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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民政办、财政所:
根据常州市民政局、常州市财政局《》(常民优【2012】)7号常财社【2012】47号)文件精神,决定从2012年10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的残疾抚恤金,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所需经纬由中央财政负担。
二、“两参”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35元。
三、各镇民政办、财政所要加强对优对象抚恤补助专项经费的管理,加大督查力度,确保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及时、准确、足额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附件: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