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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司发〔2012〕32号
各律师事务所:
近年来,全市律师秉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我市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仍有极少数执业律师违反职业道德,无视执业纪律,部分律师事务所管理混乱,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全市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为进一步落实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要求,进一步强化执业律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增强法律服务水平,提升行业社会公信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律师队伍,市局决定于2012年9月下旬至12月中旬,在全市律师行业集中开展为期3个月的“强管理、重规范、树形象”专项教育整顿活动。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贯彻执行《律师法》等法律法规,深入开展学习教育活动,集中查摆解决律师执业机构和律师队伍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律师管理工作和律师执业行为,提升律师服务能力,维护律师信誉和形象,改善律师执业环境,推动律师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不断提升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和改善民生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二、工作目标
开展专项教育整顿活动,要以“强管理、重规范、树形象”为目标,在解决律师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上下功夫,在构建律师服务全市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和改善民生长效机制上下功夫,在营造专项教育整顿活动良好氛围上下功夫,实现律师工作与专项教育整顿活动“两不误、两促进”。通过学习教育,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使广大律师自觉树立和践行核心价值观,坚定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信念;通过工作实践,使律师事务所管理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监管、违法违纪投诉查处制度进一步完善;通过作风建设,律师执业行为进一步规范,律师队伍依法执业、诚信为民的社会形象进一步树立,律师行业的社会诚信度进一步提高。
三、主要任务
(一)开展“三项教育”
一是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在律师队伍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促使广大律师深刻剖析自身存在的问题,明确今后整改的方向,进一步端正执业思想,增强诚信为民的观念,依法履行职责使命,努力在执业活动中实现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是开展业务素质教育。结合工作实践,开展各类业务培训,提升律师的执业技能和水平。
三是开展职业道德教育。组织学习司法部、省司法厅和各级律师协会出台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范,增强律师的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规范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律师的职业道德水准,强化执业纪律观念。
(二)实施“三个规范”
一是规范律师执业行为。重点解决律师不尽职代理、违规风险代理、代理敏感和群体性案件不报告、私自收案收费、违规收费不开发票、向当事人索要财物、违规会见犯罪嫌疑人、提供虚假证据或唆使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授意、暗示甚至煽动、唆使委托人采取上访、集访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以公民身份收费代理业务等问题。
二是规范律师事务所内部运行机制。重点解决律师事务所不执行统一接受委托和收费制度等12项内部管理制度、收费不入账、对文书、印章、发票和档案疏于管理、对律师执业活动监管松散等问题;
三是规范律师与司法人员的相互关系。切实解决少数律师与司法人员不正当交往、影响司法公正的问题,严肃查处律师行贿司法人员的违纪违法案件,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与正义。
四、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司法局决定成立“强管理、重规范、树形象”专项教育整顿活动领导小组。
组 长:戴一平 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沈卫东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 员:沈小宝 副主任科员
仲梅娟 局公证律师管理科科长
周俊? 局公证律师管理科副科长
各律师事务所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班子,落实责任,认真做好本所的专项教育整顿活动。
五、方法步骤
专项活动在全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实习律师之间开展,分学习教育、自查自纠、整改查处、检查验收等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学习教育(9月下旬-10月上旬)。各所要以“规范执业”为主题,以“三项教育”为重点,采取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理论学习与执业实践相结合、学习正面典型与反面个案警示相结合、个人思考与讨论交流相结合等多种方式,组织广大律师、实习律师认真学习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学习《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法律法规。各律师事务所都要建立学习台账,每名律师在学习过程中都要结合自身思想、工作实际,撰写学习心得一篇,不少于1000字。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10月中旬-11月上旬)。全体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实习律师应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谈心、发放征求意见表等方式,重点围绕本次活动 “三个规范”中所列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查找本单位、本人在执业规范、履职尽责、内部管理、队伍建设、服务秩序以及管理工作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对排查出的问题,都要逐一深刻剖析根源,并明确整改方向,制定整改措施,切实自行纠正。
