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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转发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常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43512/2012-00030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人社规〔2012〕4号
发布机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产生日期:
2012-06-01
发布日期:
2012-06-06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调整常州市最低工资标准
关于转发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常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溧人社规〔20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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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常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常人社规〔2012〕1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文件精神,及时对下属企、事业单位职工的最低工资标准予以调整。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常人社规〔2012〕1号
关于调整常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区各有关部、委、办、局、公司,各直属企业: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56号)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220号)的规定,现对我市2012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予以发布,并就具体调整意见通知如下:
一、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各类标准为:
(一)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常州市市区(含武进区)执行省定一类标准1320元/月;金坛市、溧阳市执行省定二类标准1100元/月。
(二)调整后的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常州市市区(含武进区)执行省定一类标准11.5元/小时;金坛市、溧阳市执行省定二类标准9.6元/小时。
二、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
(一)加班加点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在剔除上述项目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2年6月1日起执行,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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