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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溧阳市职工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生育津贴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43512/2012-00017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人社发〔2012〕72号
发布机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产生日期:
2012-07-17
发布日期:
2012-07-26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职工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生育津贴发放有关问题
关于溧阳市职工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生育津贴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溧人社发〔2012〕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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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调整溧阳市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溧政发〔2012〕78号)规定,现就职工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生育津贴发放问题通知如下:
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缴费的用人单位职工在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生育津贴。
一、支付范围:
放置宫内节育器、取出宫内节育器、输精管结扎、单纯输卵管结扎、人工流产、中期终止妊娠、实施皮埋、取出皮埋。
二、支付天数: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2天;
(二)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天;
(三)输精管结扎的7天;
(四)单纯输卵管结扎的21天;
(五)人工流产的14天;
(六)中期终止妊娠的30天;
(七)实施皮埋的3天;
(八)取出皮埋的3天;
同时施行两项手术的,支付天数可合并计算。
本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以后国家、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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