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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司发〔2012〕23号
各镇(区)司法所:
2003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我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司法部、民政部关于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的通知》(司发通[2003]61号)精神,以深入开展“民主法治村”、“民主法治社区”创建活动为抓手,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今年,我市将组织开展第八批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申报工作和第六批常州市级“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申报工作,同时接受对已命名的“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复查,为确保创建工作和复查工作圆满顺利,根据6月11日局办公会议精神,现就加强“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开展“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工作,就是用法律和制度规范基层工作,用民主和法制的力量实现基层的稳定和发展。加强“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工作,能进一步增强基层广大干部群众的民主意识和法治观念,促进村(居)基层自治组织不断健全,促进“四民主、两公开”得到有效落实,促进党群干群关系进一步密切,促进基层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深化“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工作,是扩大基层民主、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有效载体,是全面建设法治溧阳、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是落实“六五”普法规划的必然要求。各镇(区)司法所要充分认识开展“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创建工作,结合法律服务“四万”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服务热情,确保创建活动及时有效开展。
二、坚持标准,确保质量
“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工作的总体标准是:村(居)组织健全有力,村(居)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充分发挥;法制教育扎实有效,村(居)民法律素质明显提高;民主制度规范完备,村(居)务公开、民主管理落实到位,村级管理规范有序;村(居)社会稳定,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各镇(区)司法所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评审,认真把关,公正推荐,做到实事求是、好中选优,确保申报创建质量。要通过创建工作,调动广大村、社区开展创建活动的积极性,共同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强化督促,注重指导
各镇(区)司法所要加强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组织实地观摩,及时总结经验,认真探索加强村居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有效途径,积极发挥典型的示范作用,按“全面实施,重点培育”的方针,每年培育若干个“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要加强督促检查,严格按照《江苏省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民主法治示范社区”创建标准》(苏司通〔2009〕54号)、《常州市级“民主法治村”、“民主法治社区”申报、考核、命名办法》(常法宣办[2008]4号),认真查找薄弱环节,积极组织力量克服,确保不做夹生饭。要重点督促基层单位的创建工作领导作用发挥是否明显,相关责任人工作职责落实是否到位。要通过严格督导,切实指导好台账责任人,按照考核确定的内容和要求,收集整理各类台账资料,经过精心认真的准备,确保台账资料系统、全面,同时准确反映创建单位在组织建设、民主建设、法治建设、社会和谐四方面的成效。要通过督促指导,全面规范创建单位的党务村务财务公开栏、法制宣传栏、一站式服务大厅、村民法制学校、法律图书角、调解室等硬件设施。通过指导,确保创建单位的亮点特色,使广大群众有真切感觉,同时经得起上级部门的检查验收。
各镇(区)司法所在实际工作中,有好的经验和做法,请及时报局法宣科。
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