第三阶段:整改查处(11月中旬-11月下旬)。各律师事务所和全体律师、实习律师要对查摆出的问题在归纳和梳理的基础上,认真搞好整改,并根据落实情况填写好自查整改报告表于12月1日前交公律科,其中有些暂时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列出时间表限期整改。司法局将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对查出的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律师、实习律师和管理混乱、问题突出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依法依纪做出处理,情节严重的将报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协进行查处。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12月上旬-12月中旬)。检查验收分三个方面进行,一是内容验收。局将通过听报告、查台账等方式检查各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是否都积极参与并完成了专项活动;二是考试验收。为检验活动是否取得实效,将于12月中旬举行一次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考试,考试成绩将在全体律师事务所进行张贴公布;三是鉴定验收。市局将根据检查验收结果对各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作出鉴定,对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律师事务所或者不称职的执业律师、实习律师,将责令重新进行自查自纠和整改,并再次予以评查,对复查仍然不称职、不合格的,将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罚。评查结论将记入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实习律师的诚信档案,作为其年度考核、实习考核、综合等级评定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之一。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律师事务所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教育整顿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以所主任为本次专项教育整顿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确定具体工作人员,研究制定本单位开展专项教育整顿活动的工作方案,并迅速进行工作部署,按照实施计划,扎实推进,确保人员、时间、内容、效果的落实。
(二)统筹安排,整体推进。开展专项教育整顿活动要处理好与推进律师工作的关系,既要集中精力、灵活多样抓好活动,防止形式主义,又要把活动的成效体现到解决突出问题、推进律师队伍建设上来。要坚持专项教育整顿活动与创先争优活动、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相结合,进一步加强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建设,提升党建工作水平;与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活动相结合,促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
(三)注重实际,讲求实效。这次教育整顿活动切忌搞形式、走过场,要坚持从实际出发,认真落实好各项任务,扎扎实实地抓,坚持不懈地抓,确保取得实效。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工作,市局将在溧阳普法网开辟教育整顿活动专栏,交流学习讨论的思想认识,展示工作实践成果,展现工作建设成效。各单位要及时做好有关信息报送工作,并进一步加大对活动的宣传报道力度,烘托氛围、引导舆论,将教育整顿活动不断引向深入。
附件
1.《全市律师队伍“强管理、重规范、树形象”专项教育整顿活动重点学习篇目》
2.《全市律师队伍“强管理、重规范、树形象”专项教育整顿活动自查自纠重点内容》
3.《律师事务所自查整改报告表》
4.《律师(实习律师)自查整改报告》
二○一二年九月十四日
附件1:
全市律师队伍“强管理、重规范、树形象”专项教育整顿活动重点学习篇目
一、中办、国办转发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三、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四、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五、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
六、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九、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
十、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十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十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
十三、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
十四、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试行)》
十五、江苏省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执业行为的通知》
附件2:
全市律师队伍“强管理、重规范、树形象”专项教育整顿活动自查自纠重点内容
1、执业律师重点检查有无下列行为:
(1)同时在两个律师事务所以上机构执业的。
(2)采用误导、虚假承诺、诋毁同行、支付介绍费或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3)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4)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违反风险代理的禁止性规定,与委托人签订相关合同的。
(5)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代理或者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仲裁;或者不向委托人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的。 (6)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等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7)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8)接受对方代理人、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代理人、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9)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10)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11)超越委托权限,从事代理活动,或者擅自转委托的。 (12)执业期间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的。
2、实习律师重点检查有无下列行为:
(1)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的。
(2)以律师名义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的。
(3)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的。
(4)其他依法应以律师名义从事的活动,或者损害律师职业形象行为的。
3、各律师事务所重点检查有无下列行为: (1) 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或者纵容、放任本所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2)未经批准,擅自在住所以外的地方设立办公点、接待室,或者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3)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4) 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
(5) 对本所律师、实习人员、行政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6)为非本所律师或非律师人员出具委托手续的。
附件3:
律师事务所自查整改报告表
2012年 月 日
自查所
活
动
总
结
(盖章)
存
在
的
具
体
问
题
)
举
例
(
整
改
措
施
及
落
实
情
况
评定意见
司法局
注:1、存在问题和整改措施要写具体明确;2、报告表在2012年12月1日前报公律科;3、各栏空格如不够写可另附页。
附件4:
律师(实习律师)自查整改报告表
自查人
所属律师事务所
类别
□ 实习律师
□ 执业律师
学
习
小
内
容
、
心
得
等
签名:
律师事务所
司法局评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