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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医疗卫生和药品生产经营单位: 根据《省物价局全省》(苏价检〔2012〕52号)要求,按照常州市物价局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将继续开展医药卫生服务价格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重点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站、药品集中采购中心、制药企业、医药公司等涉及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的相关单位。 二、检查内容 1、政府定价药品是否按规定价格执行、有无越权制定价格,是否存在突破政府最高零售价格销售,或者采取改换药品名称、规格及包装等形式变相涨价的; 2、相关医疗机构销售药品是否严格执行规定的加价率政策,有无变相提高加价率行为; 3、疫苗、血液及血液制品价格和相关收费是否按照规定政策执行,有无擅自提高价格、自立项目收费的; 4、政府主导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有无擅自立项收费的; 5、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是否按照规定免费向基本医疗卫生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服务; 6、明码标价与收费公示执行情况。 三、检查时限 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重大价格违法行为的检查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四、检查方式 本次检查由省、常州市物价局统一部署,我委价格检查局具体负责实施,组织落实我市范围内的检查工作。 五、检查时间 3月1日—6月30日为重点检查阶段。7月1日—10月31日为整改处理阶段。 希各被查单位高度重视,认真对待,配合做好这次检查工作。对查出的问题,我委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将作为典型案件公开曝光。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抄送:常州市物价局价格检查局,市卫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