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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区工业企业搬迁的意见》(溧政发【2012】36号),保障搬迁企业及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并报市政府批准,决定公布城区搬迁企业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等相关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用途认定和处理
房屋、土地用途以房屋、土地权属证书上载明的用途为准,房屋用途与土地用途不一致的,按土地使用证上确定的用途对房屋、土地进行评估补偿。
未经依法批准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的,由市城区企业搬迁指挥部组织房屋征收、规划、住建、城管、国土等部门认定和处理。
二、面积认定和处理
房屋、土地面积以房屋、土地权属证书上载明的面积为准,实际面积小于权属证书上载明面积的,按实际面积进行评估补偿。
未经登记发证的建筑,由市城区企业搬迁指挥部组织房屋征收、规划、住建、城管、国土等部门认定和处理:
1、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法建筑,按实际面积予以评估补偿:
(1)1996年12月31日前在国有土地上建造的正规结构建筑;
(2)已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相关施工批准手续并按其规定建造的建筑。
2、1996年12月3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建造的正规结构建筑,可按实际面积的85%认定为合法建筑,并予以补偿。
3、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若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签约和搬迁的,可按照被征收房屋的重置成新价予以适当补助。
(1)2007年12月31日后建造的未经登记建筑;
(2)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4、亭棚、披等简易结构设施,给予适当的材料补贴。
三、城区工业用地区位级别和征收补偿基准价格标准(按出让工业用地)
单位:元/平方米
级别
范 围
单价
一级
天目路-煤建路-西后街-朝阳街-城中河-交通路-南大街-南环路-天目路范围内。
825
二级
一级以外,护城河以内;
煤建路-南河、城中河-朝阳街-西后街-煤建路范围内;
清溪路-西后街-煤建路-天目路-南环路-南大街-龙亭路-清溪路范围内;
南大街-大营巷北侧城中河-夏桥巷-平陵中路-南大街范围内。
720
三级
一、二级以外, 清泓路-平陵西路-清溪路-凤凰路-昆仑南路-罗庄路-G104(宁杭公路)- 清泓路范围内。
590
四级
三级以外,S241(团结路、焦山路)-码头街(规划)-清泓路(规划)-正昌路-昆仑北路-宋庄路-半夜浜河(东)-花园路(规划)-经五路(规划)-平陵东路(城中河)-南环路(东头北向、南向)- G104(宁杭公路)- S241(团结路)范围内。
480
五级
四级以外,奥体大道-平陵西路沿线(部分)- S241(含焦山路西侧)-芜太运河-东环路(规划)-宁杭铁路-奥体大道南延伸范围内;
390
六级
一、二、三、四、五级以外的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
300
四、城区工业房屋等级和重置价格标准
类别
等级
结构、装修及设备状况
钢混结构(框架)
多层钢砼框架承重,钢砼基础,实砌墙围护,现浇楼面,柱网较大(6米×6米),钢门窗,水电卫齐全。
940
钢砼框架承重(或半框架),钢砼基础,实砌墙围护,柱网较小,水泥楼面,钢门窗。
820
钢混结构(排架)
钢砼柱,柱顶高度大于7.5米,钢砼屋架或钢屋架,跨度大于15米,吊车吨位大于5吨。
800
钢砼柱,柱顶高度大于4.5米,钢砼屋架或钢屋架,跨度大于15米,无吊车。
670
全钢结构
钢砼基础,钢柱,钢梁,有吊车,彩钢板墙面屋面,顶柱高度大于6米。
770
钢砼基础,钢柱,钢梁,无吊车,彩钢板墙面屋面,顶柱高度大于4.5米。
660
砖混结构
砖柱,柱顶高度5.5米,砼屋架或钢屋架,有墙上跑吊车3-5吨,跨度9-12米。
640
砖柱,柱顶高度4.5米,砼屋架或钢屋架,跨度9-12米。
570
注:1、以上标准中所列房屋为标准沿高价格,如实际沿高有差异,应作相应调整,房屋沿高每增减0.2米,重置价相应增减2%。房屋沿高为屋内地面至沿口高度,前后沿口不等高,以平均高度计算。
2、房屋结构、装修和设备状况相应等级有较大差异时,重置价格可适当增减,但增减幅度不得超过重置价格标准的5%。
3、房屋实际结构不属于上述类别的,应按房屋实际所属类别的重置价格标准评估。
4、房屋成新评定,按《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附属物及相关设施补偿标准
参照《溧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估价技术细则(试行)》的有关标准评估确定。
六、企业搬迁综合补贴标准
综合考虑因企业搬迁造成的各项损失,根据土地补偿价格的30%、房屋补偿价款的10%给予综合补贴。
七、有关奖励标准
1、签约奖励。以向搬迁企业发出搬迁通知书的时间为准:10日内签约的,按房屋面积(指合法建筑,下同)每平方米120元、土地面积(指合法用地,下同)每平方米120元予以奖励;20日内签约的,按房屋面积每平方米100元、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00元予以奖励;30日内签约的,按房屋面积每平方米80元、土地面积每平方米80元予以奖励;超过30日签约的,不再奖励。
2、搬迁奖励。以向搬迁企业发出搬迁通知书的时间为准:2个月内完成整体搬迁让地的,按房屋面积每平方米120元、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20元予以奖励;3个月内完成整体搬迁让地的,按房屋面积每平方米100元、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00元予以奖励;4个月内完成整体搬迁让地的,按房屋面积每平方米80元、土地面积每平方米80元予以奖励;超过4个月搬迁让地的,不再奖励。
3、货币安置奖励。搬迁企业实行货币补偿且不需要征收人提供土地或标准厂房安置的,可按收回土地面积每亩10万元给予奖励。
4、违法建筑、临时建筑和改变用途的房屋及土地,按规定补偿(助)后,不再享受企业搬迁综合补贴及签约、搬迁奖励。
八、今后将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标准适时进行调整。
九、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十、本通知由市住建委负责解释。
溧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溧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溧阳市国土资源局 溧阳市财政局
二O一二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