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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国土资源局
12336服务举报电话管理办法
各中心国土资源所(分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切实加强国土资源管理,规范土地管理秩序,加强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畅通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举报渠道,建立“便民、安全、高效”的举报机制,及时发现、制止、报告、查处和有效遏制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溧阳市国土资源局从2012年5月,设立12336国土资源服务举报电话。为了保证12336国土资源举报服务电话正常运行,充分发挥服务举报电话的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我局“12336”国土资源服务举报电话是专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电话、传真、录音等形式,检举、报告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行为和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内部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纪律及服务过程中存在问题的专用电话。
第二条 国土资源服务举报电话的受理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确保畅通,方便保密;
(二)对举报的事项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处理办法;
(三)实事求是,化解矛盾;
(四)依法行政,接受监督。
第三条 我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是“12336”服务举报电话的受理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接听举报电话,受理、登记、转办、交办举报国土资源违法线索。
(二)对受理国土资源的违法线索进行归集、统计、梳理、分类、汇总,统一录入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管理系统。
(三)负责提供受理违法线索办理结果的查询方式和途径。
(四)及时向实名举报人反馈举报案件的查处结果。
第四条 “12336”服务举报电话专机专用,专人负责。“12336”服务举报电话24小时开通,工作期间,举报电话由执法监察部门明确人员负责接听、受理。非工作期间通过自动录音或接受传真方式受理举报,次日负责办理。
第五条 “12336”服务举报电话受理各类涉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线索。主要包括:
(一)土地违法行为
1.非法批地行为;
2.非法转让、倒卖土地行为;
3.破坏耕地行为;
4.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5.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行为;
6.不按规定付清征地补偿款、或者非法占用、挪用征地补偿费行为;
7.拒不交还土地行为;
8.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行为;
9.非法低价(无偿)出让国有土地行为;
10.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行为。
(二)矿产资源违法行为
1.无证勘查、开采行为;
2.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试采行为;
3.拒不履行采矿权人义务的行为;
4.仿造、冒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行为;
5.超层越界采矿行为;
6.破坏性采矿行为;
7.非法转让采矿权行为。
(三)地质环境违法行为
1.违反地质遗迹保护规定行为;
2.违反地质灾害防治管理规定行为。
(四)其他国土资源资源违法行为。
(五)检举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违法行为。
(六)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提出建议、意见。
第六条 “12336”服务举报电话受理人员应当做到:
(一)熟悉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对举报事项作出初步判断。
(二)接听举报电话,注意询问举报人违法违规线索主体、时间、地点、事件等主要情况,准确、如实记录每一条违法违规线索,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处理违法线索,对办理的每一宗违法违规线索,办理人员都要签署姓名,及时录入国土资源违法违规线索管理信息系统。
(三)接听举报电话,用语文明、主动热情、耐心周到,接听细心,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四)对举报信息及有关情况严格保密,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举报信息。
(五)严禁将举报内容透露给被举报人或与被举报人有利害关系的对象或者单位。
第七条 受理人员接到举报人反映的事项,应当进行登记,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办理。
(一)属于国土资源法定职权范围内受理的事项,要尽可能了解举报问题的地址、具体内容和事实,重要情况、情节要向举报人复述确认,并询问举报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征得举报人同意,可以录音。
(二)不属于国土资源法定职权范围内事项,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权处理的有关机关提出。
(三)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应当告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四)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均须受理。举报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或者不愿公开举报行为的,应当予以尊重和保密,鼓励举报人尽可能的提供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和国土资源违法事实证据。
第八条 依照法定职责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在60日内办结。
第九条 办结的举报案件,应当按照规定立卷归档。并根据《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整理和保管。
第十条 每月对举报案件及有关事项的数量、属地、类别及办理情况进行一次汇总统计分析,在下月前5日内报局法规监察科领导;重大情况及时向法规监察科领导汇报,以便进一步向局领导及时反映。
第十一条 “12336”服务举报电话工作人员出现以下问题的,给予通报批评:
(一)举报电话接听人员无正当原因擅自脱离工作岗位的。
(二)接听举报电话态度生硬造成群众不满的。
(三)违法违规线索向上级报告不及时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十二条 对举报管理工作中没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以及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要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必要的处理。
第十三条 负有受理服务或举报事项职责的业务部门在受理服务举报事项过程中不作为,对对于法定职权范围的事项不予受理的,或推诿、敷衍、拖延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必要的处理。
第十四条 举报受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将举报人的检举、揭发信息透露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给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必要的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