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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常州市委办公室、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常办发〔2012〕89号)通知精神,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大力弘扬公务员精神,更好地践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争创人民满意的业绩,激励广大公务员为常州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而努力奋斗,按照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经常州市委、市政府同意,常州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级机关工委、市人社局决定联合开展全市第二届“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评选表彰活动(溧阳推荐名额分别为3名和2个)。现将有关评选推荐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全市公务员和公务员集体(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
二、 评选条件
(一)“人民满意的公务员”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模范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具有较强的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品德高尚,清正廉洁,公道正派,作风优良;
3.忠于职守、勤奋工作,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奋发有为、甘于奉献,在推进经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方面作出积极贡献;
4.努力践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真心实意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在创先争优活动中表现突出。在本地、本系统中有较大影响,得到群众的广泛赞誉和高度认可;
5.在公务员岗位工作5年以上,具有一定的荣誉基础(荣誉证书复印件附后),近5年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且至少有1次为优秀等次,无违法违纪行为。
(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
2.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决策科学,善于管理,团队风清气顺,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3.坚持以单位发展建设为第一要务,同时重视队伍建设、文化建设和道德建设,勇于改革创新,出色完成各项任务,成绩显著;
4.在本地、本系统美誉度高,影响力大;
5.近5年来受到过市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荣誉证书复印件附后),机关工作人员或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未受到过刑事处罚及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
三、评选方法和要求
(一)发扬民主,层层把关。坚持条件公开、事迹公开、群众公认的原则,按照自下而上推荐、逐级审核上报、综合评审和报市委、市政府决定的程序进行。
(二)严格标准,确保质量。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对推荐评选对象进行全面考核,要事迹突出,好中选优,并在本系统、本地区范围内公示 5个工作日。
(三)突出重点,面向基层。推荐评选的重点是工作一线表现突出的基层单位和个人。推荐评选中既要坚持先进的典型性,又要考虑代表性。推荐评选的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不超过推荐总数的25%。
(四)推荐评选的领导干部要按干部管理权限,征得同级党委、政府及组织、纪检(监察)部门同意(填报征求意见表,附件3)。凡弄虚作假,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集体和个人,查实后取消评选资格。
(五)认真做好评选对象的推荐材料工作。被推荐的公务员统一填写《常州市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审批表》一式3份(附件2);被推荐的公务员集体填写《常州市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审批表》一式3份(附件4)。附先进事迹材料5份(含公开报道过的先进事迹,各类奖励证书复印件等),各类先进事迹材料要求真实准确、评价客观、重点突出、事迹感人、文字简练,字数控制在3000左右(另须附200字左右的事迹简介1份)。文字材料统一以第三人称撰写,上述材料请于12月26日前统一报送市人社局公务员管理科(逾期不候);同时发送电子稿:LYZSDJF@126.COM。联系电话:87269150。
四、奖励办法
本着“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对评选出的公务员个人授予“常州市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荣誉称号,颁发证书,享受常州市级劳动模范待遇;对评选出的公务员集体授予“常州市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
五、宣传工作
认真做好评选表彰和先进事迹的宣传工作。要结合评选表彰工作,组织“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的代表开展主题宣讲活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介,以专题、专栏等形式,广泛宣传“人民满意的公务员” 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的先进事迹,使评选表彰成为树立先进、学习先进、宣传先进的过程,成为大力弘扬公务员职业道德的过程,成为激励全体公务员积极进取、奋发向上的过程。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