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端应用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智能问答
登录个人中心
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
《溧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溧阳市人民政府
2012年9月7日
溧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常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修订稿)》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委的决策部署,将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作为工作的核心,紧紧围绕“紧跟苏锡常,同步现代化”的总目标,牢牢把握“整体不滞后、局部当先行、特色更彰显”的总要求,深入推进现代产业体系、创新能力、民生工程、生态文明、城镇化和社会管理创新“六大建设”,开拓奋进,务实创新,着力打造经济发达、生态优美、文化繁荣、社会和谐、人民幸福的新溧阳,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
第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忠于职守,勤勉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市政府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办主任和各局局长。
第六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七条 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市长在外学习、出差、出访、休假期间,常务副市长受市长委托,代理主持市政府日常工作。
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可牵头负责协调跨分管范围的工作或其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应及时向市长报告:(1)新的政策措施出台;(2)投资额较大的项目决策;(3)向外举债;(4)突发性事件、重大事故和涉及财政、设立机构等。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问题,要先行组织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方案,供市长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策。
第九条 市政府各委、办主任和各局局长在市长、副市长领导下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条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一条 切实改进经济引导和调控的方式方法,尊重经济发展客观规律,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节经济运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统筹城乡发展,深入推进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十二条 严格市场监管,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创造公平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推进公平准入,规范市场执法,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三条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原则,切实加强社会管理机制和能力建设,增强基层社会管理能力。健全信息网络建设管理,完善公共安全体系和应急管理机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十四条 认真履行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公共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努力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稳定和扩大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大力发展社会事业,保障和改善民生。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五条 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的制度和程序,实施情况反馈制度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同时,针对不同情况,实行分类指导,注重政策导向,发挥政策集聚效应,确保决策取得实效。
第十六条 涉及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安排、财政预算、城市总体规划和发展战略、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重大投资项目和国有资产处置的重大事项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以及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应由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或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市委或市人大常委会决定。
第十七条 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由分管副市长牵头,进行深入调查研究,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的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镇(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通过公示、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同时,一般应提供两个以上方案供选择决定。
第十八条 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每次邀请人数为各2至3名。列席名单由市政府办公室在会议召开前会商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根据议题内容、专业特长等情况确定。名单确定后,市政府办公室提前向列席会议的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发出书面邀请函,并附有关会议材料。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可以根据议题内容,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以便在列席会议时发表意见,参与议题讨论。
第十九条 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凡是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全面分析可能影响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的各种因素,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并加强对重大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估,为决策的完善优化提供客观依据。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条 进一步强化法治观念,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做到于法有据,程序正当,权责一致,诚实守信。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一条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紧密结合本市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及重大决策,按照法定程序,适时制定、颁布、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提请市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列入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查或组织起草,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部门承担。
第二十二条 政府及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具有可操作性。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审批类文件,必须有明确的程序和标准,最大限度地限制自由裁量权。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各镇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各镇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公开征求意见,经本镇、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其中涉及群众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应事先请示市政府,并在文件颁布后15日内报送市政府备案,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做好备案登记和审查工作,如在审查中发现各镇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存在与上位法抵触或者超越权限、违反程序的,应当及时报请市政府责令其修改或者予以撤销。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主办部门应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报请市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条 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压缩行政审批项目。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精简程序,公开透明,规范操作,并按电子政务的要求实现网上办理。涉及几个部门的审批事项,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或实行并联审批、集中办理。
第二十五条 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合理配置行政执法机关职责,规范执法主体,界定执法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积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深入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和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保障机制,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推广电子政务,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统计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事项,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八条 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国务院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或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强化工作效能与行政监督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属于各副市长分管范围内的,由分管副市长负责;涉及跨分管范围的工作,原则上明确由一位副市长牵头负责,相关副市长相互配合。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部门应当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办理;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一般应明确一个综合部门或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对市政府交办或市领导批示的事项,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各部门都要认真负责及时办理。
第三十条 严格行政问责制。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各部门要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严格防范不作为和乱作为现象的发生。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办理。对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等行为,导致一个地区、一个部门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事件或者严重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要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对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市政府全年重点工作和工作目标责任制及阶段性任务目标完成情况,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要及时进行督促检查,督查结果向市长和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汇报,并适时作出通报,确保政令畅通和目标任务的完成。
第三十二条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向市人大报告、向市政协通报重要工作情况,征询意见,接受监督;接受司法监督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调查处理,及时整改。
第三十三条 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基层单位有权对市政府及各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市政府及各部门对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基层单位反映的实际问题和困难,应认真核实,改进工作,设法解决。
第三十四条 对新闻媒体报道、群众反映和网民热议的问题,各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自觉接受媒体和群众监督。对重大问题要调查核实,及时发布准确情况信息;对工作中存在问题的,要积极主动查处、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加强舆情分析研判,正确引导网上舆论。
