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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计发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48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调整企业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计发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481号)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计发基数的通知
各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改善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参保人员(含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下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计发基数,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或一次性救济费的计发基数调整为:南京、无锡、常州、苏州、镇江五市(含所辖县、市、区,下同)2300元;南通、扬州、泰州三市2050元;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五市1700元。 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发放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即:定期救济费供养1人的,按计发基数的20%发给;供养2人的,按计发基数的30%发给;供养3人及以上的,按计发基数的40%发给。一次性救济费供养1人的,计发基数乘6;供养2人的,计发基数乘9;供养3人及以上的,计发基数乘12。 三、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2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