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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在全市开展社会组织2011年度年检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43483/2012-00018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民发〔2012〕21号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产生日期:
2012-03-02
发布日期:
2012-03-07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依法对全市社会组织实施年检工作
关于在全市开展社会组织2011年度年检工作的通知
溧民发〔201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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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各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
为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市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1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3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全市社会组织进行2011年度工作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凡在2011年6月30日前经我局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规定进行年度检查。
二、年检重点
(一)社会团体年检重点
1.是否有规范的章程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2.评比、表彰、收费行为是否规范;
3.是否按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是否有独立的银行帐户并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独立核算;
5.是否有专职工作人员和专用办公场所;
6.是否按章程规定的时限换届;
7.分支(代表)机构是否按照规定登记注册;
8.是否有未经批准的党政领导干部兼职或兼任了两个以上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9.党建工作是否落实,具备党组织组建条件的是否及时建立了党组织,已经建立的党组织是否有效发挥作用等;
10.拟承担政府购买社会团体服务项目、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具备条件和项目准备情况。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重点
1.是否有独立的银行帐户和专职的财会人员并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独立核算;
2.是否有抽逃开办资金和偷税漏税等违法违纪现象;
3.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合理及劳动用工落实情况;
4.是否有一套机构两块牌子的问题;
5.是否按章程开展活动、内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
6.党建工作是否落实,具备党组织组建条件的是否及时建立了党组织,已经建立的党组织是否有效发挥作用;
7.是否及时办理变更和有关备案手续;
8.诚信自律活动开展情况;
9.拟承担政府购买民办非企业单位服务项目、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具备条件和项目准备情况等。
(三)治理整顿重点
1.对长期不开展工作的瘫痪和半瘫痪社会组织,应进行注销登记;
2.对一年不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给予警告;
3.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将依法给予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三、年检步骤
1.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到年检通知后,请于2012年3月15日前到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福利生产科(民政局二楼,电话:87278703)领取《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
2.各单位如实填写好《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三份)后,将年检报告书、登记证副本以及相关附件材料,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初审;
3.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后,各单位将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签署意见的《年度检查报告书》、登记证副本及本次年检需要提供的附件等材料,报送至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福利生产科;
4.登记管理机关接到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所报送的材料后,应认真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完整、内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说明情况。对符合要求的在登记证书副本及《年度检查报告书》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5.民办教育机构应同时提交通过当年年检的办学许可证复印件,民办卫生服务机构同时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四、年检要求
1.各单位要提高对年检工作的认识,及时做好年检申报工作;
2.按通知要求的申报程序按时上报年检材料;
对无故不按时接受年检的单位,我局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视情给予警告、责令整改、撤销登记等行政处罚。
3.年检工作于2012年6月底前结束。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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