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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贯彻《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立“一般诊疗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43352/2012-00014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溧发改〔2012〕39号 发布机构: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产生日期:2012-02-28 发布日期:2012-03-0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立“一般诊疗费”项目
关于贯彻《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立“一般诊疗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溧发改〔201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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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现将《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立“一般诊疗费”项目的通知》(苏价医〔2011〕195号、附件一)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常州市《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常政办发〔2011〕4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报经市政府同意,就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立“一般诊疗费”项目有关事项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立一般诊疗费项目,即将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不再另外收费或变相收费,其他医疗服务项目及收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一般诊疗费项目的收费标准为10元/人次。
  三、换药、针灸、理疗、推拿、血透等按疗程只收取一次一般诊疗费。
  四、一般诊疗费项目的编码、内涵、除外内容、收费项目等级、说明、特殊医用材料编码等按苏价医[2011]19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五、关于一次性注射器收费标准,具体确定为:1毫升、2毫升、5毫升、10毫升每副0.7元;20毫升每副1元、50毫升每副2.2元;其中1毫升胰岛素注射专用空针每副2元。
  六、一般诊疗费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对参保并符合享受医保统筹待遇的人员发生的一般诊疗费,根据医保基金实际承受能力等综合因素,按照“年度总额控制,超出不补,合理基数,合理补偿,不增加群众现有个人负担”的原则。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给予合理的补偿,补偿办法为:溧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从2012年3月15日起,参加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并符合享受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新农合统筹待遇的人员,参保人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就诊时个人交纳2元,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元,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补偿原则上按2011年度的门诊补偿人次的基数为依据,总额最高不得超过市内参保人员年就诊2.3次×8元的补偿总额,原则上参保人员每人每天就诊次数认定为1次。
  七、考虑到卫生惠民政策的连续性,为不增加患者负担,对未参保等不符合享受医保统筹待遇的人员暂不实行一般诊疗费付费,仍执行原有的卫生惠民政策和相应付费规定。
  八、参保人员就诊时必须持参保凭证或身份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参保就诊人员要详细做好家庭地址及联系电话登记工作,未参保人员或参保人员未持有效参保凭证或身份证就诊的暂不实行一般诊疗费收费政策。医疗保险基金不予补偿。医疗保险基金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付一般诊疗费实行按季据实支付。医疗保险基金在每年6月及12月份对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就诊人次、一般诊疗费补偿、门诊医药费用的补偿等内容进行考核,确保相关指标控制在规定的范围以内。
  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提高自律意识,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一般诊疗费是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措施之一,医疗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健康发展也是互为支撑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从促进医疗保障制度的自身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加强对一般诊疗费工作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做到合理施治。
  十、加强监管和考核,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门诊服务的合理性及质量进行考核,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参保居民提供门诊服务的合理性、每张处方费用、每人次费用、每人每天就诊服务质量等内容纳入医疗保险考核范围,并充分利用信息化的手段加强对医疗行为的日常监管,加强对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工作执行情况的监管,做好一般诊疗费的审核支付工作。
  十一、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一般诊疗费工作的相关管理规定。对于违反收费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十二、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做好一般诊疗费项目的实施工作,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加以研究,积极探索解决办法,不断完善相应制度。
  十三、一般诊疗费项目从2012年3月15日起实施。
 
  附件: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立“一般诊疗费”项目的通知(苏价医〔2011〕195号.doc)
 
 
溧阳市发改委
溧阳市卫生局
溧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医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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