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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权力事务上网运行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43598/2012-00077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溧国土资发[2012]220号
发布机构:
市国土局
产生日期:
2012-08-21
发布日期:
2012-08-22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为加强行政权力事务上网运行工作,我局结合实际明确工作要求,并确定我局“三合一”平台行政权力事务清单。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权力事务上网运行工作的通知
溧国土资发[2012]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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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国土资发[2012]220号
各国土资源所(分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
“三合一”网络平台自去年运行以来,局系统各单位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积极推进,基本上实现了局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和良好运行,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行政权力事务上网运行工作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提升我局依法行政水平和行政服务形象,结合实际,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重点。我局目前正在运行的行政权力事务共5大类95项(其中2项已申请休眠;具体行政权力清单见附件),涉及耕保科、利用科、矿管科、财务科、执法监察大队、行政审批中心国土窗口。各相关科室要对照附件,切实将相关行政权力事务按要求做好上网运行,不得遗漏。
二、提高工作责任。各单位要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确保行政权力事务上网运行准确无误。法规科、信息中心、行政审批中心国土窗口等相关科室对上网运行的登件内容要认真核对、操作要谨慎规范,避免错登、漏登,杜绝不同人同机操作的现象。
三、落实岗位职责。信息中心负责技术保障的各项工作;监察室负责对行政权力事务上网运行的质量和时效性进行日常监察;法规科负责对权力事务运行的合法性、法律法规依据及行政权力事项变动状况进行监督及按要求向上级部门进行权力事务运行情况的上报工作。
各国土资源所(分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要高度重视行政权力事务上网运行工作,采取有力措施,把这项工作抓好、抓细、抓实、抓出成效,促进我局行政权力事务上网运行工作再上新台阶。局机关将该项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重要内容。
附件:溧阳市国土资源局“三合一”网络平台行政权力事务清单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溧阳市国土资源局“三合一”网络平台
行政权力事务清单
一、行政许可:(共12项)
1
、耕保科:(4项)
建设用地项目用地预审(已申请休眠)
临时用地审批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
荒山、荒地、荒滩农业开发项目审核(已申请休眠)
2
、利用科:(5项)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审批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转让(办理出让)审批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审批
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用途审批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审批
3
、矿管科:(3项)
采矿权申请审批
矿区范围划定审批
采矿权出租审批
二、行政征收:(12项)
耕地开垦费征收(耕保科、财务科)
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征收(耕保科、财务科)
土地复垦费征收(耕保科、财务科)
耕地占用税征收(耕保科、财务科)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收(耕保科、财务科)
土地出让金征收(利用科、财务科)
土地闲置费征收(利用科、财务科)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利用科、财务科)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矿管科、财务科)
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征收(矿管科、财务科)
采矿权使用费征收(矿管科、财务科)
采矿登记费征收(矿管科、财务科)
三、行政确认(3项)
土地登记确权(行政服务中心)
建设项目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耕保科)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审批(利用科)
四、行政检查(1项)
土地巡回检查(执法监察大队)
五、行政处罚(67项)(执法监察大队)
1、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处罚;
2、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
3、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不按照规定要求履行复垦义务的处罚;
4、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或者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处罚;
5、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或者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土地的处罚;
6、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处罚;
7、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处罚;
8、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处罚;
9、不按照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处罚;
10、对转让房地产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例,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11、对转让房地产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例,非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12、对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处罚;
13、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处罚;
14、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15、擅自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处罚;
16、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17、对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处罚;
18、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19、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处罚;
20、对未经批准、采取欺骗手段批准、超过批准数量、非法批准占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处罚;
21、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22、对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23、对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提供虚假调查资料、拒绝提供调查资料或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处罚;
24、对采取非法手段骗取土地登记,获取土地权属证书的处罚;
25、对农村村民新建住房后,不按用地审批约定拆除原有住房的处罚;
26、对非法转让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土地用于非农业经营的处罚;
27、对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凡不按规定如期申请初始登记或不按规定如期申请变更登记的处罚;
28、对擅自涂改、伪造、印刷、出售土地证书的处罚;
29、对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处罚;
30、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处罚;
31、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开山采石的处罚;
32、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罚;
33、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违反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处罚;
34、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处罚;
35、在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应当采取防治地质灾害发生的措施而未采取的处罚;
36、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处罚;
37、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处罚;
38、不按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处罚;
39、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处罚;
40、采矿权人不依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41、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处罚;
42、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处罚;
43、采矿权人不按期缴纳应当缴纳的费用的处罚;
44、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
45、违反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处罚;
46、采矿权人不依照规定填报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矿产资源统计资料;拒绝接受检查、现场抽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47、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处罚;
48、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处罚;
49、采矿权人不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处罚;
50、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51、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52、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处罚;
53、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处罚;
54、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处罚;
55、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处罚;
56、对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不合格的处罚;
57、对拒绝缴纳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行为的处罚;
58、在禁采区内非法开山采石的处罚;
59、在禁采区内的开山采石企业未按期关闭的处罚;
60、采矿权人不按照核定的开采范围、开采方式、开采量开采的处罚;
61、侵占、损毁防治地质灾害的各类设施、设备和物资的或者擅自发布或扩散地质灾害趋势和预报的处罚;
62、未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论证和地质勘查评价或者应当采取防止地质灾害发生的措施而未采取的处罚;
63、对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处罚;
64、资质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资质备案的处罚;
65、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66、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处罚;
67、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 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擅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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