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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转发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常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43512/2012-00030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溧人社规〔2012〕4号 发布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产生日期:2012-06-01 发布日期:2012-06-0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调整常州市最低工资标准
关于转发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常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溧人社规〔2012〕4号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各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常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常人社规〔2012〕1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文件精神,及时对下属企、事业单位职工的最低工资标准予以调整。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常人社规〔2012〕1号
 
关于调整常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区各有关部、委、办、局、公司,各直属企业: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56号)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220号)的规定,现对我市2012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予以发布,并就具体调整意见通知如下:
  一、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各类标准为:
  (一)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常州市市区(含武进区)执行省定一类标准1320元/月;金坛市、溧阳市执行省定二类标准1100元/月。
  (二)调整后的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常州市市区(含武进区)执行省定一类标准11.5元/小时;金坛市、溧阳市执行省定二类标准9.6元/小时。
  二、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
  (一)加班加点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在剔除上述项目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2年6月1日起执行,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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