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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对城乡困难群众发放2012年一季度物价补贴资金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43483/2012-00034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民发〔2012〕44号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产生日期:
2012-04-17
发布日期:
2012-05-07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要求各镇按规定做好一季度物价补贴资金发放的相关工作
关于对城乡困难群众发放2012年一季度物价补贴资金的通知
溧民发〔201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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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城乡困难群众发放
2012
年一季度物价补贴资金的通知
各镇民政办、财政所:
常州市统计监测数据显示,一季度1月、2月、3月常州地区居民消费价格涨幅分别为3.6%、3%、3.7%。根据省物价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苏价综[2011]245号)文件精神和市政府主要领导相关批示,符合启动临时物价补贴条件,决定对全市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孤儿发放1、2、3三个月物价补贴,补贴标准为每月低保标准的8.3%,即城市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孤儿每人一次性补贴90元(每月按城市低保标准的8.3%)、农村低保对象、五保对象每人一次性补贴62.5元(每月按农村低保标准的8.3%)。一季度核准你镇享受物价补贴的城乡困难对象合计
20329
名、下拨一次性物价补贴资金
114.3237
万元。其中,城市低保对象
1584
名、一次性物价补贴资金
14.256
万元,农村低保对象
11683
名、一次性物价补贴资金
36.5097
万元,重点优抚对象
6901
名、一次性物价补贴资金
62.109
万元,孤儿
161
名、一次性物价补贴资金
1.449
万元。
城市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孤儿物价补贴由市财政全额负担;农村低保对象物价补贴仍由市、镇各半负担;农村五保对象物价补贴仍由市、镇各半负担,并先由镇全额发放,市财政承担部分按实追加。
希各镇认真落实物价补贴政策,严格发放手续,足额匹配农村低保对象和五保对象物价补贴资金,尤其要做好散居五保对象的物价补贴发放工作,及时将一季度物价补贴资金发放到各类困难群众手中。
注:以上数字为全市10个镇统计汇总所得。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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