第三十五条 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落实领导干部接访和联系群众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各级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深入基层下访回访,努力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第三十六条 要逐步建立公正、客观的绩效评估机制,通过多种形式,评估政府部门工作的绩效,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执政为民的能力。
第八章 工作安排部署
第三十七条 加强政府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部署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提出的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安排,下发执行。
第三十九条 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第九章 会议制度
第四十条 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决议;
(二)分析形势,通报情况,决定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需要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邀请和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长外出期间,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议案;
(三)讨论通过向省政府、常州市政府和市委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通过市政府制定的行政措施以及规范性文件;
(五)听取各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六)讨论决定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通报和讨论决定市政府的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市政府办公室、市人武、监察、信访、法制部门负责人常态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邀请和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应事先由分管副市长组织调研、协调和讨论,并在常务会议上提出意见,供讨论决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材料须经分管市长审核同意。
第四十三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副市长召集并主持,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召开,研究、协调市政府工作中的专题事项。
第四十五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安排,其会议纪要经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常务副市长审阅,再报市长签发。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根据领导要求安排,其会议纪要经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机构调整、人员编制、干部奖惩、资金安排、重大项目等事项的专题会议纪要,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必须报市长签发。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按照精简、效率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注重实效。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大会,需报市长批准,由市政府办公室组织做好各项会务工作。未经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各部门不得召开要求其他部门和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领导参加的全市性大会;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属本系统范围的会议,不得以市政府的名义召开,一般也不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
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召开的各类会议要倡导开短会、讲短话,努力提高会议效率。部署性大会,会议时间一般不超过2小时;交流性大会的发言材料,主办部门要事先审核把关,注意突出典型事例和经验,会议主持词及交流发言应尽量简短;专题性协调会议,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市政府各部门向市政府常务会议的汇报,原则上应由主要负责人汇报,一般不超过10分钟。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因故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须向市长或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请假。列席会议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按会议通知要求准时到会,因故不能出席或列席上述会议的,须向市政府办公室主任请假,获准后方可安排其他负责同志参加会议,不得擅自缺席或增加其他陪会人员,参会人员所发表意见应代表本部门、单位的意见。
第十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九条 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在行文中应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大力精简文件内容,压缩文件数量。对不需要发文和明显不符合规定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退回报文单位。
第五十条 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向市政府的请示,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发;请示应一事一报,并不得多头主报、越级请示;需市政府批复的事项,除领导人特别交办和必须直报外,不得直接报送领导个人。请示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主办部门应事先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并会签。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由、依据,提出办理建议。
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整治文风、精简公文,严格控制发文数量范围。
凡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以及上级文件已作出具体规定的、现行文件规定仍然使用的、没有实质内容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对上级政府文件,要结合实际贯彻落实,不得层层转发。
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确有必要联合发文的,应明确主办单位,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部门或镇区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发文。按规定明确由主管部门审批或需要主管部门先行审核的事项,应直接向主管部门行文,不能通过市政府层层周转。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经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各部门不得向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正式行文,也不能要求其向本部门报文。临时机构一般不对外发文。
第五十二条 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以及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并按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其中,属于规范性文件或需要从法律角度审核的公文,由市政府法制部门研究办理或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政府领导审批。
第五十三条 向上级政府的请示、报告和上级有关部门的重要发函,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事项,颁发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涉及全市总体规划、发展战略和政策、重大改革方案等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以及人事、机构、编制、收费、投资等重要公文,应报市长审批。
第五十四条 属于副市长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具体实施或推进过程中的事项,以及尚属前期调研、协调的事项,由分管副市长审签或批示。
第五十五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提高办文效率和公文质量。对市政府批办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办的公文,属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有关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市政府审批的事项,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本部门意见;需要主办部门商相关部门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要抓紧会商,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需要调研论证的事项,应先说明办理情况,报告结果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特急、紧急公文,以市政府明确的办理时限为准。
对交办的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各部门要认真负责做好办理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并答复。
第十一章 作风纪律
第五十六条 积极倡导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努力学习理论知识、科技知识、法律知识、管理知识和各项业务知识,密切关注国内外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和趋势,研究新问题,探索新路子,不断解决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努力提高执政为民的能力和水平。
第五十七条 坚持调查研究制度,通过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掌握第一手资料,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要善于抓住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通过专题调研,以点带面,有效指导各项工作的开展。领导下基层调研要做到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
第五十八条 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提倡鼓实劲、办实事、求实效,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严格控制各类会议、文件、庆典和达标评比,减少各类事务性活动。一般的事务和活动市长、副市长原则上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一般性的会议活动不发新闻报道,确需报道的,内容要精炼、注重效果。
第五十九条 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作风,坚决反对和制止各种奢侈浪费行为。严禁搞沽名钓誉、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严禁借各种名义用公款请客送礼、搞变相公费旅游;严禁借各种理由向企事业单位搞摊派;严禁为个人搞超标准的特殊待遇。
第六十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委、市政府的决定,同心同德,步调一致,在思想上和行动上保持一致,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不得在个人讲话或文章中擅自对外发表。
第六十一条 各级政府机关应健全请示报告制度和请假制度,严格遵守各项政务纪律。
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对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市政府请示。国家、部、省级领导(包括同级的离退休干部)、本省省级机关各部门主要领导、外省或者本省市、县主要领导以及国外知名人士等来溧工作或活动的信息,应及时、迅速、准确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
领导外出按规定请假,副市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出访、出差或休假,应由本人事先向市长报告;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访、出差或休假,应由本人事先向分管副市长请假。以上所有请示报告和请假都应向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备案。
第六十二条 坚持从严治政,以制度建设为主线,以规范权力运行为重点,扎实推进惩防体系建设,从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环节入手,加大对腐败的查处力度。
第六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坚决纠正部门和行业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按照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违规办事、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第六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领导要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实施办法,带头遵守中央和省、市有关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正确行使权力,自觉接受监督,严格要求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坚决杜绝违反廉政准则和规定的行为发生。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六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严禁公费出国(境)旅游。规范公务接待,严格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严格控制楼堂馆所建设,严格控制各种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加强行政经费预算管理,禁止挥霍公款、铺张浪费,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1月10日市政府印发的《溧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溧政发〔2008〕2号)同时废止。