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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溧阳市国土资源局机关作风和行政效能监察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43598/2012-00142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溧国土资发[2012]97号 发布机构:市国土局
产生日期:2012-04-28 发布日期:2012-05-0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我局为提高行政效能,提升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予以执行。
关于印发《溧阳市国土资源局机关作风和行政效能监察办法》的通知
溧国土资发[2012]97号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各中心国土资源所(分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提升服务水平,优化发展环境。经研究,特制定《溧阳市国土资源机关作风和行政效能监察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抄  送:常州市国土资源局,市纪委、监察局
━━━━━━━━━━━━━━━━━━━━━━━━━━━━
溧阳市国土资源局                     2012年4月28日印发
━━━━━━━━━━━━━━━━━━━━━━━━━━━━
 
溧阳市国土资源局机关作风和
行政效能监察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建立廉洁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行政许可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各科室、各中心国土资源所(分局)和直属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含临时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效能监察,是指对本系统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的效率、效果,以及工作规范情况进行的监察。  
  第四条 市局纪委、监察室负责全局行政效能监察工作。
第二章    行为规范要求
  第五条 全系统干部职工要忠于职守,依法行政,诚实、守信,接受监督,树立“勤、廉、严、实”的工作作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六条 实行岗位责任、政务公开、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等工作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各部门应当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严格定员、定岗、定责,根据本部门职责权限和工作实际,确定本部门工作人员岗位工作目标管理办法,保证内部分工协调有序进行。
  (二)政务公开制。局机关及其所属各单位要依据行政服务相对人办事方便、行政要求公开透明、行政行为接受监督的基本原则,对办事程序、办事权限、办事时限、办理结果、收费依据和标准等内容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并予以公示。
  (三)首问负责制。首问责任人对办事人的咨询、投诉或办事请求,要视其业务内容认真对待,若属于职责范围内的,要及时、准确答复办理;若不属于自身职责范围的,必须主动把办事人引导到承办科室,介绍给具体经办人;若不属于本局职责范围内的,要尽量指点办事人到能够解决问题的部门或单位。
  (四)一次性告知制度。工作人员对前来办事的服务对象,要一次性告知所办事情需要的材料、办理的程序、办结的时限。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由于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定明确不能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不能办理的原因和依据。
  (五)主办责任制。承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主办部门应当主动做好协调工作,其他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不准互相推诿,贻误工作。
  (六)限时办结制。对一般服务事项,都要按照随到随办的时限要求办结。对需审核的服务事项要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如超时限未办结造成不良影响的,后果由办事工作人员、部门负责人负责。
  (七)AB岗工作制。面向社会直接受理业务的岗位,上班时间不准空岗;工作人员因公出差、请假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岗的,应当向直接行政领导汇报正在办理的事项,做好交接手续,直接行政领导应当指定其他人员代其行使职责,以保证工作的连续性。
  第七条  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单位组织纪律,对上级行政机关、局党委的决定、命令应当坚决执行,尽快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不办;有不同意见的,可以通过正常渠道明确提出,在没有作出新的决定或命令前,要严格执行原来的决定或命令。
  第八条全系统干部职工要自觉遵守和严格执行廉洁从政行为规范、国土资源部“五条禁令”、优化发展环境“十条禁令”、效能建设“五个严禁”、机关作风建设“十个严禁”、八小时外行为规范等制度规定,做到严格执行纪律,确保令行禁止。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九条 违反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等效能制度的,给予通报批评、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
  第十条 发生消极怠工,单位之间不配合、不主动衔接、互相推诿,影响工作任务的,给予相关责任人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
  第十一条由于工作责任心差,办事不认真,业务不熟悉,致使工作落实不力或工作多次出现差错,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诫勉教育、效能告诫、待岗培训,直至调离工作岗位。
  第十二条因服务态度不好,办事效率低下等违反机关效能建设规定的行为被群众投诉,一年内被投诉两次以上,经调查情况属实的,一律待岗培训。
  第十三条被发现上班期间上网聊天、炒股、玩电子游戏、听歌曲、看不良网站的;在桑拿室、歌舞厅等休闲场所活动的;工作日午间饮酒(除重要外事和接待任务)的,一律责令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扣除当事人全年考核奖。
  第十四条对党委的决定或命令有不同意见,不通过正常渠道反映情况或提出意见,在干部职工中撒播不满言论或表现为不执行党委决定和命令的,责令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诫勉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五条故意刁难服务对象或吃、拿、卡、要、报的,参与赌博的,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属于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局行政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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