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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商业零售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维护我市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加强商业零售企业价格促销活动的事前监督管理,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委研究制定了《溧阳市部分商业零售企业价格促销活动实行事前备案的试行规定》,现予印发,请各单位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溧阳市部分商业零售企业价格促销活动备案表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溧阳市部分商业零售企业价格促销活动实行事前备案的试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商业零售企业价格促销行为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部分商业零售企业是指规模和销售额在我市影响较大的商场(店)、超市等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凡在溧阳市区范围内经营的经我委指定的商业零售企业在开展价格促销活动过程时,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 指定商业零售企业应当在开展价格促销活动的前3个工作日,向市发改委价格检查局报送《溧阳市部分商业零售企业价格促销活动备案表》(格式附后),并同时附上具体的价格促销活动方案。 第五条 经营者应当保留价格促销活动所涉及商品的原始销售凭证,以备价格主管部门核查。 第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对经营者报送的价格促销方案应给予行政指导。对表述不清楚,容易引起歧义的价格广告用语、价格承诺等,应在2个工作日内给出指导意见;对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促销活动,应及时予以制止。 第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的行政指导,仅限于部分商业零售企业所报送的资料,其报送资料的真实性以及由此导致的法律后果由经营者承担。 第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不得泄露经营者的商业机密,不得提前披露企业的促销方案,不得将促销方案用于除价格行政管理外的其他活动。 因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失误,造成经营单位机密泄露,并产生严重经济后果的,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商业零售企业不按本规定进行备案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约谈提醒经营者。对拒不按照要求备案的,加强监督检查,发现有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的从重处罚。 第十条 本规定由溧阳市发改委价格检查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从2012年7月1日起开始试行,试行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