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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民政办、财政所:
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给我省部分满60周岁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苏民优[2012]27号、苏财社[2012]229号)文件精神,自2011年7月1日起,对居住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以上的烈士之女发放生活补助。经审核确定,你镇第一季度符合条件的共 69 人,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总金额 41400 元,请各镇按规定及时发放。
特此通知
注:以上数字为全市10个镇统计汇总所得。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