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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司发〔2012〕18号
关于组织全市律师参与市法律援助、“148”法律服务中心值班工作的意见
局机关各科室,公证处、法律援助中心、各律师事务所:
为适应法律援助和“148”法律服务形势要求,进一步提高我市法律援助、“148”法律服务工作专业化水平,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组织全市律师参与法律援助中心、“148”法律服务中心值班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律师事务所和全体执业律师要发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积极参与法律援助、“148”法律服务工作,把法律援助、“148”法律服务值班工作作为自己应尽的社会义务,展现法律服务工作者良好的社会形象和精神风貌,促进律师业的精神文明建设。
二、各律师事务所应根据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各所的任务安排,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订本所全年值班计划,并报中心备案。参与值班的必须是执业律师,且每名执业律师全年参加值班时间不少于一个工作日。
三、参加值班的律师须提前安排好工作,按时到岗参加值班接待。如因故无法参加值班,应提前向本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报告并由所负责人调整律师代班,同时报告市法律援助中心。
四、参加值班的律师要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各项规定和法律援助、“148”法律服务接待制度,做到仪表端庄,接待热情,态度和蔼,依法解答,用语文明,保护隐私。要服从领导,不得擅离岗位。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法律援助中心和“148”法律服务中心负责人汇报。
五、在值班过程中,对于要求提供法律援助的咨询者应按照有关规定,告知法律援助的条件、范围、程序和基本要求;对基本符合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对于咨询者要求提供法律服务的,应通知其到律师事务所办理相关手续。对于非涉法问题,在耐心做好解释工作的同时,可介绍咨询者到相关职能部门寻求帮助。
六、电话咨询一般不对具体案件作出评价,仅依法对法律原则和法律程序作出解释,或要求咨询者带齐资料至“148”中心面谈。对一时难以解答的问题可以另行商定时间,待查询或研究后再行处理。
七、律师参与法律援助中心、“148”法律服务中心值班工作将作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参加各类评先评优的重要条件。
八、本意见自2012年5月1日起实施。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