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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43512/2012-00027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溧人社规〔2012〕1号 发布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产生日期:2012-03-08 发布日期:2012-03-1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溧人社规〔20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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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
  为保障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及《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常人社发〔2011〕249号)等规定,现就我市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必须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目前尚未按规定参保的用人单位,应在今年6月底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申报手续,并自2012年7月起缴纳工伤保险费。对新调入(新录用)人员,用人单位应及时办理新增参保手续。
  二、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在编在册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按一类行业基准费率(目前标准为0.5%)缴纳,今后根据工伤保险基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以及国家、省和市规定进行调整,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参加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与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其他险种基数一致。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编制外使用的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费率按前述规定执行。
  三、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所需经费由各单位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列支。
  四、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后,对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参保前已发生工伤的人员(以下称老工伤人员),办理相关手续后直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新发生的按照规定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管理的有关手续、办理程序,参照《关于溧阳市“老工伤人员”有关待遇纳入工伤保险管理的通知》(溧人社〔2011〕163号)规定执行。老工伤人员所在单位,原则上应于2012年6月30日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办理相关手续。
  五、对已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且属于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2012年7月1日起,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不再支付其新发生工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用,老工伤人员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最迟支付至2012年6月30日止。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将老工伤人员及时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工伤人员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均其所在单位按规定承担。
  六、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应从2012年7月1日起补缴工伤保险费,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七、本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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