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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民政办、财政所:
根据常州市民政局、常州市财政局《》(常民优【2012】)6号常财社【2012】48号)文件精神,自2011年7月1日起,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以上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发放生活补助。我市在原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70元,合计每人每月200元。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