及保护的灵敏度要正确合理,一般启动电流应该在15-30毫安范围内;触电保护的动作时间一般情况下应不大于0.1秒;保护器应装有必要的监视设备,以防运行状态改变时失去保护作用。
2、选用要求:低压配电系统中使用的漏电保护器属于强制性认证产品,用电客户应选用有3C标志的漏电保护器。
(四)漏电保护器的运行管理
1、漏电保护器的产权属客户所有。
2、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GB13955-92)、《农村安全用电规程》(DL493-2001)、《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农村安装运行规程》(DL/T736-2000)等规定,漏电保护器的运行和管理由产权所有者负责。
3、末级家用漏电保护器(或单机)每月至少试跳一次。
4、客户如发现漏电保护器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好或更换保护器后再送电。
5、漏电保护器未装或已损坏的,要及时补装。
6、安装漏电保护器须请有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士进行工作,对安全用电有任何疑问时,请立即向专业人士咨询。
二 零 一 二 年 三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