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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溧阳市民政局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43483/2012-00033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民发〔2012〕47号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产生日期:
2012-04-23
发布日期:
2012-05-07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建立健全市民政局行政执法证件规章制度
关于印发《溧阳市民政局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溧民发〔201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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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
《溧阳市民政局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局领导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溧阳市民政局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局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根据《江苏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溧阳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证件,是指由江苏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溧阳市人民政府核发的,在民政事务管理过程中,表明行政执法人员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资格证明。
第三条 局政策法规科负责办理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注册手续,建立、健全申领人员档案。
第四条 申领或换发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二)具有相应的文化水平和行政执法基础知识;
(三)熟悉执法范围内的业务知识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四)清正廉洁,秉公办事,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五)在职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
第五条 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在申领证件之前,应当进行行政执法基础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领取行政执法证件。培训、考核工作由市政府法制部门协助本局组织实施。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执行公务时,应当着装整齐、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行政执法证件限于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使用,不得越权或在非公务活动中使用。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要妥善保管证件,如有遗失,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局政策法规科,说明证件遗失原因、过程,并承担登报声明作废的费用。局政策法规科应当在收到遗失报告7个工作日内经审核登报声明作废,并向发证机关报告,申请补发。持证人调离本局或不再直接承担行政执法任务时,由局政策法规科负责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
第八条 局政策法规科应当健全行政执法证件的发放登记工作,动态记录核发、补发、增发、收缴和换发情况。
第九条 行政执法证件,每年须经发证机关注册,加盖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件注册章。未经注册或未能通过注册的行政执法证件无效。
第十条 局政策法规科的工作人员有权对本局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本局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暂扣直至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
(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三)越权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给被管理人造成损失的;
(五)将行政执法证件交给其他人使用的;
(六)仪容不整,酒后执法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持未经注册或未能通过注册的证件进行行政执法活动的。
暂扣和吊销行政执法证件,必须作出书面处理决定。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十日,吊销行政执法证件须经市政府法制办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局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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